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法委鉴字第189号

发布日期:2015-12-16 字号:[ ]


宁波三益司法鉴定所

司法鉴定意见书

                                                                                              甬益司鉴[2015]临鉴字2053号

一、   基本情况:

委托单位:余姚市人民法院

委托鉴定事项:伤残等级鉴定

受理日期:2015年9月1日

鉴定材料:余姚市人民法院关于杨××的司法鉴定委托书一份、重新鉴定申请书一份、民事起诉状一份、宁波市通用门诊病历三份、宁波市第一医院出院记录各一份、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上述材料由法院提供);

          余姚市人民医院的X线片(片号DX-301500)一张、宁波市第一医院的X线片(片号3925713)一张、宁波市第一医院的CT片(片号3925713)一张、宁波市医疗中心李惠利医院的MRI片(片号MR-240889)三张(上述材料经法院同意后由被鉴定人本人提供);

鉴定日期:2015年9月21日(2015年9月10日法院补充鉴定材料)

鉴定地点:本  所

在场人员:被鉴定人家属;已通知××保险公司,鉴定时未到场

被鉴定人:杨××,女

二、检案摘要

据余姚市人民法院送鉴材料记载:被鉴定人杨××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伤后在宁波市第一医院住院并行手术治疗,诊断为:右肱骨近端骨折,骨盆骨折。被鉴定人杨××出院后曾在某司法鉴定所作了伤残等级鉴定,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方对原鉴定结论存有异议,提出重新鉴定。故委托单位委托本所要求本所按我国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对被鉴定人杨××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

三、检验过程

(一)、病历摘录:

据杨××在宁波市第一医院住院的出院记录记载:患者因“车祸致全身多发伤3小时”入院。查体:右肩部肿胀明显,右肱骨近段压痛明显,右肩关节外展上举不能。耻骨联合处压痛阳性,挤压试验阳性。余姚中医院的X线片提示:右肱骨外科颈骨折;双侧耻骨上支骨折。入院后行CT检查见:右肱骨外科颈骨折,右侧骶骨、两侧耻骨及左侧坐骨支多发骨折。入院后在臂丛下行“右肱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治疗,术后予以抗炎、支持、对症补液及局部换药治疗。出院情况:右肩活动仍受限,外展约90度,右肩胛骨压痛阳性。出院诊断:右肱骨近段骨折,骨盆骨折。

杨××在宁波市第一医院住院的出院记录记载:患者入院后查体见右肩外展约160度,轻受限。X线片示:右肱骨骨折术后改变。入院后在臂丛下行“右肱骨内固定拆除术”治疗,术后予以抗炎、支持、对症补液及局部换药治疗。出院诊断:右肱骨骨折内固定术后。

杨××的宁波市通用门诊病历记载:右肩外伤1年余。PE:右肩压痛,上举困难。

(二)、检验情况:

1、检验方法: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有关操作要求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检验所见:被鉴定人步行入室,神清,精神可,查体合作,自诉:伤处仍有酸痛感,活动不利,盆部下雨天时仍有酸痛。头面部、颈部、胸腹、腰背部未查及明显阳性体征。右肩部未见明显畸形及肌肉萎缩,右肩关节处可见一长254.99999999999997px的手术后疤痕,活动功能部分受限:前屈上举125度(对侧170度),外展上举120度(对侧170度),后伸45度(对侧60度),内收20度(对侧30度),水平位内旋80度(对侧90度),水平位外旋45度(对侧90度)。右肘关节及腕关节活动功能可。右手五指活动可。盆部未及明显阳性体征。余无殊。

3、阅片所见:余姚市人民医院的X线片(片号DX-301500)示:右肱骨外科颈及右肱骨大结节骨折,骨折线锐利,累及肩关节面。宁波市第一医院的CT片(片号3925713)示:右肱骨外科颈及右肱骨大结节骨折,断端分离较为明显。X线片(片号3925713)示:右肱骨外科颈骨折切复内固定术后改变,骨折线清晰,内固定物未及关节面;右肱骨大结节骨折后改变。宁波市医疗中心李惠利医院的MRI片(片号MR-240889)示:右侧冈上肌腱外侧缘局部可见异常高信号影,右肱骨大结节呈片状长T1长T2异常信号,提示右肩袖损伤,右肩关节囊内少许积液。被鉴定人未提供骨盆骨折的影像学片。

(三)、委托单位提供的送鉴材料、被鉴定人提供的影像学片等外部信息,经核查后,予以采信,作为本鉴定意见的鉴定依据。

四、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单位提供的送鉴材料、被鉴定人提供的影像学片结合本次检查所见,现就鉴定要求分析说明如下:

被鉴定人杨××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伤后在宁波市第一医院住院。入院时查体见:右肩部肿胀明显,右肱骨近段压痛明显,右肩关节外展上举不能,耻骨联合处压痛阳性,挤压试验阳性。复阅被鉴定人所提供的影像学片见“右肱骨外科颈骨折、右肱骨大结节骨折”。入院后予行“右肱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及抗炎等对症治疗。被鉴定人再次在宁波市第一医院住院,住院期间予行“右肱骨内固定拆除术”治疗。被鉴定人于宁波市医疗中心李惠利医院行右肩关节MRI检查,提示右肩袖损伤。综上所述,分析认为被鉴定人杨××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右肱骨外科颈骨折、右肱骨大结节骨折的损伤事实存在(因未提供骨盆骨折的影像学片,故无法认定其骨盆是否存在骨折)。目前被鉴定人杨×ד右肩袖损伤”的事实存在,遗留右肩关节活动功能部分受限。

据上,依照我国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附录附录C.8.2条肢体丧失功能计算之规定,经计算其右上肢活动功能丧失达10%以上(未达25%)。故依照上述标准第4.10.10.i)条之规定,评定杨××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右肱骨外科颈及右肱骨大结节骨折经治疗后,目前遗留右肩袖损伤,导致右上肢活动功能丧失10%以上(未达25%)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

五、鉴定意见

杨××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右肱骨外科颈及右肱骨大结节骨折经治疗后,目前遗留右肩袖损伤,导致右上肢活动功能丧失10%以上(未达25%)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道标)。

 

授权签字人:                          鉴定人:任  斌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330206023008

 

鉴定人:周志官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330206023004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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