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余法委评21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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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天兴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司法评估报告书 甬天兴评报字【2014】第S07-2501号
余姚市人民法院: 本公司接受贵方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客观、独立、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及必要的评估程序,对贵方委托评估的一辆车牌号为浙BY968U的宝马523Li小型轿车实施了实地查勘、市场调查与询证等的评估操作,对委托评估物于2014年07月18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作出了公允的反映。现将评估情况综述如下: 一、评估标的: 依法评估标的物为宝马523Li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浙BY968U。 二、评估目的: 确定该车辆的市场价格和变现处置价格,为法院执行案件提供鉴定评估的价格依据。 三、评估基准日:2014年07月18日 四、评估范围和对象 评估范围为停放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内的宝马523Li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浙BY968U。 五、评估原则 在评估过程中,遵循原则: 1、公平性:公正,不偏不倚。 2、公正性:不偏私、正直。 3、客观性:从实际出发,选用与评估目的相匹配的价值类型和方法。 4、独立性:维护各有关方的合法权益。 5、科学性:选用规范的评估程序和方法,用二手车评估基本原理指导评估操作。 六、评估依据: (一)行为依据: 余姚市人民法院出具的(2014)甬余法委评218号司法鉴定委托书。 (二)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国家商务部《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3、国家经贸委等部门《汽车报废标准》(国经贸〈1997〉456号); 4、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 5、发改价证办《机动车价格鉴定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2010〉248号)等法律法规。 (三)委托方提供的有关资料 余姚市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委托书》。 (四)评估方收集的有关资料 1、委托方提供的该委托评估物的信息资料; 2、评估方对该委托评估物实地查勘所获得的资料; 3、评估方对该委托评估物市场调查与询证所获得的资料。 七、评估方法及说明: 本公司对该委托评估物采用现行市价法进行评估。 所谓“现行市价法”又称市场价格比较法。它是指通过比较被评估车辆与最近售出类似车辆的异同,并根据类似车辆的市场价格进行调整,从而确定被评估车辆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现行市价法是最直接、最简单的一种评估方法。 八、评估标的概况 (一)牌照号码:浙BY968U (二)品牌型号:宝马牌BMW7251ML(BMW523Li) (三)车辆识别号码:LBVFP3903CSF49887 (四)发动机号码:03848177 (五)注册登记日期:2012年08月15日 九、评估过程: (一)接受委托和前期准备阶段 1、接受委托项目时,首先初步了解本项目的评估目的和评估范围及对象; 2、取得《司法评估委托书》; 3、制定二手车评估实施方案; 4、向委托方提供一份有关二手车评估需要提供资料及产权证明清单; 5、同时收集有关二手车评估所需文件资料。 (二)现场查勘阶段 该阶段主要是对该委托评估物进行了解核实,鉴定和收集有关二手车评估参数数据资料,以及对该委托评估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判断,并取得二手车价格构成的完整性要素。 经现场查勘,该委托评估物宝马523Li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浙BY968U真实存在,现停放于余姚市人民法院内。 (三)评估估算和汇总分析阶段 1、评估估算。依据评估人员的查勘结果,遵循《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和有关评估标准、惯例,对查勘后的该委托评估物进行估算,然后得出该委托评估物的现行市场价格和变现价格; 2、汇总分析。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核实、校对,然后汇总,同时征求委托方对评估结果的意见。 (四)提交评估报告阶段 按照本公司车辆评估质量控制标准和《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要求,评估人员将汇总后的评估结果及相关资料提交本公司,本公司按照三级审核制度进行审核,然后根据审核意见予以修正,最后提出正式的评估报告书。 十、评估结论: 该委托评估物浙BY968U的现行市场价格为¥3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叁拾万元整。(详细见鉴定评估报告)
十一、评估限定条件: (一)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客观真实、合法有效; (二)本结论未考虑交通违章、停车费用、年审等所产生的费用及滞纳金; (三)本结论未考虑该委托评估物未来的升值或贬值因素; (四)本结论自评估报告书提交日起壹年内有效,超过壹年后评估价格随着市场行情的变化而波动。 十二、特别说明: (一) 评估鉴定结论受已说明的限定条件的限制; (二) 本评估报告仅限该车的评估基准日的现时状况,并非表示该车辆处置时的现状(需考虑到电子设备、轮胎、内饰、外表面、易损易耗件等因自然老化或意外及外界环境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故障或损毁); (三)委托方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由委托方负责; (四)本评估报告书仅对本次委托有效,不作它用。未经本公司同意,不得向委托方和有关当事人之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本评估报告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媒体上; (五)本公司和评估人员与该委托评估物和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 (六)本评估结论有十天的异议期,如对该标的物结论有异议,请在十天以内(自您或您的代理人收到《鉴定评估报告书》之日起)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逾期则视为无异议,《鉴定评估报告书》自动生效。
十三、评估作业日期:2014年07月18日—2014年07月25日。 十四、评估机构: 机构名称:宁波市天兴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编号:340003112007 法人代表:周勤明 十五、评估人员: 姓 名 执业资质名称 资格证号 签章 周海霞 二手车鉴定评估师 0500000000401868
张剑飞 二手车鉴定评估师 0700000000408218 十六、附件 (一)评估方案 (二)《中国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 (三)《余姚市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委托书》复印件; (四)车辆信息资料复印件; (五)车辆照片; (六)评估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复印件; (八)《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宁波市天兴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2014年07月2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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