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高消费名单(2014年第2期)

发布日期:2014-05-17 信息来源:市法院字号:[ ]



 

1邬海滨330282198208311114依据(2008)慈民二3542民事判决书应履行100万元被执行人迟迟未履行。(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0574-62785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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