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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余姚法院涉企案件执行白皮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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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欧债危机持续发酵,美国经济复苏不利,以“金砖国家”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的发展也呈现下滑趋势。我国正值新老领导人的交替之季,党和国家新的领导集体力主国家经济转型升级,而房地产调控又没有取得明显效果,房价仍然居高不下。在以上多重因素的影响下,我市以外向型为主的中小企业外销不畅,内需又严重不足,市场竞争激烈,产品同质化明显,价格逐月下降,导致部分企业因资金周转问题而停业倒闭。本文对2013年涉企案件的执行情况进行深入的分析,旨在对我市企业的经营情况、兴衰原因、资金风险等问题予以一番探究,并针对2013年,特别是十八大三中全会后,国家提出的一系列改革计划,对今后企业的发展趋势作些浅薄的研判。 一、涉企案件执行基本情况 2013年,余姚市人民法院共受理涉企执行案件2379件,同比增长12.18%,申请标的总额16.17亿元,同比增长19.76%,执结企业案件2209件,同比增长9.93%,结案标的总额9.07亿元,案件执结率92.85%,标的受偿率56.09%。全年涉企案件执行形势呈以下几个特点: (一)涉企执行案件标的大、涉及面复杂 涉企执行案件标的大、涉及面复杂。从申请执行主体看,既有各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地方银行等金融机构,也有担保公司这样的民间融资组织;既有大型国有企业公司,也有大量的私营企业;既有乡镇街道等地方政府,也有为数众多的个人。从被执行主体看,既有从事实体生产的企业,也有从事服务型行业的企业,还有从事融资行业的公司。涉企执行案件,多由企业减产停产、资金链锻炼等情况引发,企业主“跑路”现象多发。小家电制造、太阳能发电、纺织服装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涉企执行案件比例较高。从执行案件标的看,单个涉企金融执行案件的标的就达到数千万元。 (二)企业欠薪执行案件比例大 从收结案情况看,企业欠薪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占涉企执行案件的比例最大,达到了41.35%。我国企业,特别是私营中小微企业的用工规范程度仍然不足,职工欠薪情况突出,少数职工甚至一年多都没有领到工资,只靠每月发放的基本生活费维持度日。有个别企业主在倒闭前将所有员工工资结清,但多数企业主则对员工欠薪不管不顾,一走了之,最后多由政府垫付工资,法院处理善后事宜。涉企执行案件的企业主存在较高的道德风险。 (三)金融借款、民间借贷案件受偿率相差悬殊 涉企执行案件中,金融借款案件和民间借贷案件的受偿率比例相差悬殊。银行等金融机构向企业发放贷款时,多要求企业提供资产抵押或者信用担保,即使企业还款状况不佳,也能通过处理企业资产优先受偿,或者向贷款担保人追偿,因此受偿比例一般均较高。涉企民间借贷案件,尽管已经呈现单笔借款由多名借款人具结的趋势,但由于借款人的信用多不理想,加之没有优先受偿权,需要与其他债权一起参与分配企业资产,受偿比例多数不高。 (四)货款案件标的占比趋少 2013年的涉企执行案件中,企业拖欠货款案件的标的开始下降。2013年涉企货款案件的标的总额为2.14亿元,占涉企标的总额的5.64%,比上年下降了11.6%。企业购销经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步走向正规化,企业风险预防意识开始加强,过去常见的由拖欠货款引发的“三角债”问题日渐减少。同时,涉企执行案件中,货款案件的标的下降,也提示本年度企业经营业绩普遍不佳,购销两淡。企业拖欠货款,往往成为其资金链断裂的一个源头。 二、涉企案件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执行难是一个喊了二十多年的老问题,也是一个多种因素共同造就的一个综合性难题。特别是涉企执行案件,标的大、涉及面复杂,需要考虑的事项多,处理周期较长,从我院的执行实践分析,目前主要存在以下的几点问题: (一)企业财产变现难 企业资产变现难,是涉企执行案件中所遇到的一个最大的难题,也是一个根本性问题。企业资产无法变现,所有债权的兑现便无从谈起。企业资产主要分为厂房、土地;机器设备;其他财产权三大块,每块都有不同的变现难度。 一是厂房、土地变现难。厂房、土地变现难,难度首先在于其产权复杂。有的厂房没有经过必要的审批,属于违章建筑;有的厂房虽然属于合法批建,但没有相应的房产权证;有的厂房虽然有房产权证,但其后又经过改造,改造后的厂房和权属证明缺乏对应关系。土地情况则更为复杂。有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有的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有的甚至是向村集体租用的农村用地。更有甚者,三种土地性质兼而有之。这种复杂的产权状况,给厂房土地的处理带来很大的难度。其次是厂房、土地的价值较高,本院处理的厂房土地中,总价值在500万左右的小厂房还较易变现,而价值上千万甚至数千万的厂房土地,则乏人问津。最后是受宏观经济情况的影响,当经济处于下行态势中时,考虑到资产可能贬值,接手倒闭企业的意愿也会随之降低。 二是机器设备变现难。中小企业的机器设备多数型号老旧、精度不高、频临淘汰,加之商品产能过剩严重,企业加速转型升级,因此,涉企执行案件中,企业的机器设备的变现价格基本难以体现其应有的使用价值,更有的则根本无法变现,任由其在保管场地锈蚀。 三是其他财产权变现难。其他财产权包括企业的租赁权、经营许可权、商标使用权、知识产权等。这些财产权,有的需要原业主配合,有的需要国家特许审批,有的则价值明显贬损,实际价值难以评估,变现也都有一定困难。 (二)企业主规避执行现象多现 涉企执行案件中,倒闭破产企业的企业主多有规避执行的现象。有的在企业行将倒闭时,携带护照证件等出走国外;有的在“跑路”时,将企业账户中的全部剩余资金转入个人账户;有的将企业的机器设备产品等以协议的方式“卖”给亲戚朋友,却仍然继续管理使用这些机器设备产品;有的另外开办一家公司,将倒闭企业的全部资产注入新的公司;有的在破产倒闭前大量举债,甚至虚构债务,妄图降低债权人的受偿比例。 (三)涉企案件执行案外问题多发 涉企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还会引发许多案件以外的问题。有的企业主,民间借贷过多,严重的资本抵债,加之在借贷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民事执行程序只能等刑事案件处理完毕后再作进行。有的因企业欠薪问题,引发工人的群体性上访,或者引起其他的社会问题。有的企业,对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有重大影响,需要党委、政府共同协调解决。有的企业倒闭后,大量的小额民间借贷债权人,因为考虑到诉讼成本和受偿率,不到法院起诉执行,却用阻挠法院执行的方法,妄图使其债权得到实现。 (四)涉企案件执行中程序与效率的两难 涉企案件中,由于多数涉及企业主或者其他被执行主体“跑路”的问题,执行过程中常会陷入程序与效率之间的两难。按照规定,所有与涉企执行案件相关的文书均要送达被执行主体,而对无法找到下落的被执行人主体需要用公告送达的方式。但如每次都用公告送达方式,则企业债权人的受偿将会遥遥无期,且处理时间过长,也会加速企业资产的贬损,更加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如不经送达被执行主体而径行处理,则又容易损害被执行主体的合法权益。 (五)案多人少的矛盾、执行力量的不足 目前我院共有执行干警26名,2013年执行办案人员人均办案190件,案多人少矛盾十分突出。加之国家推进公车改革,执行车辆从原来的6辆减少到现在的5辆,还要兼顾诉讼保全案件的办理,执行力量严重不足。而涉企执行案件,牵涉的问题多,处理的事项繁杂,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从执行案件自身考虑,执行质效比并不比其他类型的案件来得高。而且涉企执行案件又面临来自方方面面的压力,执行干警的精神负担远大于其他执行案件。对执行干警自身素质的要求也比较高,因而能够选用的执行干警更加稀缺,涉企案件的执行力量显得更为不足。 三、我院执行涉企案件的主要做法 (一)按照规定程序处置企业财产,全面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主体与被执行主体处于平等的地位,我院在执行涉企案件的过程中,牢牢秉持这一原则,全面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 一是坚持执行穷尽,保护广大债权人利益。在执行涉企案件中,通过执行信息系统、银行协作系统、房管、土管部门、公安机关等,把涉案企业的各项财产权利全部查找到位。对于涉企执行案件的企业主,根据情况,需要司法拘留的,一律拘留,涉及刑事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对于涉案企业在外的债权,督促企业主立即收回,企业主怠于行使债权的,动员涉案企业的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涉案企业的债权人不愿行使代位权的,由本院依照职权行使代位权,追索债务。 二是坚持合法评、拍,保护被执行主体的利益。在执行涉企案件时,落实上级法院阳光司法的有关规定,合法选定评估机构。对企业财产的评估结果,按照规定向被执行主体送达,充分保障异议权。通过本市报纸刊登拍卖公告,积极探索司法网拍系统,提高企业资产拍卖的知情度和透明度,尽量使涉案企业的资产能够以最高价变现。 三是坚持程序到位,保护其他利害相关人的权利。在查控涉案企业资产时,通过张贴、送达等方式公开公示,保障资产利害相关人的异议权。在变现企业资产时,认真调查、核实,防止承租人、抵押权人等的权利相关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拍卖企业资产时,保证通知到位,确保优先购买权的权利。 (二)借助多方力量,努力变现企业财产 在涉企案件执行过程中,面对当前转型升级过程中的特殊经济形势,积极谋划,借助多方力量,努力变现企业财产。除去常规的公示公告手段外,借助当地乡镇街道有关负责同志,通报企业财产的拍变卖信息,扩大买受人范围。通过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先行去除涉案企业附加在企业资产上的一些负担,如可减免的税费、罚款罚单等,提高企业资产的变现价值。根据企业资产实际情况,灵活采取单独变现、打包变现等方式,改善企业资产的需求度,提高变现率。 (三)服务大局,视情差别化处理涉企执行案件 四、趋势研判及相关建议 涉企案件与经济形势密切相关。从2013年第三季度开始,我国的国民经济已经进入上升通道,外贸、国民消费指数等数据均大体向好。从本院对企业主的实际调查看,大多反映今年的生产经营状况要比去年为好。但仍应看到,国民经济依然存在下行压力,尤其是十八大三中全会提出的一系列改革,可能会对涉企案件的执行带来非同一般的影响,现简要判析如下: (一)企业注册资本实缴制改认缴制带来的新变化 十八大三中全会之前,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决议,企业注册资本由原来的实缴制改为认缴制,之后的三中全会决定,更是明确了这一做法。企业注册资本认缴制以后,工商管理部门将不再对企业的注册资金缴纳进行审核,而是会直接颁发营业执照。企业发起者认缴多少的注册资本,就是多少注册资本。企业经营风险由其自己承担。这种“宽进严管”的企业管理方式,必然会对涉企案件执行工作带来一些变化。 首先是企业资产和企业主个人资产的界线区分可能会发生变化。企业注册资本认缴制以后,注册资本不再实际缴纳,而是由发起者认缴。企业资产对企业信用的重要程度开始增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风险也随之加大。国家必定要制定政策,防止出现“空壳公司”等无资产企业的出现。金融机构对企业贷款的审核要求必然会更加审慎。企业资产和企业主的个人资产进一步趋向一体化。 其次是涉企案件的执行方式可能会发生变化。从企业注册资本认缴制的设计原理看,企业发起者认缴多少,企业的注册资本就是多少。那么今后在执行涉企案件时,除了执行企业资产外,还需要对企业发起者在认缴注册资本范围内的资产进行强制执行。 最后是涉企案件的执行受偿率可能会发生变化。如果国家政策不对企业资产和个人资产的关系重新明确的话,可能会出现大量“空壳企业”,这些企业的资产多会登记在个人名下,这样涉企案件的受偿率会进一步降低。如果对企业资产和个人资产的关系重新明确,加大企业发起者对企业经营风险的责任,加之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实施,企业发起者个人资产将会被强制执行,那么涉企案件的受偿率反而有可能会提高。 (二)涉企执行案件背后的民间借贷风险 涉企执行案件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占有相当的比例,2013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达到涉企执行案件的9.7%。且多数涉案企业,其民间借贷的借款总额要大于向金融机构的贷款总额。 企业民间借贷数额大,一方面说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困难,由于无法向金融机构获得足额贷款,只能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筹措资金;另一方面也说明企业的经营状况不佳,需要通过民间借贷维持资金链。 相比于金融机构发放的金融借款物保、人保具备,民间借贷的借款缺乏还款保障,具有极高的清偿风险。如本院执行的阳明街道方桥村的刘华苗系列案件,其个人及企业拖欠银行的贷款因为有房产抵押,又有其他企业的联保,而基本得到清偿。而在其所有资产处理完毕以后,尚未偿还的民间借贷借款及货款数额达到了6000万元。由其个人及企业的倒下,导致了其他个人和企业的破产,继而引发了一系列的关联案件。 另外发现,涉案企业还隐藏着很多没有起诉的民间借贷纠纷。这些民间借贷借款多是企业主向同村村民或者朋友的借款,金额往往多在万元以下,且承诺的利率很高。在企业主倒闭破产后,这些民间借贷的债权人考虑到诉讼成本以及清偿率等问题,不愿向法院起诉,而是通过其他途径向企业主追索。有些债权人甚至集聚起来,阻挠法院正常的执行工作,妄图以此方式索回借款。 (三)房地产调控对涉企案件执行的影响 通过对涉企执行案件的调研,本院在此不得不提出这样的结论:企业主对房地产炒作的需要,是我国近十年来房地产“越调越涨”的重要原因之一。有的企业主将贷款得来的资金购买房地产,在房地产升值后,再将房地产抵押出去回笼资金,一来一回之间,企业就赚得了利润。这比做实业要轻松许多,因而近十年前,许多企业不做实业,以炒作房地产为业。逐渐导致了我国实体经济的“空心化”。 在房地产形势好的时候,许多企业资金充裕,因而不会产生资金链断裂的问题。而当房地产调控开始,特别是2011年房地产限购政策及其后相应的强化政策实施以来,房地产涨势趋缓,除去一些一线二线城市,其他城市,包括本市,房地产的涨势已经无法满足企业炒作回笼资金的需要。而房地产市场的日渐冷清,也使得企业主原先购置的房地产难以出手,大量资金被积压在房地产中,企业资金链迅速断裂,涉企案件由此引发。 十八大三中全会以后,中央提出通过市场手段调控房地产市场,房地产市场虽然将维持一定的涨势,但总体需求将被公租房、廉租房压缩。且现在的房地产价格,早已超出常人的承受范围,如再任其肆无忌惮的上涨,必将对我国的实体经济造成致命威胁。故企业依靠房地产维持生产经营资金的情况已不可重现。 此外,房地产市场的变化,对本院处理涉企执行案件也有影响,企业的房地产需求不旺,变现困难。特别是企业购置的住宅房,流拍率相当之高,这样对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是非常不利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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