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余法委鉴字第294号 | ||||
| ||||
宁波三益司法鉴定所 司法鉴定意见书 甬益司鉴[2015]临鉴字第9号 一、 基本情况: 委托单位:余姚市人民法院 委托鉴定事项:对杨××的伤残等级重新鉴定,并对其休息、护理及营养期限重新评估 受理日期:2014年12月15日 鉴定材料:委托单位提供下列外部信息:余姚市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委托书原件一份、民事起诉状复印件一份、重新鉴定申请书一份;被鉴定人提供下列外部信息:宁波市第六医院的住院病历(住院号13284491、14196561)复印件两份、2015年1月6日宁波市第六医院的肌电图报告单一份,经核查后作为本鉴定文书的鉴定依据 鉴定日期:2015年1月5日 鉴定地点:本 所 在场人员:无;已履行告知义务 被鉴定人:杨××,男。 二、检案摘要 据余姚市人民法院送鉴的材料及被鉴定人提供的材料记载:杨××在工地上工作时不慎被电锯锯伤右手,伤后在宁波市第六医院住院治疗,目前伤情稳定。杨××曾在我市某鉴定所做了残疾等级等方面的鉴定及评估,因被告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故现委托单位要求本所按浙高法[2004]264号“关于执行《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有关规定对杨××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并对其休息、护理及营养期限进行重新评估。 三、检验过程 (一)、病历摘录: 杨××宁波市第六医院的住院病历(住院号13284491)记载:右手及腕部出血、疼痛、活动受限2小时。检查:右手及腕部掌侧斜形创口,长约175px,手掌侧皮肤呈撕脱状,血运欠佳,创口内污染重,可见肌腱断端及创口桡侧活动性出血,呈鲜红色,右拇指末节指背IP关节指甲板处可见一不规则创口,伴甲板部分缺损,右拇指主动屈曲活动不能,被动活动可,未触及骨擦感及反常活动,右拇指及示指桡侧皮肤感觉麻木。本院X线片:右手掌腕部软组织肿胀、破损。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急诊在臂丛麻醉下行“清创、右腕部屈拇长肌腱取掌长肌腱移植修复术、右腕正中神经、桡动脉、拇指指神经修复术、撕脱皮肤修复术”,术中见右拇指背侧皮肤挫裂,伸肌腱完整,右手腕及前臂部掌侧斜形创口,污染较为严重。探查可见:屈拇长肌腱断裂,缺损长达100px,右腕部正中神经大部分断裂,桡动脉浅支断裂,右拇指指神经撕脱断裂,大鱼际肌近止点处断裂,手掌侧皮肤呈撕脱状。术后预防感染、活血、营养神经等治疗。出院诊断:右手腕电锯伤:右腕部屈拇长肌腱断裂伴缺损,右腕部正中神经损伤,右桡动脉浅支损伤,右拇指指神经撕脱断裂,右腕部皮肤撕脱伤。 杨××因“右腕电锯伤术后拇指活动受限8月”在宁波市第六医院住院(住院号:14196561),据该住院病历记载:右腕掌侧可见陈旧性手术疤痕,部分疤痕挛缩,右拇指IP关节及MP关节主动伸屈活动受限,主动对掌功能受限,右拇食中指及环指桡侧半感觉略减退。本院肌电图示:右腕正中神经运动支严重损伤,感觉支轻伤,术后7月少量早期再生征象。入院后在臂丛麻醉下行“右腕屈肌腱松解,正中神经松解术”,术中见皮下组织疤痕增生明显,拇长屈肌腱及正中神经广泛粘连,正中神经卡压。术后予预防感染、支持、对症补液及局部换药治疗。出院诊断:右腕电锯伤术后、正中神经损伤术后屈肌腱粘连,对掌功能受限。 据杨××宁波市第六医院的肌电图报告单示:右腕正中神经运动支严重损伤,感觉支轻伤,术后1年多,有部分再生恢复。 (二)、检验情况: 1、检验方法: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有关操作要求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检验所见:被鉴定人一般情况可,步行入室。颜面部无殊,颈软,活动可,胸腹部无殊。右腕至第三掌骨掌侧可见一275px增生性疤痕,右腕关节活动功能尚可,右拇指指间关节主动活动度:伸-10°,屈35°,左拇指指间关节活动度:过伸15°,屈90°。右手第一掌指关节对指、对掌受限,右手掌部感觉减退。余指无殊。 3、阅片所见:无。 四、分析说明 根据杨××的外伤史、病史资料记载:杨××因外伤致右手受伤。伤后在宁波市第六医院住院治疗。入院查及其右手及腕部掌侧斜形创口,长约175px,手掌侧皮肤呈撕脱状,血运欠佳,创口内污染重,可见肌腱断端及创口桡侧活动性出血,呈鲜红色,右拇指末节指背IP关节指甲板处可见一不规则创口,伴甲板部分缺损,右拇指主动屈曲活动不能,被动活动可,未触及骨擦感及反常活动,右拇指及示指桡侧皮肤感觉麻木。X线片:右手掌腕部软组织肿胀、破损。入院后行“清创、右腕部屈拇长肌腱取掌长肌腱移植修复术、右腕正中神经、桡动脉、拇指指神经修复术、撕脱皮肤修复术”等治疗,术中见右拇指背侧皮肤挫裂,伸肌腱完整,右手腕及前臂部掌侧斜形创口,污染较为严重。探查可见:屈拇长肌腱断裂,缺损长达100px,右腕部正中神经大部分断裂,桡动脉浅支断裂,右拇指指神经撕脱断裂,大鱼际肌近止点处断裂,手掌侧皮肤呈撕脱状。后行右腕屈肌腱松解,正中神经松解术”,术中见皮下组织疤痕增生明显,拇长屈肌腱及正中神经广泛粘连,正中神经卡压。复查肌电图示:右腕正中神经运动支严重损伤,感觉支轻伤,术后1年多,有部分再生恢复。结合本次检查所见,认为杨××因外伤致右腕部屈拇长肌腱断裂伴缺损、右腕部正中神经损伤、右桡动脉浅支损伤、右拇指指神经撕脱断裂、右腕部皮肤撕脱伤、右正中神经损伤的损伤存在。目前遗留右拇指指间关节活动功能绝大部分受限,右手第一掌指关节对指、对掌受限。据上,根据《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附录B.15.2条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之规定,经计算右手指活动功能丧失10%以上,折合双手指活动功能丧失5%以上。依照上述标准第2.10.48条之规定,评定杨××右手腕电锯伤导致右正中神经损伤经手术治疗后,目前遗留双手十指功能丧失5%以上(未达20%)的残疾等级为十级残疾。 五、鉴定意见 杨××右手腕电锯伤导致右正中神经损伤经手术治疗后,目前遗留双手十指功能丧失5%以上(未达20%)的残疾等级为十级残疾(人标)
授权签字人: 鉴定人:陆海东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330206023007
鉴定人:夏祖谧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330206023003
二○一五年一月九日
附:检验照片 附件一 对杨××的休息、护理及营养期限的评估意见 杨××因外伤致伤,伤后在宁波市第六医院住院治疗。现被鉴定人要求本所按照有关规定对其的休息、护理及营养期限出具相关评估意见。 结合杨××的外伤史、病史资料记载及本次检查所见,认为杨××因外伤致右腕部屈拇长肌腱断裂伴缺损、右腕部正中神经损伤、右桡动脉浅支损伤、右拇指指神经撕脱断裂、右腕部皮肤撕脱伤、右正中神经损伤的损伤存在。目前遗留右拇指指间关节活动功能绝大部分受限,右掌指关节对指、对掌受限。杨××伤后住院期间及出院后康复休养期间不能参加工作,需休息一段时间,个人日常生活能力受限,需有人护理。且伤后体内营养消耗增加,应适当补充营养以利机体损伤恢复。参照有关意见及损伤实际情况,建议杨××的休息期限累计为210(贰佰壹拾)日,护理期限累计为90(玖拾)日,营养期限累计为90(玖拾)日。(以上三项均包括住院期限) 评估意见: 建议杨××的休息期限累计为210(贰佰壹拾)日,护理期限累计为90(玖拾)日,营养期限累计为90(玖拾)日。(以上三项均包括住院期限) 鉴定人:陆海东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330206023007
鉴定人:夏祖谧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330206023003
二○一五年一月九日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