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高消费(2014年第1期)

发布日期:2014-10-15 信息来源:市法院字号:[ ]


 

序号姓名身份证号限制高消费法律事由限制高消费内容举报电话
1赵华东330219197104086013依据(2013)甬余商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应履行3323890元、依据(2013)甬余梁商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应履行700314元,依据(2013)甬余商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应履行838537元。被执行人迟迟未履行。(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余姚法院执行局62785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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