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与自行车相撞,因肇事双方都急着去医院就诊,结果事故现场遭到破坏,导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因事故产生的损失该如何赔偿?5月14日,余姚市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案件进行了一审判决,电动车驾驶人承担事故70%责任。 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小郭今年21岁,安徽人,在余姚打工。去年6月16日早上7点多,小郭和往常一样骑自行车去上班。没想到路过一十字路口时,和骑电动车的朱某撞在了一起,当时两人都倒在地上。
“我受伤比较重,感觉当时一下子人就懵了,只知道右腿很痛,其他的不知道怎么办。”小郭很快被朱某送去余姚市中医院进行治疗,双方都没想到报警。等到双方想起要报警的时候,事故现场早就遭到了破坏,证据灭失,交警部门最终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
由于双方对如何赔偿无法达成一致,小郭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朱某赔付各项损失5万余元。而朱某称发生交通事故自己并没有责任,如果要承担责任,也是承担部分责任。法院经审理后决定,朱某承担本次事故70%的损失,共计4万余元,而郭某则自行承担30%。
法官:责任七三开
为什么这样判,案件判决后,余姚法院的承办法官对此作了解释。
本案比较特殊,原、被告双方一个是因为受伤,一个则因为急着去救人。法院之所以判决朱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赔偿小郭70%的损失赔偿,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考虑的。
一是朱某当时骑行的是电动自行车,就双方车型和车本身速度分析,朱某的电动自行车作用力更大,应尽的注意义务也更大;
二是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原告小郭受伤较重,被告朱某则相对较轻,朱某及时报警、妥善保护现场的责任也就更大;
三是原告小郭在骑自行车路过十字路口时,既没有注意安全,也没有报警或者提醒被告报警,应承担事故的部分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