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余法委鉴字第223号

发布日期:2015-01-29 字号:[ ]


宁波崇新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

甬崇司鉴所[2014]临鉴字第1240号

 

一、基本情况

委 托 方:余姚市人民法院

委托鉴定事项残疾程度鉴定,休养时间、护理时间、营养时间评估。

受理日期:2014年8月29日

鉴定材料:1、余姚市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委托书原件1张;2、重新鉴定申请书复印件1张;3、民事起诉状复印件1张;4、宁波诚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复印件1份。

2014年9月10日被鉴定人送鉴的材料:宁波市通用门诊病历原件1本,徐××身份证复印件1张,朱××身份证复印件1张,徐××X线片8张。

2014年9月17日送鉴的材料:徐××姓名更改证明原件1张。

鉴定日期:2014年9月17日

鉴定地点:本所鉴定室

在场人员:本所已履行《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规则》规定的告知义务。对方当事儿在场:朱××。

被鉴定人:徐××,女。

二、检案摘要

根据委托方介绍及送鉴材料记载:徐××因故致伤,医院诊断为“右桡骨末端骨折”,经医疗后目前临床稳定。在法院诉讼过程中,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徐××举证的伤残等级等存在异议,故余姚市人民法院委托本所要求按照浙高法[2004]264号《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标准对徐××的残疾程度鉴定重新鉴定,同时予以休养时间、护理时间、营养时间评估。

三、检验过程

(一)病历摘要

据宁波市通用门诊病历记载:徐××因“右腕肿痛1小时”就诊,查体:右腕肿胀,压痛,活动(?)。拍X线片示“右桡骨骨折”,门诊诊断为“右桡骨末端骨折”,予以敷药+固定等处理。之后徐××门诊复诊。

据甬诚同鉴[2014]临鉴字第106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记载:徐××经该所检验,右前臂肌肉轻度萎缩,右腕关节活动功能明显明显受限:掌屈15度(健侧55度),背伸10度(健侧60度),尺偏20度(健侧35度),桡偏5度(健侧15度),右腕关节功能丧失达66%。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

(二)法医学检查

依照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检验规范》进行检验。

2014年9月10日,徐××在双方当事人陪同下自行步入检查室,神清,精神可,对答切题,检查合作。

自诉:“右腕部疼痛,活动不利”。

检查见:右腕部压痛存,关节被动活动功能:背伸40度(健侧60度),掌屈15度(健侧55度),尺偏25度(健侧35度),桡偏10度(健侧15度)。右手第2-5指不能完全伸直,活动稍受限。余未见明显异常。

(三)阅片

1、余姚市中医院右腕关节正侧位片(X号:220442)1张示: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断端错位,局部嵌顿,可见碎骨片游离,骨折线累及关节面,下尺桡关节间隙略增宽。

2、余姚市中医院右腕关节正侧位片(X号:220491)1张示: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可见石膏外固定影。

3、宁波大学附属医院右腕关节正侧位片(X号:JB830814)1张示:右桡骨远端骨折,骨折线仍隐约可见,右腕关节骨质疏松。

4、宁波市医疗中心李惠利医院右腕关节正侧位片(X号:652068)1张示:右桡骨远端骨折,骨折线模糊,腕关节在位,下尺桡关节间隙仍略增宽。

四、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方提供及被鉴定人送鉴的病历及影像学材料等,徐××因故致伤右腕部,查体有右腕肿胀,压痛体征,伤后拍摄的X线片示: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断端错位,局部嵌顿,可见碎骨片游离,骨折线累及关节面,下尺桡关节间隙略增宽。据此认为被鉴定人徐××因故致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的损伤明确。伤后予以石膏外固定等处理,现已临床稳定。根据诚和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徐××经该活体检验,右腕关节功能丧失达66%。本所活体检验见徐××目前仍遗留右腕关节被动活动功能部分丧失(经计算,该功能丧失约达42%),提示徐××在首次司法鉴定后右腕关节功能已有了进一步的恢复。据此,依据浙高法[2004]264号《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标准第2.10.51条款之规定,评定该残疾程度为十级。

五、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徐××因故致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经医疗后目前遗留右腕关节活动功能丧失达25%以上的残疾程度为十级。

 

司法鉴定人:瞿怀奇(主检法医师)

执业证号:330206018001

司法鉴定人:孙德龙(主检法医师)

执业证号:330206018002

CMA授权签字人:

 

宁波崇新司法鉴定所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注:《图片说明》2页

关于徐××的休养时间、护理时间、营养时间评估见附件一

附件一

关于徐××的休养时间、护理时间、营养时间评估的意见书

根据委托人徐××要求本所对其进行休养时间、护理时间、营养时间评估的委托,鉴定人根据其提供的病历资料和活体检验所见,提供建议如下:

徐××因故致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根据骨折后临床医疗需要制动及静养、加强营养补充有助于促进创伤恢复进程的原理,参考有关护理期限和营养期限的资料,建议徐××的护理时间为二个月,营养时间为二个月。

徐××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目前仍遗留右腕关节活动功能障碍,对其日常生活和工作能力产生影响。据此,参考休养期限相关资料之规定,结合徐××的鉴定时间,建议徐××的休养时间为自损伤之日起至本鉴定日前一日止。

评估意见:

徐××的护理时间为二个月,营养时间为二个月,休养时间为自损伤之日起至本鉴定日前一日止。

司法鉴定人:瞿怀奇(主检法医师)

执业证号:330206018001

司法鉴定人:孙德龙(主检法医师)

执业证号:330206018002

 

宁波崇新司法鉴定所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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