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生意越来越火的同时,被“催肥”的民间借贷风险也在迅速积聚。近日,市法院发布了《市法院民间借贷审判报告》,提醒人们增强民间借贷风险防范意识。 民间融资纠纷增多 长期以来,民间融资以小额资金余缺调剂方式存在。随着民营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市民营企业对资金的需求日益增加,民间融资因此迅速发展。这种“草根金融”方式的存在,拓宽了广大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但是由此所引发的民间融资纠纷也日益增多。 来自市法院的统计数字显示,2007年该院共受理民间借贷案件972件、结案953件,2008年则上升为1129件、结案1121件,2009年升至“顶峰”———受理民间借贷案件1312件、结案1315件。随后两年该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和结案件数均下降到1100件左右。但是,从2012年开始该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又出现了“井喷”,全年受理案件1474件、结案1395件。不仅如此,今年上半年民间借贷案件则猛增到931件、结案839件。民间借贷纠纷形势之严峻可见一斑。 与此同时,民间借贷案件的标的额也出现了较大幅度的增加。据了解,2007年民间借贷案的标的额为1.48亿元,2008年上升到3.82亿元,2009年则达到了4.32亿元。伴随着民间借贷纠纷的短暂减少,2010年和2011年,全市民间借贷案件的标的额分别下降至3.02亿元和2.83亿元。但是,到了2012年其标的额又迅速增至7.23亿元,与2007年相比,增加了5.75亿元,增幅超过388%。同样不容小觑的是,今年上半年的标的额也高达4.28亿元。 业内人士分析,受2008年全球性经济危机传导效应的影响,我市民营企业出现了劳动力成本增加、消费市场低迷、信贷资金受限等困难,特别是2009年到期的借贷合同大批面临落空的危险,使得我市出现了一轮民间借贷纠纷高潮。同时,由于国家宏观调控和政府对中小企业的大力扶持,第一轮金融危机并没有爆发出异常强大的破坏力,因此我市民间借贷纠纷出现了一个短暂的平稳回落。但是,因为后金融危机持续低迷对实体经济造成了巨大的影响,中小企业难以承受经营压力,面临倒闭困境,致使新一轮的民间借贷高潮迭起。 纠纷调撤率难以提高 调撤率(通过法院调解成撤诉的比例)的高低意味着诉讼成本的多少和司法资源是否合理配置。据介绍,2007年该院有关民间借贷纠纷的调撤率为33.9%,2008年略微提升至36.3%,此后四年调撤率一直徘徊在30%左右,而今年上半年的调撤率只有28.2%。 业内人士表示,调撤率一直无法提高甚至出现下降的原因主要有四点:一是被告下落不明或故意藏匿躲避债务,导致公告案件数量高居不下;二是资不抵债无法经营的中小企业占据比例大,有些企业甚至无财产可保全,导致执行难度大,调解环境不乐观;三是部分案件可能涉及虚假诉讼或者刑事犯罪,当事人主动要求调解,法院依职权审查后移送公安或驳回起诉;四是标的额越来越大导致调解难度增大,巨额标的背后的利益归属矛盾呈激化状,法律关系也相应复杂化。 民间借贷纠纷危害大 需要引起人们关注的不仅是日益增多的民间借贷纠纷现象,民间借贷纠纷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更不容小觑。那么,民间借贷纠纷究竟有哪些社会危害呢? 首先是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由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十分高,会使一些有钱人将自己手里的钱投放到民间借贷中去,不让闲钱在正常的金融市场流通,容易导致部分违法分子或不良担保企业利用他人或企业资金不足等不利因素从事高利放贷、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刑事犯罪。如,有些涉诉自然人正在成为“职业放贷人”,在该院五年内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每年都作为原告出现、有专业放贷之嫌的人有16个,他们所提供的借款合同、收据等都是统一格式,约定明确规范。 其次是容易引发群体纠纷。民间借贷是不少民营企业的主要资金渠道。据统计,2007年至2012年,我市中小企业作为民间借贷主体的比重分别为6.7%、12.8%、13.5%、13.3%、15.3和21.4%。这些中小企业主的非法借贷问题突出,负巨债后放弃企业出逃现象普遍,案件处理难度大,且引发系列诉讼乃至群体纠纷,造成不稳定的社会后果。如,在涉企业债务案件中,很多都涉及到区域产业链安全、众多债权人利益保护、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障、当地经济社会稳定等问题,并交织了很多案外因素。债权人大多为普通民众,其心理承受能力较弱,对抗情绪较大,一旦认为通过诉讼程序无法实现其债权时,就可能会酿成哄抢物资、聚众抗议、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 最后是加剧贫富差距。一方面,一些受到高利贷威胁最终无法还款的人会面临十分窘迫的生活处境;另一方面,放贷的有钱人则因高利息而变得更加有钱。这样一来,社会的贫富差距将会被越拉越大,从而激化社会矛盾。 多方努力齐应对 针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所反映的问题,市法院将积极主动应对。一方面,该院将在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处理的基础上,加大力度审查借贷关系的真实性,以排除是否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况,并对有可能涉及高利贷等金融违法行为的民间借贷案件,强化对证据的综合分析,如发现存在非法集资、赌博和博彩等情形,应及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另一方面,该院还将通过提高被告出庭应诉率的方法,坚持“调判结合,调解优先”原则,主动邀请双方的亲友出面做调解辅助工作,促使矛盾纠纷得以妥善解决,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此外,该院还将建立虚假民间借贷案件的识别制度,加强法院之间、法院与社会公众之间的经验交流,有效地识别虚假案件,并严厉惩治虚假诉讼行为。 当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应对民间借贷风险的能力,也是一项迫在眉睫的事情。要充分发挥现有的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功能,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民间借贷风险意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