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余法委评177号

发布日期:2014-07-30 字号:[ ]


 

 

房地产估价报告

 

评估项目名称:位于余姚市城区海景豪庭1902室的房地产价值评估

委托方:余姚市人民法院

评估机构:宁波中冠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评估作业日期2014624日至2014714

估价人员:  王世芬(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汪勤俭(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评估报告编号:甬冠估字(2014)第821号

 

 

        

 

 

 

 

       目  录

 

 

致 委 托 方 函.......................................... 3

估 价 师 声 明.......................................... 4

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 5

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 7

一、委托方.......................................... 7

二、估价机构........................................ 7

三、估价对象........................................ 7

四、估价目的........................................ 8

五、价值时点........................................ 8

六、价值类型........................................ 8

七、估价依据........................................ 8

八、估价原则........................................ 9

九、估价方法........................................ 9

十、估价结果........................................ 9

十一、估价人员...................................... 10

十二、估价作业日期.................................. 10

   十三、估价报告有效期………………………………………………10

附  件................................................ 11

 

 

 

 

 

 

 

 

 

致 委 托 方 函

余姚市人民法院:

受贵院委托,本公司秉着客观、公正、科学、独立的原则,对委托方提供位于余姚市城区海景豪庭1902室的房地产进行价值评估。海景豪庭西、南临侯青江,东临皇山新村,北到皇山桥村。根据委托方提供的“余房权证城区字第A1111941号”《房屋所有权证》记载:房屋所有权人为宁波××置业有限公司,建筑面积123.72平方米,房屋总层数共二十一层,估价对象位于第十九层,房屋规划用途为住宅。另据“余国用(2012)第0052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土地使用权人为宁波××置业有限公司,土地面积5.04平方米,地类(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20721212日。估价对象室内白坯,目前为空置状态。本次估价结果不考虑估价对象的抵押设定权的权益状况限制。

本次估价的估价目的是为该房地产进行司法处置提供价值参考依据。估价人员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规范,按照估价程序,根据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采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在认真分析现有资料的基础上,经过仔细计算,并结合估价经验和对影响房地产价值因素的分析,确定位于余姚市城区海景豪庭1902室房地产在市场上有足够的买方和卖方,并且进入市场无障碍的条件下,于价值时点2014624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24.6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佰贰拾肆万陆仟元整。

特此函告贵院

宁波中冠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世芬

                                    二O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估 价 师 声 明

我们郑重声明:

1、我们在本估价报告中陈述的事实是真实的和准确的。

2、本估价报告中的分析意见和结论是我们公正的专业分析意见和结论,但受到本估价报告中已说明的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

3、我们与本报告中的估价对象没有利害关系,也与有关当事人没有个人利害关系或偏见。

4、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进行分析,形成意见和结论,撰写本估价报告。

5我们已于201474对本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进行了实地查勘,并对勘察的客观性、真实性、公正性承担责任,但我们对估价对象的现场勘察仅限于其外观和使用状况,对被遮盖、未暴露及难以接触到的部分,依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进行估价。我们不承担对估价对象建筑结构质量进行调查的责任。

6、没有人对本估价报告提供了重要专业帮助。

7、本估价报告依据了委托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委托方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因资料失实造成估价结果有误的,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8、本估价评估结果仅作为委托方在本次估价目的下使用,不得做其它用途。未经本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同意,估价报告不得向委托方及报告审查部门以外的单位及个人提供,凡因委托人使用估价报告不当而引起的后果,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9、本估价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媒体上,报告解释权为本估价机构所有。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盖章):

 

 

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

本估价报告中的分析、意见和结论是我们自己公正的专业分析、意见和结论,但受以下及本估价报告中已说明的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

一、估价假设条件

1、合法性前提。合法性是指估价对象必须具有合法产权、能够合法使用、合法处分。

2、委托方提供的资料真实可靠,委估房地产权益没有争议,不考虑委估房地产评估范围以外的法律问题。

3估价对象的市场价值估价结果依据如下假设:

(1)具有一个公开、平等、自愿的房地产交易市场;

(2)委估标的物能够在公开市场上自由交易,不受特殊的交易方式而可能追加或扣减等对房地产正常价格的影响;

(3)为使交易完成以及达成合理成交价格,需有一个合理的谈判周期,在这个周期内,国家政策、宏观经济环境及市场状况、估价对象物理状态等微观经济环境等均近似保持相对静止不变;

(4)在价值时点,估价对象可以自由的流通,不受租赁、担保、抵押、典当等他项权利的限制

(5)委托方提供的关于估价对象房地产的数据等一切情况都是完整、真实的,且委托方提供的有关资料都是合法、有效的。

4、对物业进行司法拍卖或变卖处置价值的评估即快速变现价,依据了如下假设:(1)被强制销售;

   (2)没有一段合理的谈判周期,不能周到考虑估价对象性质和市场情形;

   (3) 在这个周期内,市场状态、价值水平是静止不变的;

 (4)不考虑特殊性质买家的附加叫价;

 (5)处置时额外增加的费用;

 (6)估价对象不受其他可能影响其价值的债权限制和负有法律义务性质的开支及他项权利约束。

5、假设估价对象在价值时点2014624的状况与完成实地查勘之日201474时的状况一致。

二、估价限制条件

    1、本报告之评估价值为2014624之委托房地产司法处置的参考价格,随着时间及市场情况的变化,该价值需作相应的调整。如使用本评估结果的时间与自完成估价报告之日起相差十二个月或以上,本公司对应用此结果而对有关方面造成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2、估价报告有效期内,如估价对象的质量及价格标准发生变化,并对估价对象价值产生明显影响时,不能直接使用本估价结论。

3、在本估价报告中,考虑了短期快速变现、强制处分等因素对房地产价格的影响,未考虑拍卖市场上特殊或不正常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对估价结论的影响。本报告之估价结果所得出的变现价格,仅供委托方以快速变现方式进行处分估价对象提供价格参考,最终数额由委托方依据市场供需、拍卖付款方式、政府有关部门各项税费等情况确定。

    4、本报告中计算以人民币为本位币。

5、本估价结果仅为房地产进行司法处置提供价值参考依据,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视为认同。

7、未经本评估单位同意,评估报告的全部或任何一部分内容不得使用于其它与本次项目无关的任何公开文件,通告或报告中,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发表。

 

 

 

 

 

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

 

一、委托方

名     称:余姚市人民法院

地     址:余姚市兰江街道谭家岭西路140

二、估价机构

估价机构名称:宁波中冠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王世芬          资质等级:贰级

联系电话:0574-87620828

机构地址:宁波市江东区彩虹南路1610-2

三、估价对象

1、估价对象区位状况

余姚位于东经 120 至 121 度 , 北纬 29 度至 30 度。地处长江三角洲南翼 , 东与宁波市江北区、鄞州区相邻 ,南临四明山 , 与奉化、嵊州接壤 , 西连上虞市 , 北连慈溪市,1985年7月16日撤县设市,隶属宁波市。现辖阳明、凤山、梨洲、兰江、低塘、朗霞六个街道,黄家埠、临山、泗门、小曹娥、牟山、马渚、丈亭、三七市、河姆渡、陆埠、大隐、梁弄、大岚、四明山14个镇和鹿亭乡,2011年末户籍人口83.46万人。余姚全境属亚热带海洋性季风区,阳光充沛,温暖湿润,四季分明,雨热同步。年平均气温16.2°C,日照2061小时,无霜期227天,降水量1361毫米,自然条件优越。余姚距宁波国际机场和大型港口宁波北仑港仅半小时和 40 分钟车程 , 至杭州萧山国际机场只有 1 小时车程 , 经沪杭甬高速公路去上海也只需 2 个半小时,经杭州湾跨海大桥到上海仅需1小时,余姚已纳入上海“二小时交通圈”。区内姚江为浙东运河一段 , 水陆交通便捷。

估价对象位于余姚市海景豪庭,该幢建筑物西、南临侯青江,东临皇山新村,北到皇山桥村。附近有皇山新村、舜江名苑等住宅小区。周围有阳明幼儿园、余姚市双河小学、华联超市、银行、菜场等生活配套设施,临城市主干道阳明东路,附近有202、302路公交车经过,交通便捷,生活便利。因海景豪庭小区规模小,目前入住率只有三分之一左右,入住率低,目前小区有门卫管理,居住环境一般。

2、估价对象权益及实物状况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余房权证城区字第A1111941号”《房屋所有权证》记载:房屋所有权人为宁波××置业有限公司,建筑面积123.72平方米,房屋总层数共二十一层,估价对象位于第十九层,房屋规划用途为住宅。另据“余国用(2012)第0052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土地使用权人为宁波××置业有限公司,土地面积5.04平方米,地类(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20721212日。

根据估价人员现场查勘,估价对象位于余姚市城区海景豪庭1902室,该房屋建成于2009年,钢混结构,外墙墙砖饰面,塑钢窗,外观较新,使用情况良好,建筑物总层数二十一层,估价对像位于第十九层,室内白坯,座落朝南,但南北不通透,采光可以,通风稍差。平面布局可以自由分割,西南有双阳台。估价对象目前为空置状态。

本次估价结果不考虑估价对象的抵押设定权的权益状况限制。

四、估价目的:为房地产进行司法处置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五、价值时点:依据“2014)甬余法委评177号”《余姚市人民法院司法评估委托书》,价值时点为2014624。                              

六、价值定义:本次估价采用公开市场价值及考虑短期强制处分等因素的快速变现价值。

七、估价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房地产估价规范》(GB/T 502911999);

4、《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GB/T 508992013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2004]16号);

6、委托方提供的“(2014)甬余法委评177号”《余姚市人民法院司法评估委托书》、“余房权证城区字第A1111941号”《房屋所有权证》及“余国用(2012)第0052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复印件;

7、评估方掌握的同类物业现行市场行情。

八、估价原则

本估价报告在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基本原则下,结合估价目的对估价对象进行估价。具体依据如下估价原则:

   合法原则、最高最佳使用原则、替代原则、价值时点原则、公平原则。

九、估价方法

考虑到估价对象所处区域同类物业交易实例较多,又有一定的出租实例,拟采用市场比较法和收益法进行价值评估。

市场比较法是将估价对象与在价值时点近期发生过交易的类似房地产进行比较,对这些类似房地产的已知价格作适当修正,以此推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

收益法是预计估价对象未来的正常净收益,选用适当的报酬率将其折现到价值时点后累加,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的一种估价方法。

十、估价结果

本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采用科学、合理的估价方法,在认真分析现有资料的基础上,经过测算,结合估价经验与对影响房地产市场价格因素的分析,确定位于余姚市城区海景豪庭1902室房地产,于价值时点2014年6月24日时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24.6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佰贰拾肆万陆仟元整

十一、估价人员:王世芬(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汪勤俭(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十二、估价作业日期2014624日至2014714

十三、估价报告应用的有效期

估价报告应用的有效期自20147142015713日,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市场价格的波动,估价结果应作相应调整。

 

 

 

 

 

附  件

 

1、          估价对象所在小区位置图;

2、          估价对象现场照片;

3、          委托方提供的“(2014)甬余法委评177号”《余姚市人民法院司法评估委托书》、“余房权证城区字第A1111941号”《房屋所有权证》及“余国用(2012)第0052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复印件

4、          估价人员资格执业证书及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

5、          房地产评估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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