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余法委鉴字第217号

发布日期:2015-01-29 字号:[ ]


宁波崇新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

甬崇司鉴所[2014]临鉴字第1181号

 

一、基本情况

委 托 方:余姚市人民法院

委托鉴定事项人体损伤残疾程度评定,误工、护理、营养期限评估,后续医疗费评估。

受理日期:2014年8月21日

鉴定材料:1、余姚市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委托书原件1份;2、要求重新鉴定申请书复印件1份;3、民事起诉状复印件1份;4、宁波天童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复印件1份。

2014年9月2日补充材料:1、沈××的身份证原件1张;2、宁波市通用门诊病历本原件2本;3、宁波市第二医院出院记录复印件1份;4、宁波天童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原件1份;5、沈××的X线片3张。(以上补充材料留下影印件后均当场归还被鉴定人。)

鉴定日期:2014年9月2日

鉴定地点:本所鉴定室

在场人员:本所已履行《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规则》规定的告知义务。对方当事人未到场。

被鉴定人:沈××,男镇。

二、检案摘要

根据委托方介绍及送鉴材料记载:沈××因故致右踝部严重挤压伤等,经医疗后曾在宁波市某司法鉴定中心做过残疾程度等项目的鉴定,但对方当事人对原鉴定存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现余姚市人民法院委托本所依照浙高法[2004]264号《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对沈××目前的残疾程度予以评定,并参照相关规定对其伤后的误工、护理、营养期限及后续医疗费予以评估。

三、检验过程

(一)病历摘要

宁波市第二医院出院记录(住院号码:1358412)记载:沈××因“右踝部疼痛出血4小时”入院。查体:右踝部肿胀明显,畸形,踝部皮肤严重撕脱,皮肤发黑,出血较多,骨折断端外露,局部可及骨擦音、骨擦感,右踝关节活动受限,右足趾端发紫,血运较差。X线(余姚第四人民医院):右侧胫腓骨下段双粉碎性骨折,右侧跟骨粉碎性骨折伴右踝关节毁损,右距骨骨折,右足第1、2跖骨不全骨折考虑。入院后急诊行“清创,骨折复位内固定,撕脱皮肤修复,VSD引流”,术后予抗感染、活血消肿、止痛、神经营养及对症等治疗。出院时诊断:“右踝部严重挤压伤,胫腓骨粉碎性骨折伴踝关节脱位,跟骨粉碎性骨折,距骨粉碎性骨折,右足第一跖骨骨折,右侧耻骨下支线性骨折”。出院时右下肢肿胀明显,踝关节活动受限。

出院后,沈××继续在相关医院门诊复诊。

(二)法医学检查

依照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检验规范》进行检验。

2014年9月2日沈××拄双拐跛入本所检查室,神志清,一般情况可,对答切题,查体合作

自诉:“右踝部、右跟部肿痛,右踝关节不能活动,右足着地时疼痛剧烈,行走不便”。

检查见:骨盆未见明显畸形,骨盆挤压试验(-);右踝部内外侧、右足背外侧见片状挫裂伤后瘢痕,右踝部、右跟部、右足肿胀明显,压痛,肤色较暗,局部皮肤发黑,右踝关节处于跖屈15°位,僵硬,主、被动活动功能均完全丧失;右足五趾活动受限。

(三)阅片

1、沈××的X线片(余姚市第四人民医院;DX-53386)示:右胫、腓骨下端(包括右内、外踝)、右跟骨及右距骨粉碎性骨折,骨折端锐利,骨碎片分离、移位;右足第1跖骨骨折,骨折线清晰,断端位置尚可;右踝关节脱位。

2、沈××的X线片(宁波市第二医院;ZX770262)示:右胫骨下端骨折3枚克氏针内固定中,右腓骨下端、右跟骨、右距骨粉碎性骨折,右足第1跖骨骨折。

3、沈××的X线片(宁波市第六医院;LY-852298)示:右胫骨下端骨折1枚克氏针内固定中(未累及胫距关节),右腓骨下端、右跟骨、右距骨骨折后改变,骨质形态不规整、密度不均;右踝关节在位,但关节面极不平整;右踝关节及右跟距关节间隙均部分融合、部分狭窄;右足第1跖骨骨折愈合。

四、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病历及影像学材料等,并结合本所鉴定人法医学活体检查所见,综合分析如下:被鉴定人沈××因故致右踝部严重挤压伤,右胫、腓骨下端(包括右内、外踝)粉碎性骨折伴右踝关节脱位,右跟骨及右距骨粉碎性骨折,右足第1跖骨骨折的主要损伤情况属实。虽经医院行“清创,骨折复位内固定,撕脱皮肤修复,VSD引流术”等治疗,但由于其右踝关节、右足骨折较严重,呈粉碎性骨折,且X线片显示右踝关节面极不平整,右踝关节及右跟距关节间隙均部分融合、部分狭窄,已具有右踝关节活动功能丧失的解剖学基础,另外沈××骨折的同时伴有右踝部软组织的严重损伤,软组织损伤恢复过程中瘢痕形成,造成粘连、牵拉,对右踝关节的活动功能亦造成一定的影响。故目前本所活体检查见沈××右踝关节僵硬,主、被动活动功能均完全丧失。据此,依照浙高法[2004]264号《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第2.7.43条之规定,评定沈××因故致右踝部严重挤压伤,右胫、腓骨下端(包括右内、外踝)粉碎性骨折伴右踝关节脱位,右跟骨及右距骨粉碎性骨折经医疗后目前仍遗留右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的残疾程度为七级。

五、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沈××因故致右踝部严重挤压伤,右胫、腓骨下端(包括右内、外踝)粉碎性骨折伴右踝关节脱位,右跟骨及右距骨粉碎性骨折经医疗后目前仍遗留右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的残疾程度为七级。

 

司法鉴定人:李继云(主检法医师)

执业证号:330206018003

司法鉴定人:瞿怀奇(主检法医师)

执业证号:330206018001

CMA授权签字人:

 

宁波崇新司法鉴定所

二○一四年九月九日

附注:《图片说明》1页

关于沈××伤后的误工、护理、营养期限及后续医疗费的评估意见书详见附件一。

附件一

关于沈××伤后的误工、护理、营养期限及后续医疗费的评估意见书

根据委托方要求本所对沈××受伤后所产生的误工、护理、营养期限及后续医疗费予以评估的委托,鉴定人根据送检材料和活体检查所见,提供意见如下:

沈××因故致右踝部严重挤压伤,右胫、腓骨下端(包括右内、外踝)粉碎性骨折伴右踝关节脱位,右跟骨及右距骨粉碎性骨折,右足第1跖骨骨折等,虽经医院行“清创,骨折复位内固定,撕脱皮肤修复,VSD引流术”等治疗,但目前仍遗留右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故其伤后至今需要休养,不能参加劳动;另外,其后期内固定拆除后的一段时间内也需要休养。因此,根据误工期限的相关规定,建议沈××伤后的误工期限为自损伤之日起至本次评残日前一日止。

沈××伤后及后期内固定拆除后的一段时间内日常生活不能完全自理,需要他人帮助护理;且伤后体内消耗增加,需要加强营养以利于伤情恢复。因此,参考护理、营养期限的相关资料,并结合沈××损伤较重的实际情况,建议沈××伤后的护理期限为4个月(含住院期间);营养期限为3个月。

目前沈××右胫骨下端处的内固定物仍存留,需择期拆除内固定物,因此沈××具有后续医疗费发生的客观基础。具体后续医疗费可由医院出具相关证明(鉴定人建议后续医疗费累计需人民币5000元左右,供参考)。

评估意见:

沈××伤后的误工期限为自损伤之日起至本次评残日前一日止;护理期限为4个月(含住院期间);营养期限为3个月。

沈××具有后续医疗费发生的客观基础。具体后续医疗费可由医院出具相关证明(鉴定人建议后续医疗费累计需人民币5000元左右,供参考)。

 

司法鉴定人:李继云(主检法医师)

执业证号:330206018003

司法鉴定人:瞿怀奇(主检法医师)

执业证号:330206018001

 

宁波崇新司法鉴定所

二○一四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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