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三地诉讼看新动向:房、车、预付式消费纠纷逐年攀升 法官提醒:责任约定细化,及时保留证据 消费维权,诉讼正成为消费者选择的主要途径。由此,诉讼也成了反映消费维权现状以及消费领域新动向、新趋势的一面镜子。 “3·15”前夕,杭州、宁波、温州三地的3家基层法院对近3年来审理的消费纠纷案件进行了梳理,发现涉房产、汽车、预付式消费等纠纷有逐年增多的趋势,与此同时,网络购物等领域成为了消费纠纷滋生的新领域。
违约——— 房产商屡成被告
温州鹿城法院在统计中发现,近3年来,房屋买卖合同(包括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在消费纠纷数量中占有很大比重。2010年,鹿城法院共受理224件房屋买卖类合同纠纷,2011年为217件,2012年则为249件。其中,2011年,商品房因预售发生纠纷的就有48件。 从这些纠纷成讼的案例可知,房屋买卖纠纷主要诉争是房地产开发商违约、迟延交付商品房或实际面积与合同不符。此类案件往往以批案形式诉至法院,涉案金额大,案件影响面广。 不久前,鹿城法院判决的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争议的重点就是违约问题。 温州消费者朱某从温州市某房地产开发商那里购买了一套住宅商品房,建筑面积126.93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23711元,总价300余万元。 当时双方在合同中还约定,房产公司要在2010年12月30日前将验收合格的房子交付给朱某,如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或重大技术问题无法解决(最长不超过3个月)且经温州市有关基建管理部门确认并出具证明文件的,开发商可延期;逾期交房不超过60日的,开发商要按日承担已交房款万分之零点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60日后,承担每日总房款万分之零点五的违约金。同时,开发商要在交房后120日内办理好三证,否则要承担已付房款0.5%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朱某付清了全部购房款。但是直到2011年5月31日,双方才办理好交房手续。直到当年9月30日,开发商才将办理所有权登记所需的资料交温州市房屋登记中心登记。 由此,双方发生纠纷,朱某最终起诉到法院,要求开发商承担延期交房和延期办理权属证明的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定,原告朱某在2011年5月31日办理了涉案房屋的交接手续,虽然当时涉案房屋尚未通过竣工验收,但原告实际接收了涉案房屋,应视为被告已经履行了交付义务。涉案房屋约定的最后交付日期为2010年12月30日,因此,被告交付房屋逾期152天(从2010年12月31日至2011年5月31日)。但根据合同约定,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或重大技术问题无法解决(最长不超过3个月)且经温州市有关基建管理部门确认并出具证明文件的,被告可据实予以延长。被告有证据证明涉案商品房的工程主体已于2010年10月完工,但在施工中遇到了小区配套道路建设等异常困难,造成影响的时间达3个月。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可以按约延期交付房屋3个月。同时,根据原、被告签订的装修协议的约 定,被告可以再延长交付时间3个月。所以,虽然被告逾 期交房152天,但属于约定的可以延长的时间范围之 内,因此无须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但同样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办理权属证明的时间超出了约定的时间期限,应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15048元。 法官介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般都是因开发商逾期办理预售许可证、延期交付房屋、逾期办理权属证明引发的。而二手房交易纠纷,往往是受房产价格涨跌影响,买方或卖方将诚信交易弃之不顾,悔约,甚至“一房二卖”。 眼下,新“国五条”让二手房市场异常活跃。法官提醒,对于二手房交易,消费者应当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尽量将风险与责任分担约定细化。尤其类似于国家调控房价、征收房产税这类将来不能预见的宏观调控政策,可在合同中约定。此外,房屋买卖过程中常常涉及按揭、过户手续的办理,周期比较长,很多纠纷也就是在这个过程中发生的,因此,买方最好与卖方约定明确这一期间发生的风险如何承担。在违约金的约定上,并非约定得越高越好,一般法院支持的违约金不会超过实际损失的130%。
侵权——— 道路运输成重灾区
今年3月12日11时左右,一辆由河南洛阳开往山东济南的大客车沿连霍高速公路行驶至郑州市惠济区581公里处时发生侧翻,造成13人受伤。3月7日,在105国道章贡区水西 镇和乐村路段,一辆由江西万安县开往赣州的客车发生侧翻,20多人受伤…… 客车在运输途中发生侧翻或其他交通事故,这样的新闻经常可见。随着公路日益四通八达,道路运输也成了交通消费领域侵权的重灾区。 余姚市法院消费法庭统计,2012年间,消费法庭审结的涉公共交通、旅客运输纠纷有32件,比往年有明显 的上升。 至今,余姚的张某依然对一年前的那场事故记忆犹新。2012年3月8日,张某带儿子乘坐某运输公司的一辆大巴去杭州看病。当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余姚市姚北大道与泗门镇兴明路四枝交叉路口时,与一辆从北往南通过路口的半挂大货车发生碰撞,大型普通客车失控后坠入路边的江 中,造成不少乘客伤亡,其 中张某为十级伤残。 后因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张某起诉到法院。法院最后判决运输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等合计29万余元。 承办法官说,此类运输合同纠纷中,受害人既可以按照《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请求赔偿,也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请求赔偿。其中,《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规定,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根据受害者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年平均生活费的12倍至20倍计算。这是《侵权责任法》所没有规定的。这是消费者维权的重要法律依据,也是消费者的“保护神”。 涉车消费纠纷中,除了常见的道路运输合同纠纷,还有汽车产品质量纠纷以及车辆试驾纠纷。尤其是试驾纠纷,因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法官提醒,消费者在试驾前一定要和商家签订试驾协议,对试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及其责任承担约定明确,避免事后维权难。
失信——— 预付式消费“陷阱”多多
杭州余杭的丁女士一次逛街时逛进了一家化妆品店,一下子被店堂的滚动广告屏幕吸引住了。“在本店消费满1980元,送港澳游1个,名额有限,速来抢购。” 丁女士一直想带儿子去香港玩,正四处打听比较划算的旅行社,没想到在这里捡一个“便宜”。简单询问后,丁女士花了3960元办了张贵宾卡,争取了2个港澳游的名额。 而当丁女士准备带儿子去香港时,这家化妆品店却告诉她,根据旅行社的要求,她还需要为儿子再交1680元的儿童床位费。 “上当了!”丁女士突然间明白过来,就跟店家吵了起来,要求退还卡上的剩余金额2845元。最终,气不过的丁女士起诉到杭州市余杭区法院。 此案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化妆品店返还1845元给丁女士,但是丁女士的港澳游也泡汤了。 “以后办这种卡要好好考虑了。”丁女士说,这 次 预 付式消费让自己得了 教训。 预付式消费 正成为商家吸金的一种 常见手段,但是由 此 引发的种种消费纠 纷也让许多消费者很 “受伤”。 据余杭区法院统计,预付式消费纠纷是目前新类型 消费纠纷中的重要一类,如办理健身年卡、美容美发年卡等。但是由于消费者在办理这类年卡时,没有跟商家签订正式的合同,再加上消费周期较长,往往会在消费过程中发生纠纷,如商家承诺的服务内容变更,服务质量下降,甚至有的商家干脆关门歇业等。 据此,法官建议,消费者应慎重选择预付式消费,尽量跟商家签订书面协议。在办理年卡等过程中,不要陷入商家格式合同的“陷阱”,并保留好收据等证据。 目前网购已形成一个庞大的消费群,许多预付式消费也就发生在网购之中。法官提醒,消费者要注意保留网购交易中的一切聊天记录、交易凭证、屏幕操作记录,必要时可以通过公证网页的方式进行证据保全,以备维权之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