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张汇票丢失了,到法院来申请公示催告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发布日期:2014-01-24 字号:[ ]


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申请公示催告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1.公示催告申请书一份(注意:申请人署名一栏必须由申请人本人签名或加盖公章。);

2.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1)申请人为公民的,应当提供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等证明身份的材料;

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自己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注册登记查询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均需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如需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应当提供符合规定的委托手续。

4.申请人是票据合法的最后持有人的依据:

如你有遗失票据复印件的,需提供各个前手背书人出具的连续背书;如没有遗失票据复印件的,需提供各个前手背书人的相关证明,以证明你为该票据合法的最后持有人。

5.票据支付地在余姚市的证明

提交票据存根复印件以及银行未兑付证明原件。

温馨提示:

1.票据支付地在余姚市的可背书转让的票据(转账支票、汇票、本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票据最后的合法持有人可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

2.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的,申请人应自公告期(60日)满次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票据权利丧失的判决),宣告票据无效;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3.自除权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凭判决书和公告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4.利害关系人应在公示催告期(6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如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公示催告程序予以裁定终结,你(申请人)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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