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余法委评307号

发布日期:2014-11-20 字号:[ ]


 

                                                                 

 

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

一、    我们在执行本资产评估业务中,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恪守了独立、客观和公正原则,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是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二、    我们已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进行现场勘查。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并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必要查验,但我们无法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真实性做任何形式的保证。我们已提请委托方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评估报告的要求,并对发现问题进行了披露。

三、    参加本次评估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无利益关系,同时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无利益关系,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见。

四、    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中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的假设和限定条件的限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充分关注评估报告中载明的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值的保证。

五、    我们对评估对象的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的专业意见,是经济行为实现的参考依据。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仅限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送交相关主管机关审查使用,除依据法律须公开的情形外,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媒体上,也不得使用于本评估报告所述评估目的之外的其他目的,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    本评估报告书含有若干附件,所有附件均为本评估报告书的正式组成部分,与正文一并使用时有效。

 

 

                            

                                 评估报告日:2014年10月17日

 

 

 

评估报告书摘要

                      余永资评(2014)第48

  以下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结

论,应当认真阅读评估报告正文。

余姚永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余姚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余姚法院”)的委托,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对委托方拟确定委托评估的邵××被执行资产经济行为涉及的邵××所有的中国人民银行第四套人民币一套、澳门回归祖国纪念银币拾元一枚、河姆渡遗址999纯银珍藏纪念章一套进行了评估。本摘要主要是为了使有关各方了解本评估报告书提供的主要信息,方便委托方在了解委托评估目的情况下使用。下述这些内容摘录于评估报告中,本摘要同评估报告书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一、资产委托方:本次评估的资产委托方为余姚市人民法院。

二、产权持有方:本次评估的产权持有者为邵××。

三、评估目的: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与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经济行为涉及的被申请人邵××所有的中国人民银行第四套人民币一套、澳门回归祖国纪念银币拾元一枚、河姆渡遗址999纯银珍藏纪念章一套以2014年10月9日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 为余姚市人民法院执行邵××所有的中国人民银行第四套人民币一套、澳门回归祖国纪念银币拾元一枚、河姆渡遗址999纯银珍藏纪念章一套需要提供作价参考

四、评估范围与对象:评估范围为被申请人邵××所有的中国人民银行第四套人民币一套、澳门回归祖国纪念银币拾元一枚、河姆渡遗址999纯银珍藏纪念章一套,评估对象为中国人民银行第四套人民币、澳门回归祖国纪念银币、河姆渡遗址999纯银珍藏纪念章。

    五、评估基准日:2014年10月9日

    六、评估方法:被申请人邵××所有的中国人民银行第四套人民币一套、澳门回归祖国纪念银币拾元一枚、河姆渡遗址999纯银珍藏纪念章一套的评估采用市场法。

七、评估结论:

1、评估价值:1、评估价值:余姚市人民法院委托评估的邵××所有的中国人民银行第四套人民币一套、澳门回归祖国纪念银币拾元一枚、河姆渡遗址999纯银珍藏纪念章一套在评估基准日2014年10月9日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6400元(大写:陆仟肆佰元整);        

八、评估结论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后一年内有效,即自2014年10月9日至2015年10月8日止。

九、评估报告日期:2014年10月17日

 

 

 

 

 

 

 

 

 

 

 

 

 

 

 

 

 

 

 

 

 

 

 

 

余姚市人民法院

办理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与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经济行为涉及的被申请人邵××所有的中国人民银行第四套人民币一套、澳门回归祖国纪念银币拾元一枚、河姆渡遗址999纯银珍藏纪念章一套

资产评估报告书

余永资评(2014)第48号

余姚市人民法院

余姚永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接受余姚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余姚法院”)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余姚市人民法院办理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与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经济行为涉及的被申请人邵××所有的中国人民银行第四套人民币一套、澳门回归祖国纪念银币拾元一枚、河姆渡遗址999纯银珍藏纪念章一套在2014年10月9日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产权持有者和评估报告使用者

1、委托方:余姚市人民法院。

2、产权持有方

本次评估的产权持有者为邵××

3评估报告使用者

本评估报告的使用者为余姚市人民法院

二、评估目的

本次资产评估的目的是: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与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经济行为涉及的被申请人邵××所有的中国人民银行第四套人民币一套、澳门回归祖国纪念银币拾元一枚、河姆渡遗址999纯银珍藏纪念章一套以2014年10月9日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 为余姚市人民法院执行贵公司中国人民银行第四套人民币一套、澳门回归祖国纪念银币拾元一枚、河姆渡遗址999纯银珍藏纪念章一套需要提供作价参考

三、评估范围、评估对象及其描述

1、评估范围、评估对象:评估范围为被申请人邵××所有的中国人民银行第四套人民币一套、澳门回归祖国纪念银币拾元一枚、河姆渡遗址999纯银珍藏纪念章一套,评估对象为中国人民银行第四套人民币、澳门回归祖国纪念银币、河姆渡遗址999纯银珍藏纪念章

2、评估对象描述:

评估的中国人民银行第四套人民币一套、澳门回归祖国纪念银币拾元一枚、河姆渡遗址999纯银珍藏纪念章一套,现存放在余姚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中国人民银行第四套人民币一套共14枚,其中:面值100元1980年、1990年版的各一枚,面值50元1980年、1990年版的各一枚,面值10元1980年版的一枚,面值5元1980年版的一枚,面值2元1980年、1990年版的各一枚,面值1元1980年、1990年、1996版的各一枚,面值5角1980年版的一枚,面值2角1980年版的一枚,面值1角1980年版的一枚。评估的中国人民银行第四套人民币大肆套后三位同号,品相:全。

澳门回归祖国纪念银币(第二组)一枚,面值10元,银币重1盎司,直径40mm,银成色99.9%,,品相:全,发行量88000枚。

河姆渡遗址999纯银珍藏纪念章一套(二枚),每枚重1盎司,银成色99.9%,品相:全。

四、价值类型和定义

根据本次评估的特定目的,结合委估资产的功能、利用方式和使用状态、评估基准日市场条件、评估时技术参数等因素确定本次评估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自愿买方与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五、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是2014年10月9日 ,本次评估采用的价格均为评估基准日的价格标准。

六、评估依据

(一)法律法规依据

其它涉及资产评估行为规定的法律法规。

(二)准则依据

1、《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号);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号);

3、《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中评协[2007]189号);

4、《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中评协[2007]189号);

5、《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中评协[2007]189号);

6、《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中评协[2007]189号);

7、《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0]214号)

8、《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07]189号);

9、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会协[2003]18号)

(三)产权依据

余姚市人民法院提供的(2014)甬余法委评307号司法鉴定委托书

(四)取价依据

1、第四套人民币、纪念币、纪念章的市场询价;

2、现场记录资料及其他评估参考资料。

七、评估方法及实施过程和情况

邵××所有的中国人民银行第四套人民币一套、澳门回归祖国纪念银币拾元一枚、河姆渡遗址999纯银珍藏纪念章一套评估采用市场法

1、方法定义

市场法定义市场法,又称市场比较法、交易案例比较法、现行市价法等,是国际公认的一种常用的资产评估方法。该方法以活跃、公平的市场存在为前提,通过市场调查,选择若干与评估对象相同或类似的已交易资产作为参照物,将参照物与评估对象进行对比分析、调整差异,最后从参加物已交易价格修正得出评估对象的评估价值,其基本公式可概括为:

评估值=调整差异后参照物资产现行市场的加权平均值

2、评估方法运用实施过程

(1)中国人民银行第四套人民币一套、澳门回归祖国纪念银币拾元一枚、河姆渡遗址999纯银珍藏纪念章一套的评估采用市场法

基本公式为:

评估值=调整差异后参照物资产现行市场的加权平均值

中国人民银行第四套人民币评估价值的确定

根据金投处汇网2014年10月9日上海市场的报价,中国人民银行第四套人民币大肆套后三位同号报价5200元/套(全品17枚),该价值包括面值100元1980年、1990年版的各一枚,面值50元1980年、1990年版的各一枚,面值10元1980年版的一枚,面值5元1980年版的一枚,面值2元1980年、1990年版的各一枚,面值1元1980年、1990年、1996版的各一枚,面值5角1980年版的一枚,面值2角1980年版的一枚,面值1角1980年版的一枚,1953年(1980年后再版)5分、2分、1分各一枚。本次评估的第四套人民币大肆套后三位同号的不包括1953年(1980年后再版)5分、2分、1分各一枚,故确定第四套人民币大肆套后三位同号(全品14枚)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5000元

澳门回归祖国纪念银币评估价值的确定

通过对1盎司澳门回归祖国纪念银币拾元的现行市场价格了解,97年至99年发行的1盎司澳门回归祖国纪念银币大全套在1500元至1600元之间(一套三枚),97年(第一组)、98年(第二组)、99年(第三组)发行的1盎司澳门回归祖国纪念银币单枚市场价在500元至530元之间。根据1盎司澳门回归祖国纪念银币上述市场价格情况,确定评估的1盎司澳门回归祖国纪念银币(第二组)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500元

河姆渡遗址999纯银珍藏纪念章评估价值的确定

通过对相关纯银纪念章的市场了解, 1盎司纯银纪念章(纪念币)单枚的现行市场价在350元至550元之间,结合评估纪念章的发行时间、发行数量及熟知度等因素,确定河姆渡遗址999纯银珍藏纪念章一套(二枚)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900元。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本公司接受委托后,按照双方约定,选派资产评估人员,结合被评估单位的资产分布情况,组成评估项目组。于2014年9月30日开始评估前期准备工作,制定评估工作计划,于2014年10月10日正式进驻现场开始评估工作,并于2014年10月17日出具正式资产评估报告书。整个评估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1、接受委托阶段

(1)项目调查与风险评估,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确定评估目的、评估范围和对象、评估基准日;

(2)接受委托方的资产评估项目委托,并接受司法鉴定委托书;

(3)制定资产评估工作计划,提出评估计划时间安排,确定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确定评估方法等;

(4)组成项目小组,并对项目组成员进行培训。

2、资产清查核实阶段

评估人员到现场进行评估标的物的勘察,并核实资产与验证相关资料。

(1)对于实物性资产,依据司法鉴定委托书的鉴定范围,对鉴定范围内的实物进行现场勘查,并对实物性资产状况进行察看,现场了解资产的使用、维护、管理状况,作出相应记录;

(2)收集资产的有关产权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等资料;

(3)收集资产评估需要的各种资料;

(4)及时与委托方、当事人等进行沟通,协调现场评估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3、评定估算阶段

(1)根据评估目的及评估资产的特点,选择评估途径及具体方法、选取相关参数;

(2)开展市场调研、询价工作,收集价格信息资料及评估的相关资料;

4、结果汇总阶段

(1)分析并汇总分项资产的评估结果,汇集评估底稿,初步确定评估结论;(2)撰写评估报告初稿;

(3)内部复核,验证评估结果;
(4)征求有关各方意见。

5、出具评估报告阶段

形成最终专业意见,出具评估报告

九、评估假设

1、本评估报告成立的前提条件适用于公开市场假设。即对评估的中国人民银行第四套人民币、澳门回归祖国纪念银币、河姆渡遗址999纯银珍藏纪念章都是在持续经营和在公开市场的公允价格标准下进行作价评定。

2、评估结果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根据公开市场原则确定的现行公允市价,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价格等对其评估价的影响,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当前述评估目的等条件以及评估中遵循的持续经营原则等其它情况发生变化时,评估结论一般会失效。

3、无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及不可预见因素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4、本评估结论仅供对余姚市人民法院办理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与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经济行为向委托方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这一经济目的使用,不得作为其它经济目的使用。

5、评估机构对市场情况的变化不承担任何责任,亦没有义务就评估基准日后发生的事项或情况修正我们的评估报告。

6、评估报告中所采用的评估基准日已在报告前文明确,而我们对价值的估算

是根据评估基准日本地货币购买力做出的。

7在本评估报告使用者在充分考虑前述因素对评估结论的影响之后,当本评估目的实现时,对评估目的实现日与评估基准日之差异,应作如下调整或修正:

(1)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额进行相应调整;

(2)当评估方法为市场法时,应按实际发生额进行调整;

(3)若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并对资产评估价值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方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价值;

(4)如果评估工作结束前资产价格已发生了显著变化,无法改变评估基准日,但资产价格的调整方法简单、易于掌握时,委托方在进行资产实际作价时,应进行相应调整。

十、评估结论

1、评估价值:余姚市人民法院委托评估的邵××所有的中国人民银行第四套人民币一套、澳门回归祖国纪念银币拾元一枚、河姆渡遗址999纯银珍藏纪念章一套在评估基准日2014年10月9日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6400元(大写:陆仟肆佰元整)。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本特别事项说明是指非本评估人员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估算的有关事项,以及本评估人员认为须特别说明的的事项,本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充分考虑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1、本次评估的资产明细由委托方提供并对材料负完全的法律责任,对所委托资产的完整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2、本次委托评估的资产为申请执行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与被执行人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经济行为涉及的被申请人邵××所有的中国人民银行第四套人民币一套、澳门回归祖国纪念银币拾元一枚、河姆渡遗址999纯银珍藏纪念章一套,但未披露评估资产是否存在担保、抵押等事项。这些事项的存在与本公司及签字评估师无关。

3、我们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对评估对象实物真假等的鉴定超出注册评估师执业范围,故对评估对象的真假、银的成色等,我们无法提供保证。

4、我们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确认或发表意见超出注册评估师执业范围,故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我们不能确认或提供保证。

5附件(备查文件及评估明细表)与报告正文配套使用方有效。

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

上述情况在评估报告使用时特别关注。

十二、评估使用限制说明

1、本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

2、本评估报告只能由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

3本评估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需经本评估公司审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本评估结论有效期在前述限定条件下为2014年10月9日 至2015年10月8日。

十三、评估报告日期

本评估报告日期为2014年10月17日。

 

 

余姚永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中国·余姚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二0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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