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余法委评364号 位于余姚市丈亭镇丰泽梅园B区1幢301室房地产

发布日期:2015-01-23 字号:[ ]


 房地产估价报告

 

 

估价项目名称:方××所有的位于余姚市丈亭镇丰泽梅园B区1幢301室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

 

估价委托人:余姚市人民法院

 

房地产估价机构: 浙江国信房地产土地估价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林冠球、高峰

 

估价报告出具日期: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估价报告编号浙国房估甬字(2014)第1009号

第一部分  估价师声明

我们郑重声明:

1、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估价报告中对事实的说明是真实和准确的,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2、估价报告中的分析、意见和结论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独立、客观、公正的专业分析、意见和结论,但受到估价报告中已说明的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

3、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与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没有现实或潜在的利益,与估价委托人及估价利害关系人没有利害关系。

4、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估价委托人及估价利害关系人没有偏见。

5、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估价专项标准进行分析,形成意见和结论,撰写估价报告。

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6号《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相关当事人若对价格有异议,在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向委托方书面提出异议。

7、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于二一四年十二月一日对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进行了实地查勘。

8、没有外部专家和单位对估价报告提供专业帮助。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姓名(签章)              注册证书编号

林冠球


房地产估价师3320040099

高 峰


房地产估价师3220100036

第二部分  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

一、估价假设

1、估价对象在价值时点的房地产市场为公开、平等、自愿的交易市场。

2、本估价报告以估价委托人提供的估价对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为前提。

3、估价对象在合法前提下,按其规划用途使用能够产生最高最佳效益,并在未来以此用途持续使用为前提。

4、我们仅对估价对象作一般性实地查勘,仅对估价对象外观、使用状况、周边区位状况进行了查勘,并未对其结构、设备及装修等内在质量进行测试,故不能确认其有无内部缺陷。本估价报告以其质量足以维持正常的使用寿命为前提。

二、限制条件

1、本报告仅作为司法裁决提供价值参考依据,如果改变估价目的,则评估价值应进行相应调整直至重新估价。

2、估价报告必须完整使用方为有效,对仅使用本报告中部分内容导致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3、未经本估价机构书面同意,不得向估价委托人和报告使用方之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本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本报告亦不得用于本次估价目的之外的其他用途,未经许可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媒体上。

4、本报告使用期限自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一年。如果使用本报告估价结果的时间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相差一年或以上,我们对应用此结果造成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本报告由浙江国信房地产土地估价咨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部分  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

一、估价委托人

估价委托人余姚市人民法院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

估价机构名称:浙江国信房地产土地估价咨询有限公司

住    所:杭州市下城区延安路515-521号第七层722-724室

法定代表人:金序能

估价资质等级:国家一级

估价资质证书编号:建房估证字[2013]043号

联系人:邹亦锋

联系电话:0574-27676016

三、估价目的

为司法裁决提供参考依据而评估房地产市场价值。

四、估价对象

1、估价对象界定

本次估价对象为方××所有的位于余姚市丈亭镇丰泽梅园B区1幢301室的房地产,估价对象房屋证载建筑面积125.85平方米,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面积30.03平方米

2、区位状况

估价对象为余姚市丈亭镇丰泽梅园B区1幢301室,所处小区东至惠民路,南至人民路,西至政通路,北至朝阳路,周围基础设施较完善,公共服务设施一般,周边住宅小区较少,居住氛围及人文环境一般,教育配套设施较差,公共交通一般。

3、权益状况

估价对象权益状况详见下表:

房地产坐落

余姚市丈亭镇丰泽梅园B区1幢301室

 

建筑物

《房屋所有权证》号

余房权证丈亭镇字第A0702064号

房屋所有权人

方××

建筑面积(㎡)

125.85

套内建筑面积(㎡)

114.81

设计用途

住宅

填发日期

2007-03-05

附记

其中包括分摊面积11.04平方米

 

 

 

 

 

《国有土地使用证》号

余国用(2007)第04025号

土地使用权人

方××

地类(用途)

单一住宅

使用权类型

出让

终止日期

2073年05月27日

使用权面积(㎡)

30.03

独用面积(㎡)

0

分摊面积(㎡)

30.03

记事

1、余房权证丈亭镇字第A0702064号;2、土地使用权分割等级凭证,编号:2006-7945。


他项权利

已设定抵押权,至价值时点,尚未注销

4、土地实物状况

宗地坐落于余姚市丈亭镇丰泽梅园B区1幢301室,土地使用权面积为30.03平方米。估价对象所处宗地四至:东至惠民路,南至人民路,西至政通路,北至朝阳路。所在宗地平面形状为不规则多边形,地块地势平坦,宗地基础设施完善,达到“六通一平”,无不利规划限制条件,利用状况较好。

5、建筑物实物状况

估价对象所在房屋为钢混结构,总层数共5层,南北朝向,建于2005年,一梯2户,设备总体维护良好,外墙为墙面砖。估价对象所在层数为地上第3层东边套,建筑面积为125.85平方米,房屋层高2.85米,通风采光较好;三室两厅一厨两卫一阳台;内部装修为毛坯。

估价对象规划及现状用途均为住宅用途,查勘时为空置,利用状况较好。

五、价值时点

估价人员于二一四年十二月一日对估价对象进行了实地查勘,并确定该价值时点为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六、价值类型

估价结果中的市场价值为估价对象经适当营销后,由熟悉情况、谨慎行事且不受强迫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价值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

七、估价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实施细则(2004年修正)

4、《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

5、《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GB/T50899-2013)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4]16号、法释[2009]16号)

7、《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07号)

9、估价委托人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其它相关的复印件资料

10、鉴定委托书

11、本公司估价人员实地查勘、掌握和收集的各种数据

八、估价原则

本次估价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合法原则,价值时点原则,替代原则,最高最佳利用原则等估价原则。

独立、客观、公正原则:要求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实事求是、公平正直地评估出对各方估价利害关系人均是公平合理的价值或价格的原则。

合法原则:要求估价结果是在依法判定的估价对象状况下的价值或价格的原则。

价值时点原则:要求估价结果是在根据估价目的确定的某一特定时间的价值或价格的原则。

替代原则:要求估价结果与估价对象的类似房地产在同等条件下的价值或价格偏差在合理范围内的原则。

最高最佳利用原则:要求估价结果是在估价对象最高最佳利用状况下的价值或价格的原则。最高最佳利用为房地产在法律上允许,技术上可能、财务上可行并使价值最大的合理、可能的利用,包括最佳的用途、规模和档次等。

九、估价方法

估价人员在认真分析所掌握的资料并进行了实地查勘之后,根据估价对象房地产的特点,并且考虑到近期该区域内类似房地产的转让成交实例较多的实际状况,选取比较法作为本次估价的基本方法。

比较法是选取一定数量的可比实例,将它们与估价对象进行比较,根据其间的差异对可比实例成交价格进行处理后得到估价对象价值或价格的方法。

十、估价结果

根据估价人员综合评估,确定估价对象房地产在价值时点(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71.8万元,大写为柒拾壹万捌仟元整;单价为5705元/平方米,大写为每平方米伍仟柒佰零伍元整。

十一、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姓名(签章)              注册证书编号

林冠球


房地产估价师3320040099

高 峰


房地产估价师3220100036

 

十二、估价作业期

一四年十二月一日至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十三、估价报告使用期限

自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起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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