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法委鉴字第118号

发布日期:2015-12-16 字号:[ ]


宁波三益司法鉴定所

司法鉴定意见书

                                                                                              甬益司鉴[2015]临鉴字第1673号

一、   基本情况:

委托单位:余姚市人民法院

委托鉴定事项:残疾等级鉴定,休息、护理、营养期限及后续治疗费评估

受理日期:2015年8月4日

鉴定材料:1余姚市人民法院关于夏××的司法鉴定委托书一份、夏××的宁波市通用门诊病历一份、夏××的余姚市人民医院出院记录(住院号50486)一份、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一份;(上述材料由法院提供)

          2、余姚市中医院的X线片(片号X245530、X287111)二张、余姚市人民医院的X线片(片号1007334)一张;(上述材料经法院同意后由被鉴定人本人提供)

           3、宁波市第二医院的X线片(片号EY655309)二张;(本所要求被鉴定人复查)

鉴定日期:2015年8月6日

鉴定地点:本 所

在场人员:被告方刘××在场

被鉴定人:夏××,男

二、  检案摘要

据余姚市人民法院送鉴材料记载:被鉴定人夏××因故受伤,伤后在余姚市人民医院住院并行手术治疗,被诊断为:左胫腓骨开放性骨折。出院后,被鉴定人夏××曾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作了残疾等级鉴定,评定为十级残疾。此案在法院审理时,因被告方对原鉴定结论存有异议,提出重新鉴定。故委托单位委托本所要求按浙高法[2004]264号“关于执行《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通知”的有关规定,对被鉴定人夏××的残疾等级进行重新鉴定,并对其休息、护理、营养期限及后续治疗费出具相关评估意见。

三、  检验过程

(一)、病历摘录:

夏××在余姚市人民医院住院的出院记录(住院号50486)记载:患者因“外伤致左小腿肿痛、畸形、流血伴活动受限2小时”入院。患者2小时前被人用凳子砸伤,致左小腿肿胀、疼痛、畸形、流血,伴左小腿活动受限。被送入余姚中医院急诊,查X线片提示:左胫骨下段骨折,左腓骨上段骨折。后患者又至我院急诊就诊,急诊予以“左小腿清创+石膏托固定”,予止血、补液等对症支持治疗。急诊拟“左胫腓骨开放性骨折”收住入院。入院查体见:左下肢石膏托固定中,左小腿肿胀,下段可见一长约25px的缝合伤口,局部压痛明显,远端足趾活动、感觉好。X线片提示:左胫骨下段骨折,左腓骨上段骨折。入院后予以卧床休息,抬高患肢,消肿输液等对症治疗,行“左胫腓骨骨折切复内固定术”治疗,术后予以消肿、消炎、止血对症治疗,功能锻炼,防治并发症。出院诊断:左胫腓骨开放性骨折。

夏××的宁波市通用门诊病历记载:复诊,左小腿仍有肿胀,压痛,足趾活动好。予以摄片及配药等。

(二)、检验情况:

1、检验方法: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有关操作要求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检验所见:被鉴定人缓慢步行入室,一般情况可,查体合作,自诉:伤处仍有疼痛。头面部、颈部、胸腹、腰背部未查及明显阳性体征。左小腿胫前可见一长440.00000000000006px的手术后疤痕,左踝关节活动功能部分受限,活动度:背伸5度(对侧10度),跖屈35度(对侧45度)。左足五趾活动功能可。余肢体各关节活动功能未查及明显阳性体征。余无殊。

3、阅片所见:余姚市中医院的X线片(片号X245530)示:左胫骨下段骨折,骨折线呈螺旋状,断端分离错位明显;左腓骨上段骨折,骨折线锐利,断端错位。余姚市人民医院的X线片(片号1007334)示:左胫骨下段骨折内固定术后改变,内固定物未及关节面,左腓骨上段骨折后改变,断端处骨折线均清晰可见。余姚市中医院的X线片(片号X287111)示:左胫骨下段骨折内固定术后改变,左腓骨上段骨折后改变,断端处可见骨痂生长,骨折线隐约可见。宁波市第二医院的X线片(片号EY655309)示:左胫骨下段骨折内固定术后改变,骨折线模糊;左腓骨上段骨折后改变,骨折线模糊。

(三)、委托单位提供的送鉴材料、被鉴定人所提供的影像学片及本所要求其复查的影像学片等外部信息,经核查后,可以采信,作为本鉴定意见的鉴定依据。

四、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单位所提供的送鉴材料、被鉴定人所提供的影像学片及本所要求其复查的影像学片结合本次检查所见,现就鉴定要求分析说明如下:

被鉴定人夏××因故受伤,伤后送至余姚市中医院门诊予对症治疗后转至余姚市人民医院住院。入院时查体见:左下肢肿胀,石膏托固定中,下段见一长约25px的缝合伤口,局部压痛明显。摄影像学片提示:左胫骨下段骨折,骨折线呈螺旋状,断端分离错位;左腓骨上段骨折,断端错位。予行“左胫腓骨骨折切复内固定术”及抗炎等对症治疗。从上述病历资料记载、影像学片所示,分析认为被鉴定人夏××因外伤致左胫骨下段骨折、左腓骨上段骨折的事实存在。被鉴定人于宁波市第二医院复查的X线片见“左胫骨下段骨折内固定术后改变,左腓骨上段骨折后改变”可印证其左胫骨下段骨折、左腓骨上段骨折的事实存在。

被鉴定人夏××伤后至今已有一年余,目前左胫骨下段骨折内固定尚未拆除,仍遗留左踝关节活动功能部分受限,活动功能丧失达27.3%。

据上,依照《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标准第2.10.60条之规定,评定夏××因故致左胫骨下段骨折经手术治疗后,目前遗留左踝关节活动功能丧失达25%以上(未达50%)的残疾等级为十级残疾。

余姚市人民法院所提供的二份视频资料,不能显示被鉴定人夏××双踝关节活动度,故不作为鉴定依据采纳。

五、  鉴定意见

夏××因故致左胫骨下段骨折经手术治疗后,目前遗留左踝关节活动功能丧失达25%以上(未达50%)的残疾等级为十级残疾(人标)。

授权签字人:                         鉴定人:任  斌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330206023008

 

鉴定人:周志官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330206023004

 

二○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检验照片

对夏××的休息、护理、营养期限及后续治疗费的评估意见

夏××因故受伤,伤后在余姚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现委托单位要求本所按照有关规定对被鉴定人的休息、护理、营养期限及后续治疗费出具相关评估意见。

结合夏××的外伤史、病史资料记载、影像学片所示及本次检查所见,认为被鉴定人夏××因外伤致左胫骨下段骨折、左腓骨上段骨折的损伤事实存在。故参照我国GA/T 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之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建议其休息期限为180日,护理期限为90日,营养期限为90日。(以上三项均包括拆除内固定期限)

夏××伤后经“左胫腓骨骨折切复内固定术”治疗,目前左胫骨骨折内固定尚未拆除,待骨折愈合后需拆除内固定,拆除内固定时所需的住院费、医药费、手术费、麻醉费等费用约需捌仟元人民币。

评估意见:

建议夏××的休息期限为180日,护理期限为90日,营养期限为90日。(以上三项均包括拆除内固定期限)

夏××的后续治疗费(拆除内固定费用)约需捌仟元人民币。

鉴定人:任  斌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330206023008

 

鉴定人:周志官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330206023004

 

二○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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