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法委鉴字第24号

发布日期:2015-04-15 字号:[ ]


宁波三益司法鉴定所

司法鉴定意见书

                                                                                              甬益司鉴[2015]临鉴字533号

一、   基本情况:

委托单位:余姚市人民法院

委托鉴定事项:对倪××的伤残等级,劳动能力,护理、营养、误工期限及后续治疗费进行重新鉴定

受理日期:2015年3月12日

鉴定材料:余姚法院提供的司法鉴定委托书一份、民事起诉状复印件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一份【余公交认字[2014]第H058号】、余姚市人民医院的出院记录两份(住院号均为36761)、宁波崇新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复印件一份(甬崇司鉴所[2014]临鉴字第1759号);经法院同意,委托人活体检查时提供的影像学片

鉴定日期:2015年3月20日

鉴定地点:本  所

在场人员:章××,系××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鉴定人:倪××,女

二、检案摘要

据余姚市人民法院送鉴的材料记载:倪××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伤。倪××伤后在余姚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目前伤情稳定。倪××曾在宁波崇新司法鉴定所行伤残鉴定,案诉至余姚市人民法院。现法院委托本所,要求本所按我国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对倪××的伤残等级鉴定、劳动能力、护理、营养、误工期限及后续治疗费进行重新鉴定。

三、检验过程

(一)、病历摘录:

据倪××的余姚市人民医院出院记录(住院号36761)记载:倪××自诉20小时前骑电瓶车不慎被面包车撞倒,即感全身多处疼痛,伴颜面部、左大腿出血,被120送至急诊就诊。拍片示:左尺桡骨远端及桡骨茎突骨折,左外踝骨折,左胫骨平台骨折,髌骨脱位考虑,左髋臼、左股骨中下段骨折;左侧第4-6肋腋缘骨折;胸部CT示:左侧部分肋骨骨折,左侧胸壁软组织肿胀。急诊予清创缝合,抗感染,止血、制酸、输血补液等对症治疗后收住入院。入院后患肢继续石膏托、夹板固定。行左髋臼骨折、左股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行左尺桡骨骨折切复内固定+植骨术,术后予抗感染、消肿、止痛及补液等对症治疗。出院诊断:左尺桡骨远端及桡骨茎突骨折,左侧4-6肋骨骨折,左髋臼、左股骨中下段骨折,左胫骨平台骨折,髌骨脱位,左外踝骨折,肺挫伤,两侧少量胸腔积液,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出院时左上肢石膏托固定。

据倪××的余姚市人民医院出院记录(住院号 36761)记载:倪××因“左股骨骨折术后7月拆除钢钉”入院。辅助检查:肋骨三维重建提示左侧第2-6肋骨骨折。入院后在局麻下行锁钉取出术,术后予消肿、止痛、补液等对症治疗。出院诊断:左股骨骨折内固定术后,左股骨骨折延迟愈合。

(二)、检验情况:

1、检验方法: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有关操作要求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检验所见:被鉴定人一般情况可,拄双拐入室。头面部无殊,颈软,活动可。自述:双侧胸廓对称。左前臂内侧见一长225px疤痕,外侧见一长175px疤痕,左腕关节活动度:掌屈:50度(对侧75度),背伸55度(对侧80度),尺偏30度(对侧45度),桡偏35度(对侧40度),左臀部见一长425px疤痕,左大腿外侧见两处疤痕,分别长125px,475px,左大腿下段前侧见一长112.5px疤痕,左髋关节活动度:伸0度(对侧0度),屈60度(对侧115度),内收25度(对侧40度),外展20度(对侧45度),外旋10度(对侧25度),内旋10度(对侧25度),左膝关节活动度:伸0度(对侧0度),屈70度(对侧130度),左膝部内侧见一长275px疤痕,左膝部外侧可见三处疤痕,分别长25px、25px、25px,左踝关节活动功能尚可。双下肢基本等长。余无殊。

 3、阅片所见:余姚市人民医院X线片(DX-387802)3张示:左尺桡骨远端及桡骨茎突骨折,断端移位;左股骨中段粉碎性骨折,断端错位;左髌骨脱位;左髋臼骨折;左外踝撕脱性骨折。CT片(CT-520910)2张示:左胫骨平台骨折,左髌骨脱位。X线片(DX-393940)1张示:左侧第2-6肋骨骨折,部分断端错位明显。X线片(1011389)1张示:左尺桡骨远端骨折,内固定在位,骨折线模糊。X线片(1127093)2张示:左股骨、左髋臼骨折内固定在位,骨盆形态尚可,股骨断端仍见骨碎片及骨折线。

四、分析说明

根据倪××的病史资料、影像学片及活体检查结果,现就鉴定要求综合分析说明如下:

被鉴定人倪××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伤,伤后被120送至余姚市人民医院急诊。根据当时所摄X线片及CT片提示“左尺桡骨远端及桡骨茎突骨折,左外踝骨折,左胫骨平台骨折,髌骨脱位考虑,左髋臼、左股骨中下段骨折;左侧第4-6肋腋缘骨折;左侧胸壁软组织肿胀”。根据复读该日X线片及复查的X线片及CT片,认为上述诊断成立,且左侧第2、3肋骨也存在骨折。倪××经急诊清创缝合及石膏托、夹板固定后收住入院行内固定术等治疗。结合本次活体检查见左侧肢体多处手术疤痕及左腕关节、左髋关节及左膝关节功能障碍,综上认为,倪××因交通事故致左尺桡骨远端及桡骨茎突骨折、左侧2-6肋骨骨折,左髋臼、左股骨中下段骨折、左胫骨平台骨折、髌骨脱位、左外踝骨折的事实存在。倪××伤后经住院行手术治疗及康复锻炼,目前已1年余,伤情稳定,但仍遗留左腕关节,左髋、膝关节活动功能障碍,系外伤所致后遗症。根据本次活体检查计算,倪××左腕关节活动功能丧失达27.6%,左髋活动功能丧失达43.5%,左膝关节活动功能丧失达46.2%,故依照我国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附录C.8.2条及第4.9.9.i)条之规定,评定倪××因交通事故致左下肢损伤经治疗后,遗留左下肢功能丧失达25%以上(未达50%)的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根据上述标准第4.10.5.b)条之规定,评定倪××因交通事故致左侧第2-6肋骨折(共计5根)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倪××左腕关节损伤后遗留左上肢功能丧失未达10%,不构成伤残等级。

五、鉴定意见

倪××因交通事故致左下肢损伤经治疗后,遗留左下肢功能丧失达25%以上(未达50%)的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

倪××因交通事故致左侧第2-6肋骨折(共计5根)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

 

授权签字人:                          鉴定人:贺元祥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330206023001

 

鉴定人:黄国良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330206023005

                 

                 二○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附:检验照片 

对倪××的劳动能力、休息、护理、营养期限

及后续治疗费的评估意见

被鉴定人倪××因交通事故致左侧肢体多发伤,伤后在余姚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现委托单位要求本所按照有关规定对倪××劳动能力、休息、护理、营养期限及后续治疗费出具相关评估意见。

结合倪××的外伤史、病史资料记载及本次检查所见,认为倪××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左尺桡骨远端及桡骨茎突骨折、左侧2-6肋骨骨折,左髋臼、左股骨中下段骨折、左胫骨平台骨折、髌骨脱位、左外踝骨折的诊断明确。倪××目前遗留左腕、左髋、左膝关节功能障碍,经计算,左腕关节活动功能未完全丧失,左髋、左膝关节功能丧失均未达2/3。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件(人社部发[2014]8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修订后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规定,根据我国GB/T 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第5.6.2六级条款系列 25)条“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重度障碍”及 附录A.2.5.2条关节功能重度障碍“关节僵直于功能位,或残留关节活动范围约占正常的三分之一,较难完成原有劳动并对日常生活有明显影响”,倪××的目前损伤结果未达到六级致残。根据该标准第5.9.2 九级条款系列23)条“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或外固定支架术后”及总则第4.2条之规定,倪××的损伤后果为八级致残。故依照劳社部发[2002]8号《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之规定,倪××的损伤后果既不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也不属于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程度。

倪××伤后住院期间及出院后康复休养期间不能参加工作,需休息一段时间,个人日常生活能力受限,需有人护理。且伤后体内营养消耗增加,应适当补充营养以利机体损伤恢复。参照有关规定及损伤实际情况,建议其休息期限自受伤之日至第一次鉴定之前一日止,护理期限累计为120日,营养期限为90日(以上三项均包括住院期间)。

倪××伤后经内固定术等治疗,目前内固定均未拆除,待日后需拆除左尺桡骨及左股骨处的内固定,费用参照医院相关证明(建议费用为贰万元人民币)。

评估意见:

倪××目前的损伤后果既不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也不属于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程度。

建议倪××的休息期限自受伤之日至第一次鉴定之前一日止,护理期限累计为120日,营养期限为90日(以上三项均包括住院期间)。

倪××的后续治疗费(拆左尺桡骨及股骨处内固定)费用参照医院相关证明(建议费用为贰万元人民币)。

 

鉴定人:贺元祥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330206023001

 

鉴定人:黄国良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330206023005

 

二○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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