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余法委评167号

发布日期:2014-07-27 字号:[ ]


 

 

 

                                                                                                                                                                                                                                                                                                                                

房 地 产 估 价 报 告

 

 

 

 

 

 

 

 

估价项目名称:马×位于余姚市城区日月星苑东区17幢102室的住宅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

估价委托人余姚市人民法院

估价机构宁波海德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估价作业日期:2014年6月13日至2014年7月4日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陈静   林晨

估价报告编号:甬海德(2014)评字第F07005

 

 

           

 

 

 

致委托方函

余姚市人民法院

受贵方的委托,我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的规定,本着独立、公正、客观、合法的原则,按照科学的方法,对估价对象房地产市场价值进行了估价。

1.估价对象:马×位于余姚市城区日月星苑东区17幢102室的房地,建筑面积89.29平方米(另附储藏室03一间,使用面积5.32平方米),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面积19.61平方米。

2.估价目的:为委托方确定房地产司法鉴定价格提供参考依据。

3.估价时点:2014年7月1日,该时点为完成估价实地勘察之日。

4参与本报告的估价师:陈静  林晨

5.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1)价值类型:

本次估价结果为市场价值,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

(2)价值内涵

本次估价结果包括估价对象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与建筑物的市场价值之和(含不可移动装修及附属设施价值),是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为2014年7月1日,土地取得方式为出让,开发程度为宗地内外六通一平,混合结构的房地产市场价值。

6.估价结果:

估价人员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比较法,在认真分析现有资料的基础上,经过周密准确的测算,并结合估价经验与对影响估价对象价格因素的分析,确定估价对象于估价时点的市场价值估价结果如下:

房地产单价:7303元/平方米

房地产总价:RMB652000元(其中装修价值为5000元)

大写金额:人民币陆拾伍万贰仟元整

 

 

7本报告应用的有效期为一年,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2014年7月4日至2015年7月3日止,超过有效期本次估价报告及结果自动失效

                            

 

宁波海德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20147月4日


目 录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声明 …………………………………………………………………………………1

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 …………………………………………………………………………………3

一、本次估价的假设前提………………………………………………………………………………3

二、报告使用者注意的事项……………………………………………………………………………3

三、本报告使用的限制条件……………………………………………………………………………4

四、估价报告应用的有效期……………………………………………………………………………5

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6

一、委托方…………………………………………………………………………………………………6

二、估价方…………………………………………………………………………………………………6

三、估价目的………………………………………………………………………………………………6

四、估价对象………………………………………………………………………………………………6

五、估价时点………………………………………………………………………………………………10

六、价值定义………………………………………………………………………………………………10

七、估价依据 ……………………………………………………………………………………………11

八、估价原则 ……………………………………………………………………………………………12

九、估价方法 ……………………………………………………………………………………………13

十、估价结果 ………………………………………………………………………………14

十一、变现能力分析 ………………………………………………………………………15

十二、估价人员 ……………………………………………………………………………17

十三、估价作业日期……………………………………………………………………………………17

十四、估价报告应用的有效期 ………………………………………………………………………18

附 件 ……………………………………………………………………………………………………………19

 

 

 


 

注 册 房 地 产 估 价 师 声 明

 

我们郑重声明:

1、我们在本估价报告中陈述的事实是真实和准确的。

2、估价报告中的分析、意见和结论是我们自己公正的专业分析、意见和结论,但受到本估价报告中已说明的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

3、我们与本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没有利害关系,也与有关当事人没有个人利害关系和偏见。

4、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GB/T 50291-1999)进行分析,形成意见和结论,撰写本估价报告。

5、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林晨已于2014年7月1日对本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进行了实地勘察,估价人员对估价对象的勘查限于估价对象的外观和使用状况,估价人员不承担对估价对象建筑结构质量进行调查的责任,也不承担对其他被遮盖未暴露及难于接触到的部分进行勘查的责任。

6、没有人对本估价报告提供了重要专业帮助。

7、本报告估价结果仅作为委托方在本次估价目的下使用,不得做其他用途。未经本估价机构书面同意,本报告的全部或任何一部分均不得向委托方、报告使用者、报告审查部门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发表。

8、本估价报告由宁波海德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9、参加本次估价的工作人员

 

 

 参加本次估价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

 

估价师姓名

资格证书号

签    字

   陈  静

3320040222

林  晨

3320110124

 

 

 

 

 

 

 

 

 

 

 

 

 

估 价 的 假 设 和 限 制 条 件

 

一、本次估价的假设前提

1.本次估价是以估价对象权属清晰,且无权属纠纷的房地产为假设前提。

2.在估价时点的房地产市场为公平、平等、自愿的交易市场。

3.交易双方都具有完全市场信息,对交易对象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

4.本次估价假设估价对象交易有一段合理的洽谈时间,并不考虑买家的附加出价。

5.本次估价所依据的估价对象权属证明文件为《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土地登记资料查询单》等,该资料由委托人提供,估价师进行了必要的检查。本次估价以上述文件真实、合法、有效为假设前提。

6.本次评估设定报告有效期内房地产市场稳定、政策未有重大变化,并排除不可抗力影响。

7.不考虑设定的抵押权,附带相关的拖欠物业管理费用、宽带、水电费等

 

二、报告使用者注意的事项

1.本报告估价结果仅相对于估价时点市场状况以及估价对象的现状而言,随着时间推移,房地产市场状况、房地产政策和估价对象自身情况发生变化,估价对象的市场价值也将发生相应变化。

2.估价师未到有关主管部门对估价对象的权属证明材料及其记载的内容进行核实;估价对象建筑面积以及土地面积是以委托方提供的《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土地登记资料查询单》记载为准,经过实地目测大体相当,但未进行专业测量。

3.估价人员对估价对象的勘查限于估价对象的外观和使用状况,估价人员不承担对估价对象建筑结构质量进行调查的责任,也不承担对其他被遮盖未暴露及难于接触到的部分进行勘查的责任。

4.本评估报告中所依据的有关资料系由委托方提供,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因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失真造成评估结果有误,估价方不承担责任。

5本报告所载内容的文字或数字如存在表述不清、出现因校印、打印或其它原因出现误差时,请报告使用人及时通知我公司予以澄清或更正,不得恶意使用,否则误差部分及受影响部分无效。  

6.本估价报告分为“估价结果报告”和“估价技术报告”两部分。“估价结果报告”提供给委托方,“估价技术报告”部分内容根据有关规定由估价机构存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

7. 本报告得出的变现价值结果,仅供委托方以快速变现方式进行处分提供价格参考,司法处理价的最终数额由委托方根据市场供需、拍卖付款方式、政府有关部门各项税费等情况确定。

8. 据《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显示,估价对象为经济适用房,自取得房屋所有权之日起满五年方可上市出售,出售时应退还全部补贴资金,需提醒报告使用者注意。

 

三、本报告使用的限制条件

1.委托方应合理使用本估价报告的评估值。本估价报告应用范围仅确定房地产司法鉴定价格提供参考依据,若改变估价目的及使用条件需向本评估机构咨询后作必要修正甚至重新估价。

2.按有关规定本估价报告自出具日起一年内有效。超过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使用估价报告的,相关责任由使用者承担。在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内使用估价报告的,相关责任由出具估价报告的估价机构承担,但使用者不当使用的除外。

3.本房地产估价报告经估价机构盖章并由估价师签字后方可使用。

4未经估价方和委托方书面同意,本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及任何参考资料均不允许在任何公开发表的文件、通告或声明中引用,亦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公开发表。

5.本报告必须完整使用(尤其是价格)方为有效,对使用本报告中的部分内容导致的可能发生的损失,受托机构不承担责任。

6本估价报告书一式陆份,委托方伍份,本机构存档壹份。本报告复印无效。

 

四、估价报告应用的有效期

本报告应用的有效期为一年,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2014年7月4日至2015年7月3日止。

 

         

 

   

    

 

 

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

 

一、委托方

委托方名称:余姚市人民法院

联系地址:谭家岭西路140号

 

 

二、估价方

宁波海德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房产资质证书编号: 浙建房估证字[2006]004号

资质有效期:2017年5月31日

资质等级:贰级

营业执照注册号: 330206000009274

法定代表人: 陈静              联系人:林晨

联系电话:(0574)87055591      传真:(0574)87055597

地 址: 宁波市江东区沧海路588号绿园大厦601室

邮政编码:315040

 

三、估价目的

为委托方确定房地产司法鉴定价格提供参考依据。

 

四、估价对象

(一)估价对象区位状况

余姚市位于浙东宁波平原,东与宁波市江北区、鄞县相邻,南枕四明山,与奉化、嵊县接壤,西连上虞县,北毗慈溪县,西北于钱塘江、杭州湾中心线与海盐县交界。东西极距58.5公里,南北极距79公里。总面积1526.86平方公里,其中山地、丘陵805.09平方公里,占52.73%,平原432.51平方公里,占28.33%, 水域289.26平方公里,占18.94%。地势南高北低,南部四明山山峦起伏,间有盆地、谷地,最高峰芦山乡青虎湾岗,海拔979米;中部姚江平原,有弧山残丘,点缀两岸;北部为滨海冲积平原。全市耕地64.35万亩,园地9.84万亩,林地72.15万亩。主要河流姚江,源于境内四明山夏家岭,自西向东流经中部,汇入宁波市甬江出海,全长109公里,境内流长54公里,支流30余条,纵横交错,织成水网。并有众多湖塘水库。牟山湖为境内最大海迹湖,正常蓄水420万立方米,四明湖为最大人工湖,总库容1.2亿立方米。全境属亚热带海洋性季风区,阳光充沛,温暖湿润,四季分明,雨热同步。年平均气温16.2°C,日照2061小时,无霜期227天,降水量1361毫米,自然条件优越。山区溪流众多,水力资源较为丰富,可开发小水电约2万千瓦,已开发9414千瓦。姚南山区萤石、高岭土和花岗岩资源丰富,有开发价值。萧甬铁路横贯中部,杭甬公路穿越境北,姚江为浙东运河一段,水陆交通便捷。南部山区地势险要,为浙东战略要地。

1、经济实力显著增强

全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410亿元,增长14%,其中三次产业增加值分别为27.1亿元、246.9亿元、136亿元,各增长5%、14.8%和13.8%;完成财政一般预算收入63.37亿元,其中地方级收入30.29亿元,分别增长26.2%和25%;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41亿元,增长2.9%;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34.7亿元,增长18.1%;各类市场实现成交额412.9亿元,其中中国塑料城285亿元,分别增长21.3%和18%;塑料城网上市场实现交易额420亿元,增长10.5%。我市在全国县域经济基本竞争力百强县排名中列第9位。

2、改革开放继续深化  

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取得新进展,经济社会发展活力不断增强。开放型经济发展继续走在全省各县市前列,全市实现进出口总额46.96亿美元,增长28.2%,其中自营出口和进口分别增长28.5%和27%;实际到位外资4亿美元,增长10.8%。

3、城乡面貌不断改观

交通、电力、供水、环保等一批重大基础设施相继建成投运,中心城区重点区块、重点地段改造进展顺利,农村环境整治改造、城市绿化美化等成效明显。全市新增公共绿地面积4.7万平方米。

4、人民生活日益改善  

教育事业加快发展,城乡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取得新突破,文化体育事业进一步繁荣。社会保障体系日益完善,养老、医疗保障从制度层面上实现了全覆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025元,农民人均纯收入9687元,分别增长15.1%和13.2%。

    估价对象位于余姚市城区日月星苑东区17幢102室住宅小区。其东临新新家园、南至高畈路、西至蕙宁路、北至谭家岭西路。周边有新新家园、日月星辉等住宅小区,生活配套设施较齐全,有邮储银行、余姚农村合作银行、肖东第一小学等,商业繁华度较好,有新华联超市、沿街生活配套小店铺等,生活便利度较高。估价对象临谭家岭西路,有公交503、532路经附近停靠,交通便捷度较优,区位环境较优。

(二)估价对象基本状况

1、坐落及四至

估价对象位于余姚市城区日月星苑东区17幢102室住宅小区。所在小区四至为:东临新新家园、南至高畈路、西至蕙宁路、北至谭家岭西路。

2、权益状况

(1)土地权益状况

   表1  土地登记状况说明表(土地登记资料查询单)

土地证号

土地使用权人

座落

用途

使用权类型

使用权面积(

余国用(2009)字第05535号

马×

余姚市城区日月星苑东区17幢102室

城镇单一住宅

出让

19.61

 

(2)房屋权益状况

    表2  建筑物状况表(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

房产证号

房屋所有权人

坐落

规划

用途

建筑面积(㎡)

共有情况

备注

A0904400

马×

余姚市城区日月星苑东区17幢102室

住宅

89.29(另储藏室5.32)

单独所有

为经济适用房

 

(3)他项权利状况

    根据产权方提供的《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记载,估价对象于估价时点已设立抵押权,抵押权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抵押金额:15万元,抵押期限:2008年12月9日至2018年12月9日。

3、实物状况

(1)土地状况

    估价对象位于余姚市城区日月星苑东区17幢102室住宅小区。所在小区四至为:东临新新家园、南至高畈路、西至蕙宁路、北至谭家岭西路。估价对象所在宗地地势平坦,形状规则,土地开发程度为宗地内外“六通”(通路、通电、供水、排水、通讯、通气)及场地平整。

(2)建筑物状况

A.公共部分:

结构形式

混合

建成年代

2008

建筑类型

多层

外立面装饰

面砖

楼道装修

墙面、顶棚刷白

电梯数及轿厢装饰

层户均数量

2

供暖

门禁系统

供气

安全及消防监控

热水

其他

B.户内部分:

所在楼层/总楼层

1层/4层

使用状况

较好

现状用途

住宅

景观

户型

2室1厅1卫

临街状况

不临街

采光、通风情况

采光较好,通风良好

朝向

南北

维护保养及成新状况

良好

各个房间装修情况的描述

目前正处装修初级阶段,铺设电路及各种管线

4、估价范围

纳入本次估价范围的估价对象是余姚市城区日月星苑东区17幢102室住宅房地产及附属设施(包括估价对象分摊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不可移动装修)。

 

五、估价时点

本报告估价时点为2014年7月1日,该时点为完成估价实地勘察之日。

 

六、价值定义

(一)价值类型:本次估价结果为市场价值,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

(二)价值内涵

本次估价结果包括估价对象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与建筑物的市场价值之和(含不可移动装修及设备设施价值),是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为2014年7月1日,土地取得方式为出让,开发程度为宗地内外六通一平,混合结构的房地产市场价值。

 

七、估价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7.《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8. 相关房地产税法;

    9. 其他法律规定、政策文件等;

(二)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1.《房地产估价规范》(国标GB/T 50291-1999);

2.《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

3. 《宁波市房地产价格评估办法》;

4. 《浙江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

5. 《浙江省安装工程概算定额》;

(三)其他相关规定

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托评估拍卖结论工作的意见》[浙高法(2009)426号];

2.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评估、拍卖、变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甬中法(鉴)(2010)24号];

(四)委托方提供的相关资料

1. 委托方提供的(2014)甬余法委评167号司法鉴定委托书等资料

2. 《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复印件;

3. 《土地登记资料查询单》复印件;

(五)其他资料依据

1. 本评估机构掌握的余姚市房地产市场相关资料;

2. 评估人员掌握、收集、现场查勘的有关资料。

 

八、估价原则
   本估价报告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及最高最佳使用原则、估价时点原则、替代原则等技术性原则。

(一)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要求估价机构有完全独立性,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与估价对象及相关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不受外部干扰因素影响,从实际出发,公平合理地进行估价。

(二)合法原则

以估价对象的合法使用、合法处分为前提进行。所谓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其权益才能受法律保护,并体现其权益价值。

(三)最高最佳使用原则
    该原则要求估价结果是在估价对象最高最佳使用下的价值。最高最佳使用是指法律上许可、技术上可能、经济上可行,经过充分合理的论证,能使估价对象的价值达到最大化的一种最可能的使用。

(四)估价时点原则
  估价结果应是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

(五)替代原则

  估价结果不得不合理的偏离类似房地产在同等条件下的正常价格。同一供求范围内,在用途、规模、档次、建筑结构等方面类似的房地产之间具有相互影响作用,其价格会相互牵掣而趋于一致。

 

九、估价方法

(一)估价思路

本次估价对象为住宅房地产,采用市场比较法和收益法对估价对象房地产进行评估,将市场比较法与收益法的估算结果分析综合后,得出市场价值估价结果。

(二)估价方法的选择

估价人员在认真分析所掌握的资料并对项目用地及临近类似房地产进行实地勘察、调查后,根据估价对象特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估价技术标准,经过反复研究,决定选用市场法、收益法作为本次估价所采用的基本方法。这是出于以下考虑:一是估价对象的规划用途和现状用途均为住宅,小区内同类物业交易案例较多,符合市场法的适用范围;二是估价对象房地产为可获得收益的房地产项目,其收益情况具有可预测性和持续性,符合收益法的应用条件及适用范围。

估价对象为住宅房地产,即存在潜在收益,类似房地产交易量大,市场比较活跃。若选用成本法对估价对象测算,不能完全体现房地产的市场价值,因此,本次估价不具备成本法估价的现实条件,故不予选择。

由于估价对象为现房而非待开发的土地(生地、毛地、熟地)或在建工程或可装修改造或可改变用途的旧房(包括装修、改建、扩建),不是有投资开发或再开发潜力的房地产,所以不适合采用假设开发法

(三)估价方法定义

市场法,将估价对象与在估价时点近期有过交易的类似房地产进行比较,对这此类似房地产的已知价格作适当的修正,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

收益法,预计估价对象未来的正常净收益,选用适当的资本化率将其折现至估价时点后累加,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

 

十、估价结果

估价人员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比较法,在认真分析现有资料的基础上,经过周密准确的测算,并结合估价经验与对影响估价对象价格因素的分析,确定估价对象于估价时点的市场价值估价结果如下:

房地产单价:7303元/平方米

房地产总价:RMB652000元(其中装修价值为5000元)

大写金额:人民币陆拾伍万贰仟元整

 

 

十一、估价人员

估价师姓名

资格证书号

签    字

陈  静

3320040222

林  晨

3320110124

 

 

十二、估价作业日期

2014年6月13日至2014年7月4日。

 

 

 

十三、估价报告应用的有效期

本评估报告有效期自报告出具日期起壹年,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2014年7月4日2015年7月3日

 

 

 

 

 

 

 

 

 

 

 

 

 

 

附 件

 

1(2014)甬余法委评167号《司法鉴定委托书》复印件

2、估价对象位置示意图

3、估价对象现状照片

4、《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复印件

5、《土地登记资料查询单》复印件

6、房地产估价机构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

7、估价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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