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法委鉴字第15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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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三益司法鉴定所 司法鉴定意见书 甬益司鉴[2015]临鉴字1732号 一、 基本情况: 委托单位:余姚市人民法院 委托鉴定事项:伤残等级鉴定,休息、营养期限及后续治疗费评估 受理日期:2015年8月11日 鉴定材料:余姚市人民法院关于冯×的司法鉴定委托书一份、鉴定申请书一份、民事起诉状一份(上述材料由法院提供); 余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简易程序事故认定书一份、宁波市通用门诊病历二份、余姚市人民医院出院记录一份、相关检查报告数份、余姚市中医院的X线片(片号X295866)一张、余姚市人民医院的X线片(片号1107128)一张(上述材料经法院同意后由原、被告双方共同提供) 鉴定日期:2015年8月13日 鉴定地点:本 所 在场人员:被告庞××在场 被鉴定人:冯×,女 二、检案摘要 据余姚市人民法院送鉴材料记载:被鉴定人冯×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伤后在余姚市中医院门诊治疗,后转至余姚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小指近指间关节囊、侧副韧带、掌板损伤,左小指撕脱性骨折。现因案件处理需要,被鉴定人冯×要求对其的损伤进行伤残鉴定。故委托单位委托本所要求本所按我国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对被鉴定人冯×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并对其休息、营养期限及后续治疗费出具相关评估意见。 三、检验过程 (一)、病历摘录: 冯×宁波市通用门诊病历记载:车祸致全身多处疼痛半小时。体格检查:左手、左肘、左膝疼痛,活动不利。摄片提示:左手第5指骨骨折。予以左手小指夹板固定及药物治疗。初步诊断:多处外伤,左手第5指骨骨折。 冯×宁波市通用门诊病历记载:病史同前,左手肿胀,第4、5近指间关节处压痛,屈伸活动欠利。X线片提示:左第4、5指骨骨折。予以对症治疗。 冯×宁波市通用门诊病历记载:左手小指摔伤后肿痛5天。体格检查:一般情况好,左手小指局部肿胀,压痛(+),活动受限。予以夹板制动等。初步诊断:左手小指摔伤骨折,掌板挫伤。 后被鉴定人冯×又多次在门诊复查治疗。 冯×在余姚市人民医院住院的出院记录记载:患者16天前因车祸致左小指受伤,即感疼痛明显,为持续性剧烈疼痛,尚能忍受,伴左小指活动障碍。伤后就诊于余姚中医院,急诊X线片提示:左小指撕脱性骨折。予夹板固定。入院后查体见:左小指夹板固定中,小指稍肿胀,近指间关节处压痛明显,叩击痛存在,关节屈曲活动受限,侧方应力试验阳性。入院后行“关节囊掌板修复术”治疗,术后予以预防感染等对症治疗。出院诊断:左小指近指间关节囊、侧副韧带、掌板损伤,左小指撕脱性骨折。 出院后,被鉴定人冯×又多次在门诊复查治疗。 (二)、检验情况: 1、检验方法: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有关操作要求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检验所见:被鉴定人一般情况可,查体合作,步行入室。神志清,精神可,对答切题,检查合作。头面部无殊,颈软,活动可,胸腹部无殊。左小指内侧见长60px的疤痕,左小指远侧指间关节活动度:伸0°(对侧0°),屈45°(对侧60°),近侧指间关节活动度:伸-10°(对侧0°),屈30°(对侧90°),掌指关节活动度:伸0°(对侧0°),屈60°(对侧70°),余指无殊。四肢肌力、肌张力及活动可。自诉:左小指仍有疼痛。 3、阅片所见:余姚市中医院的X线片(片号X295866)示:左小指中节基底部骨折,骨片略见分离。余姚市人民医院的X线片(片号1107128)示:左小指中节指骨骨折内固定术后改变,可见金属内固定影及石膏外固定影。 (三)、委托单位提供的送鉴材料及原、被告双方提供的病史资料、影像学片等外部信息,经核查后,予以采信,作为本鉴定意见的鉴定依据。 四、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单位提供的送鉴材料及原、被告双方提供的病史资料、影像学片结合本次检查所见,现就鉴定要求分析说明如下: 被鉴定人冯×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伤后在余姚市中医院门诊治疗,受伤当时门诊查体见:左手、左肘、左膝疼痛,活动不利。摄X线片提示:左手小指撕脱性骨折。予以夹板固定及药物等治疗。后被鉴定人又多次在该院门诊治疗。被鉴定人于余姚市人民医院住院,入院时查体见:左小指夹板固定中,稍肿胀,近指间关节处压痛明显,叩击痛存在,关节屈曲活动受限,侧方应力试验阳性。予行“关节囊掌板修复术”及抗炎等对症支持治疗。从上述病历资料记载、影像学片所示,分析认为被鉴定人冯×的左手小指中节基底部骨折、小指近侧指间关节囊、侧副韧带、掌板损伤的事实存在,与道路交通事故相关。目前遗留左小指掌指、近侧、远侧指间关节活动功能存在部分受限。 据上,依照我国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附录C.4.2手缺失和丧失功能计算之规定,经计算其左手丧失功能未达10%,折合双手丧失功能未达5%。故依照上述标准之规定,认为被鉴定人冯×因道路交通事故所致的损伤后果尚不构成伤残等级。 五、鉴定意见 冯×因道路交通事故所致的损伤后果尚不构成伤残等级(道标)。 授权签字人: 鉴定人:任 斌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330206023008
鉴定人:周志官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330206023004
二○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附:检验照片 对冯×有关休息、营养期限及后续治疗费的评估意见 冯×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伤后在余姚市中医院门诊治疗,后又于余姚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现委托单位要求本所按照有关规定对被鉴定人冯×的休息、营养期限及后续治疗费出具相关评估意见。 结合冯×的外伤史、病史资料记载、影像学片所示及本次检查所见,认为冯×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左手小指中节基底部骨折、小指近侧指间关节囊、侧副韧带、掌板损伤的事实存在。依照我国GA/T 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之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建议其休息期限为90日,营养期限为30日。 冯×伤后经手术治疗,目前左小指中节处可见一金属内固定影,此内固定的主要作用是为固定韧带,一般情况下不予以拆除。如若需拆除(内固定松动等情况),请以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为准。 评估意见: 建议冯×的休息期限为90日,营养期限为30日。 冯×目前左小指内固定一般情况下不予以拆除;如若需拆除(内固定松动等情况),请以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为准。 鉴定人:任 斌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330206023008
鉴定人:周志官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330206023004
二○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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