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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不堪其扰状告情人侵害名誉权

发布日期:2014-11-13 信息来源:青年时报字号:[ ]


   所谓“浪子回头金不换”,但有时候想“回头”不那么容易。杭州一男子有了婚外情后想“回头”与“小三”一刀两段。岂料,“小三”却一直纠缠不放,频繁骚扰,还上网发帖。因为不堪其扰,男子上法院起诉要求“小三”停止侵害自己的名誉权,并赔偿8万元。

  近日,宁波余姚法院判决了此案。

  

  程先生44岁,杭州人,在一家企业任职,因工作需要他经常要出差。

  2010年,在一次去宁波余姚出差,业务往来中,程先生认识了比他小10岁的陆小姐。自此,程先生只要到余姚出差就会约陆小姐见面,一来二往,两人就好上了。

  尽管程先生是有家室的人,但陆小姐还是义无反顾地和程先生在一起。其间,陆小姐有过一次流产的经历。然而,程先生一直不肯离婚,陆小姐觉得自己付出这么多没有回报。到了2011年,陆小姐就给程先生的妻子频繁发短信,把自己和程先生的关系告诉了程先生的妻子。

  慢慢地,陆小姐骚扰方式从发短信发展为打电话、在各大网站上发帖。之后,连程先生的朋友和同事也经常收到陆小姐的骚扰短信和电话。

  程先生被搞得焦头烂额,提出要和陆小姐断绝不正当关系。哪知,陆小姐开始对程先生狂轰滥炸式的短信和电话,声称自己被程先生毁成了精神病,要求赔偿,还威胁如果不赔偿就要举报程先生乱搞男女关系,贪污单位财产。

  程先生无奈只得和陆小姐谈条件,没想到陆小姐出口就要100万元,并要求程先生给她买房子。程先生就把陆小姐的电话加入黑名单。陆小姐继续每天发短信给程先生诅咒程家人,言辞不堪入耳。

  持续不断的骚扰打乱了程先生的生活,为了平息这段冤孽,2012年5月程先生约陆小姐见面,希望这个事能有个了断。为此,程先生还找了个朋友从中劝说,双方协商后约定,程先生支付陆小姐4万元作为赔偿,陆小姐还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不再继续骚扰程先生家人,并且删除网上的帖子。为了防止陆小姐违约,程先生要求陆小姐在承诺书中写明,一旦陆小姐违反承诺,须支付程先生8万元。

  但这4万元,还是没能了断程先生和陆小姐之间的关系,陆小姐删除了发在网站上的帖子,也不再骚扰程先生的朋友了,但依旧每天发短信给程先生,短信的内容不堪入目。

  这持续3年多的骚扰短信和电话,已经不计其数了。到了今年,程先生实在忍无可忍,到余姚法院起诉陆小姐,认为陆小姐侵害了他的名誉权,要求陆小姐停止侵害、道歉,并且支付赔偿款8万元。

  开庭时,陆小姐没有出现,程先生带着妻子一起来出庭,妻子对法院说,自己和丈夫被陆小姐骚扰多年,自己还因此患上了抑郁症,实在是没有办法才来法院的。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所谓名誉权,是人民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侵害自然人名誉权是指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自然人名誉的的侵权行为。但本案是由于程先生与陆小姐之间发生了不正当的感情纠葛而引起的,可以说是事出有因,且陆小姐出具承诺书后,并未在公众场合发布不利于程先生的信息,只是发短信打电话,所以没有导致程先生社会评价的降低,所以不符合侵害名誉权的特征。而程先生要求陆小姐返还8万元的补偿款,该内容具有不法性,且违反了公序良俗。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了程先生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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