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条件和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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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确实需要免交的,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确实需要缓交的,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时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 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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