论远程审判的现状及其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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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提要:在计算机网络技术催生下应运而生的远程审判的应用为传统的审判方式带来了变革,它使位于不同空间的当事人同时参加庭审成为了现实。实践表明,运用远程审判能提升办案效率、节约诉讼成本。但是由于缺乏立法规定,远程审判的适用范围、审判场地、审判程序等缺乏明确的依据和规制。故远程审判亟待立法规范和物质、技术支持以及人员的保障。本文笔者将从远程审判在当前存在的障碍为突破口,提出自己对于完善远程审判的建议。 关键词: 远程审判 应用价值 障碍 完善 一、引言 远程审判在庭审中的应用: (一)西湖法院试水远程审判 “现在开庭,带被告人!”2008年6月20日上午9点整,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121法庭开始审理张言华涉嫌抢劫一案。与以往不同的是,被告人张言华并没有出现在法庭上,而是现身于悬挂在法庭右侧墙壁上的一个巨大显示屏。这是一个用网络视频技术和设施武装起来的“电子法庭”,西湖法院正在尝试一种新的审案方式——远程审判,这在浙江省尚属首次。最后法院张言华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二)上海法院首次进行“远程审判”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6日开庭审理一起盗窃上诉案。上诉人卞某站在了80公里外的原审法院法庭上,一套视频系统让两个法庭“合二为一”。这是上海法院首次进行“远程审判”。最后法院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二、远程审判的应用价值 远程审判是借助远程审理系统完成审理活动的全新审判方式,即通过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建立的声音、视频图像传输通道及终端设备等,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与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分别在法庭及远程审理点同步完成审理。其应用价值有: (一)提升司法效率,提速案件审理 西湖法院院长邵天一说:“实行网络远程审判,所有的法庭程序一样不少,但却减少了提押风险和往返时间,提高了办案效率和透明度。”由于庭审地点集中于法院审判庭或巡回法庭指定地点,异地当事人需来回奔波,巡回审判的,法官需赶赴巡回审判地点主持庭审,大量的时间和经费被耗费;在刑事审判中,法院开庭前还要安排法警前往看守所押解犯人。在采用网络远程审判模式的情况下,民事诉讼中被告只需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参加诉讼,身处异国的当事人甚至可以在家中简便快捷地参加“QQ庭审”,而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只需提押到看守所内或法庭指定的远程审判法庭,网络远程审判的运用大大提高了司法效率。如西湖法院在与西湖区看守所联网后,自2008年5月份正式启用到该年底,在短短几个月内就对208件304名被告人适用了网络远程审判,其中开庭审理136起170人次,宣判132件134人次,有效地节省了押解时间近300小时,节约押解警力近600次。 (二)减轻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 市场经济的发展导致社会成员流动性增强,异地当事人间发生纠纷越来越多,而以地域管辖为主、当事人到庭应诉的法院审判方式大大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远程审判大大减轻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交通费用等参加庭审的支出、避免很多不必要的精力和财力的消耗;刑事诉讼中法警及囚车前往看守所的往返劳顿、在途时间、交通费用也将大幅削减。 (三)提高当事人、证人出庭率,最大限度地实现当事人到庭行使诉讼权力 传统审判模式下,法律在当事人无法亲自出庭应诉的情况下,允许委托代理人诉讼或缺席判决。从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而言,当事人亲自参与诉讼将自己的真实意思在法庭上进行准确、完整的表达,并对案件的证据进行质证和确认,有利于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公正的判决。证人出庭率低的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司法的一大痼疾,其中经济补偿问题难以解决是导致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的一个重要原因。而采用数字化技术,在庭审过程中实现证人的异地质证,就可以避免异地证人的路途奔波。网络远程审判可避免当事人、证人因身体、路途等原因导致的出庭不能,能更有效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降低安全风险,保障当事人人身安全 采用远程审判后,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可避免双方情绪激动或旁听家属情绪失控造成的身体伤害和人格侮辱,而在刑事案件审理中,最显著的优点是降低押解风险,不会发生押解途中可能出现的种种意外状况,确保刑事被告人的人身安全以及刑事审判的安全。 (五)全程监督庭审,彰显司法公正 远程审判实行全程录音录像,从而可真实、全面地再现庭审时的状况,解决书记员对庭审内容误记、漏记问题,不仅有利于事后查看,且可对庭审全程予以监督,督促庭审法官依法公正判决。同时,当网络远程审判公开时,社会公众可以通过特定网络系统,可进行同步旁听案件审理或实况转播,将法官在庭审中的表现置于社会公众监督之下,提高了审判透明度。 三、 远程审判存在的障碍以及疑惑 远程审判在存在积极价值的同时,不难发现这一新生事物同样存在诸多障碍: (一)法律障碍 1.审判方式的合法性。 法官的审判权是国家公权,所有的国家公权的行使都必须严格地遵守法律的规定。法无授权即非法,这是公权行使的法治化原则。我国三大诉讼法中都没有规定网络庭审的方式,任何人包括法官都不能随意创造这一庭审方式。 虽然,支持远程审判的法律工作者也在为其寻找法律依据。比如,有律师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远程审判程序,但该法第121条指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因此,从法律的精神来看,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灵活办案是允许的。但是,毕竟巡回法庭和远程审判有着质的区别,更不能将民诉法第121条视为远程审判的法律依据。 2.庭审程序的合法性。 我国诉讼法规定了直接言辞原则,该原则分为直接原则和言辞原则。其中直接原则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在场原则,即法庭开庭审判时,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亲自到庭出席审判;二是直接采证原则,即从事法庭审判的法官必须亲自直接从事法庭调查和采纳证据。远程审判却违背了该原则: 首先,当事人通过远程审判在其他地点参加诉讼违反了在场原则。在法律未对远程审判中其他地点参与审判做扩大解释为视为亲自到庭的情况下,仍应严格认为远程审判中当事人未亲自到庭。其次,远程审判中通过网络举证、认证、质证、违法了直接采证原则。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原件,并经过庭审辩论、质证。但在网络审判中,物证、书证经数字摄像机拍摄嬗变为电子证据,而电子证据是较易被人操纵甚至歪曲、伪造,或被意外因素所影响与破坏。且对一些需要仔细辨认、触摸来确认的证据无法有效地进行质证。当事人身份确认、签字通过网络传输方式传送,但是电子签名的效力及电子认证并未获得诉讼法上的认可。 (二)庭审效果障碍 远程审判,受QQ网络聊天这一远程通讯方式启发而始,故最先便是以QQ视频聊天系统进行的。但是利用QQ审案的弊端非常明显,网络常常中断,同时无法解决同步录音录像等问题。更为严重的是,使用一个大众的、商业的QQ程序来进行法庭审判,显然是不严肃的。 远程审判模式切割了法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等诉讼参加人之间的物理联系,冲击了当事人直接见面和证人亲自出庭的观念。 当事人对于法庭的把握会有所欠缺,法官对于庭审状态的把握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遇到障碍。诉讼当事人之间的诘难与对答,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对话都难免会因网络传输的方式与速度而逊色于传统庭审。可以肯定地说,当事人与审判人员分立于不同空间,有损法院审判的法律威严性,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也在一定程度上减损当事人心理上对于法庭的敬畏,虚假陈述也可能会在利益的驱动下比在威严的现场庭审中更多地出现。 (三)公正和效率并非兼顾 远程审判的应用其价值更多的倾向于效率,然而效率的实现同样存在双重障碍: 1.复杂案件的障碍。远程审判审理的一般为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案件,然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案情是否简单是随着审理的深入逐步得到认定的,一旦认为案件不宜远程审判,需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的,需要转入当庭审判,造成先前司法资源的浪费。 2.物质和技术基础障碍。让异地的当事人、证人、代理人、辩护人在指定时间聚集到一起参加远程审判,需要物质基础和技术支持。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为了参加网络庭审必须懂得电脑,并要设法取得一套相应的设施,然这并非诉讼当事人参加庭审的诉讼义务。刑事诉讼中,需设立具备适合远程审判的远程法庭,由于设备和技术的高要求,远程审判方式的广泛采用困难重重。 四、远程审判的完善 第一、立法保障:建议由最高法院出台有关远程审判的司法解释,解决目前远程审判的合法性问题。 司法有其固有的程序和仪式,程序正义是司法公正的保障。程序没有法律支持是远程审判所受的最大非难。远程审判需要得到法律的认可,最高法院应及时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正式确立这一庭审方式,在开庭场所、身份认证、适用范围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重点需明确以下几方面: (一)明确适用范围 远程审判作为庭审的一种特殊的模式,它不是对传统庭审模式的冲击,而是在特定情况下的有益补充。远程审判的适用应当要避免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因为惰性心理而选择网上开庭。二是避免适用于争议较大的案件。 笔者认为,作为现代科技发展下的产物,远程审判的适用既不应受限于审级,即从基层到最高院都应适用,也不应受限于审判程序,即只要法律障碍不存在,就应运用于民事、商事、刑事,以及立案、审判、执行程序。在现行的技术条件下,笔者建议可以先限定于以下几类,等条件成熟之后,再推广至其他: (1)适用于死刑二审或复核案件开庭。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后,全国各中、高级法院审理的死刑案件均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每年要派出大量的法官奔赴全国各地,开展庭审活动,甚至各基层法院均要为此投入大量的财力,配置法庭、安全等配套设施。因此,如果在各地羁押场所配备视频系统,让嫌疑人与法官“面对面”,完全能解决庭审问题,而且又能实施同步录音录像,实现证据的保全。当前,部分地方法院都作出了尝试,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便审的案件,以及其他事实简单、被告人认罪的一审案件; (3)适合简单的民事案件。根据现有技术条件和远程审判的特殊性,对于争议较大的重大案件先不适用,可先处理一些事实较为清楚、法律关系简单的民事案件。 宣判和就专门问题进行的远程听证等不受上述限制。 (二)统一庭审规则 远程审判通过远程视频系统审判,重点是确立举证、认证、质证的规则。专家和证人的口头证据可以通过双频可视会议提供,而实物证据(如书证、物证)则经拍摄后同时传输到各个审判点。当事人签名则可由双频会议实现图像认证后再传输给对方,协议则由一方在协议上签名后经另一方对视频材料的认可后传输给另一方,由另一方签名后同理再传输回去,法院认可其签名的效力。 由于远程审判的高技术要求,我们必须重点确定技术故障的处理规则,即由于技术性、人为性和意外性原因造成视频中断一时难以继续,待中止后再继续的,笔者认为必须实现视频无缝对接,即要求中断前后的两部分录音录像浑然一体,等同于至少接近于一部整体的录音录像。具体做法有:1.书面对接。当出现中断情形时,审判员应当将中断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将中断情形和告知情况记载于庭审笔录中,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和捺手印予以确认。审判结束后,封存录音录像资料时,应当将中断情形记载于封袋上,并由技术人员、讯问人员和当事人三方签字确认。 2.语言对接。中断情形消除后,继续审判时,审判员应当在恢复后的录音录像中对中断情形进行说明,并确认当事人知晓录音录像的中断。3.内容对接。当中断情形消除,继续录制时,审判员或当事人应直接就中断前的问题继续发问。无特殊情况的,审判员不能就新的问题进行发问,确属特殊情况,需要发问新问题的,审判员应当在发问前作出必要的说明。4.技术对接。恢复录制前,应当将录音录像设备摆放于中断前的位置,摄像镜头的角度也应同中断前保持一致;同时,应当将录音录像设备的各项参数均调为中断前的设置状态。5.画面对接。恢复后的录制,画面背景应当与中断前保持一致;不能与中断前保持一致的,应当用画面或书面的形式予以说明。 这五种方法应综合应用。 第二、设施保障:审判庭的建设 审判庭的建设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硬件设施的建设,即需要有专门的适合远程审判的审判法庭。二是软件设施的建设,即需要有适合远程审判的专业网络平台。 (一)硬件设施的建设 对于原先使用QQ进行审判的案件而言,也无所谓专门的庭审场地,一个办公室、一台电脑即解决了庭审的问题,但是这种弊端是显而易见的。随着远程审判的日益发展和完善,远程审判庭的建设也逐渐得到重视,如西湖区法院的2121审判庭,该法庭是由网络视频技术和计算机设施武装起来的“电子科技审判法庭”。这个审判法庭里配备有网络专线,法官、公诉人、辩护人席位上都设置了电脑显示器以及语音麦克风。语音麦克风随时可以进行界面切换,将镜头对准法庭上的发言人,确保声音和画面同步。整个庭审实行全程录音录像,所有的数据集中存放在机房的一台专用存储服务器上。通过网络直播机,整个庭审还可以进行网络直播,也可以点播回放。这种场地的硬件设施建设是值得借鉴的。 (二)软件设施的建设。 现在这个问题已经引起了重视。适合远程审判的各类软件也应时而生,如天津天地伟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推出了一个集成化的法院MIS管理平台——“科技法庭资源管理平台软件”,其目标即是建立科技审判法庭。再如,2008年,青海全省统一组织完成了55个数字法庭的建设,其使用的软件便是由北京紫光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自主开发的系列数字法庭应用解决方案,包括人民法院数字法庭应用系统CAS、庭审数控主机CDS、庭审采集主机CVS。上述专门为远程审判而设计的软件,自然不是QQ聊天系统可以同日而语。但如果由最高法院组织,统一开发、统一运用,则效果更为理想。 第三、人员保障:提升法官的素质 远程审判离不开人才的服务和支持,而法官是法律职业的专职人员,缺少计算机信息操作技能,同时法官长期以来养成的以书面卷宗材料为基础审判习惯,对远程审判也会存在不适应的心理。作为法官,要克服心理障碍,积极掌握信息技术,成为复合型人才,远程审判不仅仅需要法官掌握较为娴熟的计算机技术,更需要法官具备运用这种技术的意识和把握能力,这样,我们在运用这种庭审方式时才能得心应手,渐入佳境,为我们的司法工作和司法进步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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