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余法委评362号 余姚市××热处理有限公司所有的5台机器设备

发布日期:2015-01-23 字号:[ ]


余姚市人民法院委估机器设备

资产评估报告书

 

甬建达咨报字(2014)656

 

   宁波建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余姚市人民法院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对为委托方进行司法处置而涉及的机器设备进行评估。本公司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实施查勘、市场调查与询证,对委托评估的资产要在2014125日表现的市场价值及清算价值作出了公允反映。现将资产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及产权持有者简介

委托方:余姚市人民法院

 产权持有者名称:余姚市××热处理有限公司

评估报告使用者还包括业务约定书中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报告使用者。

 

    、评估目的

   为委托方进行司法处置提供委估范围内资产价格的参考意见。

 

三、评估范围和对象

 本报告书的评估范围:余姚市人民法院委托评估的5台机器设备(详见评估明细表)。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及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评估报告对价格认定的要求,本次资产评估选择价值类型为两种,分别为市场价值及清算价值。具体定义如下: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清算价值是即指资产在强制清算或强制变卖前提下,变卖资产,合理获得的价值数额。

 

  五、评估基准日

  为使评估结果有效服务评估目的,商委托方确定本次资产评估基准日为2014125日。评估取价标准原则上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

 

  六、评估对象概况

本次委估机器设备为网带式电阻炉及滚动履带式抛丸机,共5台。现场清查的委估设备与司法评估委托书清单上所载的委估设备有一定差异,清单上1台网带式电阻炉,型号为RCA6-100×800×10,现场清查实物上型号为RCA6-100×600×10。清单上网带式电阻炉ZMZ8021台)、叉车CPC301台),现场清点无该2台设备,故不列入评估范围。清单上名称为编号001002003004005006007008的设备无具体的设备名称,且委估设备露天杂乱堆放在各处,均未贴封条,亦未编号,故无法进行清查核对,故也不列入评估范围。本次委估设备仅有4台网带式电阻炉及1台滚动履带式抛丸机与清单核对相符,该5台设备露天堆放在室外,无遮挡物,设备已生锈,锈迹斑斑,油污积尘垢,连网带炉的耐热(不锈钢)网带(作为输送进炉的传送网带)也已氧化锈蚀,一层一层可剥落,早已不见材质的原色,大部分电器线路均已折损。

  七、评估依据

(一)行为依据

余姚市人民法院司法评估委托书((2014)甬余法委评362号)。

(二)法律依据

1.国务院令199191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2.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国资办发(1992)36号);

3.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宁波市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评价体系》的通知(甬财政统(2003374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6. 现场查勘资料及其他有关评估法律、法规及参考资料。

(三)准则依据

1.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的通知(财企[2004]20号);

2.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03年发布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

3.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和《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等7项资产评估准则的通知(中评协[2007]189号);

4.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的通知(中评协[2008]218号);

5.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的通知(中评协[2012]248号)。

(四)权属依据

委托方提供的清单。

(五)取价依据

1.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第二版);

2.有关询价资料和参数资料;

3.评估人员现场勘察、记录等;

4.其他。

 

 八、评估方法

根据国家行业标准及评估的有关法规,对委托的资产进行评估。因本次委估机器设备露天杂乱堆放各处已有一段时间,且无遮挡物,委估设备均已生锈,油污积尘,我们无法启动设备对设备性能进行全方位的测试,评估中我们凭职业经验对设备性能进行判断分析,经判断委估设备属于报废设备,无法使用,故本次评估按报废设备市场回收价格确定评估值。

 

九、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我们根据资产评估的有关原则的规定,对评估范围内的资产进行了产权鉴定和评估,具体步骤如下:

1、接受委托阶段

接受法院委托,了解委估资产现状,掌握并明确委托业务性质、目的、范围等基本事宜,确定评估目的和评估对象及范围,选定评估基准日,拟定评估方案;

2、资产清查阶段

组织评估人员对委估资产进行现场勘查与核实,与有关当事人进行交谈,了解委估资产的产权证明文件和有关资产运行、维护等情况,同时收集资产评估所需法律、法规和行业、企业资料,取得与委估资产有关的其他资料;

3、评估估算阶段

根据国家资产评估有关原则和规定,针对已确定的评估范围及具体对象,掌握各项委估资产历史和现状,并进一步审阅评估对象的资料,对审阅后的有关数据进行必要的核查、鉴别,同时,开展市场调研、询价工作,收集有关价格资料,再采用选定的评估方法对委估资产予以评定估算;

4、评估汇总阶段

根据对各类资产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并根据汇总分析情况,对评估结果进行调整、修改和完善,形成评估结论。

5、提交报告阶段

根据评估工作情况,结合各类资产的初步评估结果,起草资产评估报告书,进行三级审核,向委托方提供正式资产评估报告书。

 

十、评估假设

(一)一般假设

1、公开市场假设:存在一个充分发达与完善的市场条件,在这个市场上,买方和卖方的地位平等,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买卖双方的交易都是在自愿的、理智的、非强制性或不受限制的条件下进行。

2、本评估报告仅为本次特定评估目的提供价值参考意见,没有考虑其他经济行为及衍生的价值依据对评估结论的影响,故本评估报告及评估结论一般不能套用于其他评估目的。

3、对于本评估报告中被评估标的物的法律描述或法律事项,评估人员按照准则要求进行一般性的调查并披露,但不对其真实性作任何形式的保证。

4、评估人员对价值的估算是根据评估基准日本地货币购买力做出的。

5委估方所遵循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仍如现时状况而无重大改变,委估方所在地区以及经济业务涉及地区的社会政治、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无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及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二)特殊假设

1、有关金融信贷利率、赋税基准及税率、外汇汇率及市场行情在正常或政府既定的范围内变化。

2、本报告提供的评估结果是以本案当事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真实、合法、完整为前提。

3、本案相关当事人对列入评估范围的涉案标的物拥有合法的权利。

4、没有考虑评估对象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项、重大期后事项、特殊的交易方式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因素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资产评估假设与评估结果密切相关,因前提、假设不同,被评估资产的情况和企业的经营状况不同,其资产、负债的现行市场价值、各种税费等都会不尽相同,并因此得出不同的评估结果。

 

十一、评估结论

经评估,委托方委托评估的资产评估值为人民币69550元。

评估结论详见评估明细表。

 

十二、特别事项说明

(一)评估结论是宁波建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受本次评估目的、评估条件、具体参加本次项目的评估人员的执业水平和能力的影响;

(二)根据中注协会协[2003]18号文《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的规定,注册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确认或发表意见不在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范围;

(三)由委托方和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与评估相关的所有资料,是编制本报告的基础,评估人员进行了必要的、独立的核实工作;产权持有单位和相关当事人应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四)对评估对象存在可能影响资产评估值的瑕疵事项,在委托方未作特别说明而评估人员已履行评估程序仍无法获知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五)本评估结论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根据公开市场原则确定的现行价格,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价值的影响,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当前述条件以发生变化时,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

(六)本次委估机器设备委托方未提供设备发票及合同等资料,故我们无法确定委估设备是否属于宁波富达电器有限公司所有,本次评估我们仅对委估设备的资产价值作出判断,为法院处置资产提供价格参考,对设备的权属不作鉴定。本次评估的权属依据为委托方提供的抵押物概况清单。

(七)本次评估现场清查条件较差,委估机器设备露天杂乱堆放各处,无遮挡物,且委估设备均已生锈,油污积尘,我们无法启动设备对设备性能进行全方位的测试,评估中我们凭职业经验对设备性能进行判断分析,经判断委估设备属于报废设备,无法使用,故本次评估按报废设备市场回收价格确定评估值。

 

十三、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作为委托方进行司法处置提供委估范围内资产价格的参考意见之评估目的服务,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与评估机构无关;

(二)未征得宁波建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同意,本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根据国家现行规定,本资产评估报告所列示的评估结论自基准日起一年内使用有效,即:自2014125日至2015124日有效。

 

  十四、评估报告日

  本评估报告的评估报告日为20141218日。

评估报告使用方应特别关注评估报告书中揭示的假设条件和特别事项等内容。

 

   十五、附件

   1.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明细表;

2.评估对象所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

3.评估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资质、资格证明文件。

 

   宁波建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复核人:

 

 

 

 

                  201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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