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
2013年余姚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白皮书 | ||||
| ||||
一、劳动争议案件基本情况 (一)因企业用工不规范产生的劳动争议增多 大部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原告是劳动者,主要原因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用工不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的相关法律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况:一是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二是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三是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四是劳动者受工伤以后未能得到足额赔偿。以上四种情况关系着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是对劳动者的基本保护,劳动者争取这些基本权利和利益的决心与动力很强,在调解、仲裁结果不尽如人意时,劳动者将权利的维护坚持到最后一个环节,即通过诉讼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调解、撤诉率大幅提高 2013年共审理254件劳动争议案件,调解151件,撤诉31件,判决72件,调撤率达到71.65%。今年调撤率之所以能够大幅提高,主要原因是我院实施集中调解制度,系列案件一揽子处理法,在与当事人面对面近距离的接触中,增强法院司法公开力度,提高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同时协调沟通好企业、行业组织以及劳动行政部门,最大限度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企业排忧解难。 (三)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增多 2013年我院办理的追索劳动报酬案件共44件,占劳动争议案件总数的17.32%。追索劳动报酬案件极易形成系列案件,用人企业因经营不善倒闭而无法发放劳动者应得工资,劳动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工资。追索劳动报酬的系列案件产生以后,被拖欠工资的劳动者极易成为涉诉信访主体,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不稳定因素。在追讨工资过程中,劳动者会通过其他方式给企业、法院、政府施加压力,所以妥善处理好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需要调判结合,争取彻底解决纠纷,让用人单位主动履行义务,让劳动者尽快获得应得工资,而不再需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我院调处劳动争议纠纷的主要做法 劳动争议案件的有效办理牵涉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关系着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我院以司法公开为切入点,将调解和判决有效结合,做好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沟通工作,努力提高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及时性、有效性和彻底性。 (一)实施集中调解制度 针对劳动争议案件标的较小,劳动者法律知识较为欠缺的特点,2013年,余姚市人民法院继续加大劳动争议纠纷调解工作力度,创新调解工作方式,率先实施小标的案件集中调解制度。一是以公开促进法院的司法公信。法院调解工作在多个案件的多名当事人参与下按照秩序进行,法官就事实认定和法律依据向当事人进行解释,杜绝法院暗箱操作,大幅提高法院公信力;二是以平等促进纠纷解决和矛盾弱化。法官在集中调解过程中,是一种“老娘舅”角色,贴近群众,贴近生活,平等对当事人进行辩法析理,当事人更容易接受这种平等、轻松的调解氛围,个案经多名法官不同风格的调解,使当事人对纠纷有比较正确的认识,促进双方和解,即便达不成和解协议,双方矛盾也会弱化,为后续工作奠定基础;三是以便捷促进纠纷的快速解决。多个案件安排在同一时间进行调解,可以提高法院办案效率并有利于工作安排,在集中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不需要遵守严格的司法程序,不用去准备繁杂的证据,在法官的斡旋下,当事人通过沟通、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签字即生效,大幅纠纷解决的速度,减少当事人的讼累。 (二)探索系列案件一揽子处理法 用人企业因经营不善而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向法院提起追索劳动报酬诉讼。我院在处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过程中坚持“同等保护、最终解决”两个原则,探索一揽子处理法。同等保护是指法院在处理系列案件时,对同一个企业的劳动者一视同仁对待,统一确定工资时间、工资标准、结算方式等,让每一个劳动者受到平等保护。最终解决是指劳动者通过合法诉讼途径来追讨工资,而没有采取其他不合理或者过激方式来追讨工资,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这本身就是维护社会和谐一种方式。法院处理该类系列案件时,一定要竭尽全力将纠纷化解,做好企业、劳动者工作,统一调解或者判决,一揽子解决系列案件,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社会稳定。例如,今年我院在处理华盈制衣公司、醉中园酒店拖欠工资款的劳动争议系列案件,经过我院给劳动者、企业的多轮调解和协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既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缓解了企业的燃眉之急,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三)加大劳动争议案件庭审公开力度 余姚市民营经济发达,中小企业众多,劳动争议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利益息息相关。我院采取多种措施积极推进劳动争议案件庭审公开制度,让公众更了解更直观了解劳动争议纠纷。一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劳动争议案件的庭审,通过庭审发现法律法规在适用中遇到的问题,并了解劳资双方争议和关注的问题,进而支持法院的工作和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二是定期向社会公众展示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过程,尤其邀请当地企业经营人员、劳动者旁听劳动争议的庭审,争取通过庭审过程的公开进行法制教育。 (四)精品案件确定裁判尺度 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依据复杂,基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最高院司法解释、地方性法律并行不悖,而且政策性很强。各方主体均从维护自身利益的角度援引法律法规,往往双方争议较大。我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细化案由,针对特定类型的案件,通过庭务会和院务会的形式,统一法官对特定案件的裁判依据和裁量尺度,在案件调解中也坚持统一的尺度,遇到调解不成的案件,及时判决,通过精品案件的判决为劳动者、企业、劳动行政部门、仲裁机构确立规则,减少争议。 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部分案件审理难度大,维稳压力突出 劳动争议案件往往涉及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经济建设和经济结构调整的大局。同时,也关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切身利益,蕴含着尖锐矛盾,很难调处。而且部分劳动争议经过仲裁、一审裁判,之后又有相当比例的案件进入到二审,导致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长、成本高,投诉、上访的情况时有发生。特别是有些劳动者为了引起重视,满足其诉求,或者无理、不当诉求得不到支持,判决败诉方往往采取到政府部门闹访、越级上访等过激行为,并且引发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甚至使纠纷性质发生变化。法院和政府必须花费更多人力、物力,做好息诉罢访工作,以维护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二)滥诉、缠讼现象多发,劳动者与企业的权益需要平衡 劳动争议纠纷涉及事项很多,常见的争议事项包括:工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加班费、未休年休假需支付的工资、未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等,劳动者维权渠道畅通且费用低廉,所以,有些劳动者会不断申请仲裁、向法院起诉,这让企业不胜烦恼。例如,我院审理的原告曹某诉被告宁波市某机械管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比较典型,曹某三次向劳动仲裁院仲裁,三次向我院起诉,第一次要求被告支付劳动合同期满的经济补偿金,该案判决并上诉;第二次要求被告支付年休假工资,该案调解结案;第三次要求被告交纳失业保险金,该案无法调解,可能判决结案且上诉可能性很大。该系列案件反映出的一个突出问题:劳动者滥用程序权利多次仲裁、多次诉讼,仲裁前置限制法院审理的范围,法院只能审理已经仲裁的事项,无法对劳动者滥用诉权的行为进行反制。劳动者滥用自己的程序权利,将可以一次处理的事项分开仲裁、诉讼,不仅占用司法资源,更严重困扰企业。用人单位履行法定义务意味着企业运营成本的提高,加上目前经济形势不景气,余姚市也遭受了百年不遇的一次水灾,企业经营上遇到诸多困难,所以,在处理此类劳动争议案件中,需要公平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另外,我们还发现的情形主要表现为劳动者个人或者非法律职业代理人,他们对劳动法律法规一知半解,往往提出远远高于正当权益的要求,并利用投诉、信访等多种途径缠讼。例如,有的劳动者动辄提出十几项几十万的诉讼请求;有的劳动者故意不和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事后再主张双倍工资的补偿;有的劳动者故意迫使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以期获取经济补偿等。再者是极少数律师在经济利益和职业竞争的双重驱动下,未能把握好和谐稳定的方针政策大局,不当引导当事人进行对抗诉讼,不配合法院的调解工作,甚至为当事人出谋划策,煽动、引发群体性劳动争议。对这些不当诉讼现象,法院虽有警觉,作为基层人民法院尚难做出有效应对。 (三)多渠道解决机制尚待加强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实践中,由于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的力度问题,劳动纠纷还是大量发生,却只有很少的争议经过基层调解组织处理,并且能够真正解决的也不多。我院虽多次组织与相关部门座谈磋商,希望加强劳动监察部门行政执法力度,健全这些调解组织,发挥劳动争议的自我协调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案件的发生,探索建立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配合工作机制,但效果并不理想,对此法院显得有些力不从心。 四、对策和建议 (一)法院方面 1.完善诉讼便民措施 降低劳动者诉讼成本 劳动争议纠纷中的很多劳动者法律知识欠缺、经济条件一般或较差,在维权过程中,总是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为了给当事人提供更便捷、低成本的司法服务,我院优化立案环节、降低诉讼成本、提供诉讼指导,使当事人能够“容易立案”;在审理阶段我院积极争取劳动行政部门和乡镇政府的支持,密切联系司法局、劳动仲裁院等部门,是当事人能够“容易结案”。(1)优化立案程序。在对案件性质、繁简程度综合考量的基础上,对劳动争议案件的立案、审理环节均进行简化。对于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确立系列案件快速立案制度,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全部受理并进入引调阶段。(2)开展诉讼指导。我院已经建立诉讼服务中心、业务受理接待中心,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劳动者通常法律知识比较欠缺,经济实力较差,无法获得市场上的法律服务。我院改进诉讼引导、查询咨询、诉前调解、举报受理等服务,在立案过程中,从案件材料的准备、法律依据的指引提供诉讼指导、接受咨询。(3)实现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全减免。我院加快改革和完善诉讼收费制度,2013年出台了诉讼费用减免办法,在保障正常司法工作秩序、防止滥用诉权的同时,大幅降低了当事人诉讼成本,明确规定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案件受理费进行全额减免,保证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依法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在处理一起多人诉被告公司的案件中,二十多个原告与被告的争议很大,很多劳动者的情绪波动很大,但是在案件调解过程中,适时提出对原告的诉讼费用进行减免,虽然费用不高,但是法院的主动诉讼费用减免,体现出法院对劳动者的关心和关怀,设身处地的为劳动者着想,对案件的调解起到良好的效果。 2.推动诉讼与非诉程序的良好对接 劳动争议发生在基层,解决方式和途径多样,涉及人民调解组织、乡镇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等众多部门。我院积极完善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结合民事诉讼法有关先行调解、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等规定,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在审理案件的过程,最大限度发挥人民调解贴近基层,行政机关为辖区企业管理服务的特点,密切联系各部门,在劳动者自愿的前提下,对职权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争议纠纷积极进行调解,使之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促进矛盾纠纷及时、合理解决。通过非诉机制与诉讼机制的有效结合,劳动争议的调解成功率大大提高,将矛盾解决在基层,调解率的提高,一方面当事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另一方面减少企业的运营成本,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双赢。 3.打造过硬法官队伍,建立健全劳动争议反馈机制 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离不开法官,我院通过多种方式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树立良好的司法作风,为案件的解决练好内功。同时,我院积极总结审判经验,发现问题,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依据。加强宣传工作,向劳动者、企业、社会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1)提高法官司法能力。法官的法律素养、业务水平,沟通技巧等司法能力的高低关系着劳动争议案件的办案质量的好差。余姚法院始终重视加强法官的司法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法官的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切实提升法官正确适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从以下两方面入手:一是实施“一对一”导师培养机制。由资深法官带初任法官,在教与学的互动过程中,同时提高“师徒法官”的办案水平,不仅帮助初任法官如何积累审判经验,例如如何与当事人沟通,而且教出任法官严格遵守法律解决案件中出现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二是开展学习型审判庭建设。每半月定期召开研讨会,就劳动争议的法律法规和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每周定期开会研讨劳动争议案件疑难复杂案例,在学习、发言、讨论的过程中提高法官的业务水平。(2)及时总结审判经验。2013年,余姚法院在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过程中,继续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应对劳动争议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解决新型、疑难法律适用问题。认真总结近年来审判实践中形成的司法原则和经验,有针对性向上级法院反映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也为当地政府提供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数据和问题。 (二)劳动行政部门层面 建议加强监督检查,充分展示法律的强制性和威慑作用。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履行劳动合同、试用期、工资待遇,违法承担责任等方面作了全面规定,目的就是全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体现以人为本的立法宗旨,相对劳动法有了较大的改进。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对发生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作了详细规定,为劳动者保护权利指明了方向,为劳动者自由选择解决纠纷提供了更广空间,充分体现了生存权的第一位性,劳动者可选择简便、快捷的方式维权,减少维权环节,缩短维权周期,更加重视保护劳动者的权利。一部良法制定后,关键在于贯彻执行落实,因此,作为监察劳动合同法执行的劳动行政部门,对辖区内企业用人是否合法,平时要加强检查、督促,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发现一起及时纠正,对不依法行事,重复多次违法的,加大惩罚力度,要让企业知道违法付出的高昂代价,坚决摒弃那种检查工作听听汇报,看看材料,走马观花式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态度,让法律的规定落到实处。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要配合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后,未及时缴纳工伤保险金和相关费用的,采取催交、限交等方法,定期或不定期的向劳动行政部门汇报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情况,让劳动行政部门心中有数,做到早发现、早处理,一方面可减少劳动争议纠纷,另一方面,让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劳动者能及时保护权利。 (三)企业层面 调整充实企业工会组织成员,真正发挥工会是职工权益代表者的作用。企业内部工会组织,由本单位的领导及职工组成,工会活动经费由企业领导审批,工会组织成员的福利待遇依靠企业,这样体制下工会组织,无实权,工会组织表面上是维护本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协调纠纷,支持职工依法维权,但实际操作起来难度大,无法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现行私营企业,能进入中层领导和工会的人,多少与企业领导有一定关系,发生劳动争议后,有谁愿意站出来为职工维护权益,工会组织不能真正发挥作用,原因之一就是工会组成人员构成本身有问题,为有效克服这一弊端,企业工会主席可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一名副职兼任,工会成员增设一至二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员,这样既可发挥工会作用,也可发挥劳动行政部门的监察作用,仲裁员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发生纠纷,工会组织调解纠纷时能发挥仲裁员的优势作用。工会组织调解达成协议,双方认同度会高一些,自觉履行的机率大,劳动争议纠纷得以及时解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劳动关系才能和谐健康发展,整个社会才会和谐稳定。 建立和谐劳资关系,有利于企业的良性发展和劳动者收入的提高,还有利于社会的大局稳定。我院会继续加强司法公正建设,提高司法为民水平,立足审判执行,妥善处理解决好劳资纠纷,为平安余姚、法治余姚建设贡献力量。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