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法委鉴字第31号

发布日期:2015-04-15 字号:[ ]


宁波三益司法鉴定所

司法鉴定意见书

                                                                                              甬益司鉴[2015]临鉴字394号

一、   基本情况:

委托单位:余姚市人民法院

委托鉴定事项:伤残等级鉴定,休息、护理期限评估

受理日期:2015年2月27日

鉴定材料:委托单位提供下列外部信息:

1、余姚市人民法院关于王××的司法鉴定委托书一份、民事诉状一份、重新鉴定申请书一份、王××的宁波市通用门诊病历一份、余姚市人民医院出院记录(住院号40608)一份、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上述材料均由法院提供);

2、余姚市人民医院的X线片(片号726971)一张、余姚市人民医院的CT片(片号729435)一张、余姚市人民医院的MRI片(片号MR-144592)二张(上述材料法院同意由被鉴定人本人提供);

3、宁波市第二医院的MRI(片号EY599251)三张(本所要求其复查);

上述材料经核查后作为本鉴定文书的鉴定依据

鉴定日期:2015年3月9日

鉴定地点:本 所

在场人员:被鉴定人家属及原告代理律师;本所已通知保险公司,鉴定时未到场

被鉴定人:王××,女

二、检案摘要

据余姚市人民法院送鉴材料记载:被鉴定人王××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伤后在余姚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大腿软组织挫伤,颅底骨折,多处挫伤,右侧肋骨骨折。出院后,被鉴定人因“右肩部活动不利,上举疼痛”多次在门诊复查治疗。被鉴定人委托宁波某司法鉴定所作了伤残等级鉴定,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案经法院审理时,因被告方对原鉴定意见存有异议,提出重新鉴定。故委托单位委托本所要求按我国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对被鉴定人王××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并对其休息期限及护理期限进行评估。

三、检验过程

(一)、病历摘录:

王××的宁波市通用门诊病历记载:主诉:外伤致多处疼痛1小时。查体:右颧弓处肿胀,张口活动可,胸廓无畸形,压痛不明显,右肩压痛,右上肢活动尚可。右髋部、左大腿及左膝疼痛,活动受限,左膝侧方及抽屉试验不合作,四肢肢端活动均可。予以对症治疗。初步诊断:头部外伤,多处软组织挫伤,多处皮肤挫伤,左大腿血肿。

余姚市人民医院住院(住院号40608)。该院出院记录记载:患者因“外伤致左大腿肿胀、右眼眶淤血2天余”入院。查体:右眼眶淤血,视力粗测可,右胸肿痛,右上肢皮肤擦伤,右肩活动受限,被动活动疼痛明显。左大腿肿胀明显,软组织淤血,皮肤触痛明显,活动受限,功能障碍,被动活动疼痛明显。入院后行右肩关节MRI检查提示:右侧肱骨大结节挫伤,关节盂前缘骨折伴冈上肌肌腱损伤考虑,右肩关节积液。胸部CT提示:两侧胸腔少量积液,右侧部分肋骨骨皮质凹陷。予以抬高左大腿、卧床休息,同时予以消肿补液等对症治疗,并请中医科会诊予草药口服治疗。出院诊断:左大腿软组织挫伤,颅底骨折,多处挫伤,右侧肋骨骨折。

王××的宁波市通用门诊病历记载:查体:右上肢上举受限,左大腿血肿消退。予以对症治疗。

王××的宁波市第二医院MRI报告记载:右侧冈上肌肌腱损伤,右侧肱骨大结节及肩胛骨肩峰局部水肿。

(二)、检验情况:

1、检验方法: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有关操作要求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检验所见:被鉴定人步行入室,神清,精神可,查体合作,自诉:右肩部活动不利索,上举等受限。颜面部外观未查及明显阳性体征,双侧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射可。颈软,活动可。双侧胸廓对称,未见明显畸形,呼吸平稳。右肩部局部压痛,活动功能部分受限,活动度:前屈上举125度(对侧170度),外展上举120度(对侧165度),内收30度(对侧40度),后伸40度(对侧60度),水平位内旋80度(对侧90度),水平位外旋70度(对侧90度)。右肘、右腕关节活动功能可。右手五指活动功能可。腹软无压痛。四肢活动功能可。余无殊。

3、阅片所见:余姚市人民医院的X线片(片号726971)示:右侧第4、5、6肋腋段骨皮质不连续,断端位置尚可。CT片(片号729435)示:右侧第4-6肋骨骨皮质不连续,局部凹陷,提示右侧第4-6肋骨骨折。MRI片(片号MR-144592)示:右侧肱骨大结节骨挫伤,关节盂前缘骨折伴冈上肌肌腱损伤,右肩关节积液,提示肩袖损伤。宁波市第二医院的MRI片(片号EY599251)示:右侧冈上肌肌腱损伤,右侧肱骨大结节及肩胛骨肩峰局部水肿。

四、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单位送鉴的材料、被鉴定人提供的影像学片、本所要求被鉴定人复查的右肩关节MRI,结合本所检查所见,现就鉴定要求分析说明如下:

被鉴定人王××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伤后门诊查体见:右颧弓处肿胀,胸廓压痛不明显,右肩压痛,右髋部、左大腿及左膝疼痛,活动受限。予以对症治疗。在余姚市人民医院住院,住院期间行影像学片检查,见右肱骨大结节挫伤、右肩关节盂前缘骨折伴冈上肌肌腱损伤等,提示右肩袖损伤;右侧第4-6肋骨骨折。予以抗炎、消肿等对症治疗。因被鉴定人受伤当时门诊病历有“右肩压痛”病史资料记载,且其余姚市人民医院出院记录中亦有“右上肢皮肤擦伤,右肩活动受限,被动活动疼痛明显”的病史资料记载,故认为被鉴定人王××存在右肩部外伤的病例基础。

结合被鉴定人住院期间的右肩部MRI检查及本所要求其复查的右肩部MRI,均提示右肩袖存在损伤,故认为被鉴定人王××右肩袖损伤的事实可予以认定,与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相关。综上所述,认为被鉴定人王××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右肩袖损伤、右侧第4-6肋骨折、全身多处挫伤等事实存在。目前遗留右肩关节活动功能部分受限。

据上,依照我国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附录C.8.2条肢体丧失功能计算之规定,经计算其右上肢活动功能丧失10%以上(未达25%)。依照上述标准第4.10.10.i)条之规定,评定王××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右肩袖损伤经治疗后,目前遗留右上肢活动功能丧失10%以上(未达25%)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

五、鉴定意见

王××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右肩袖损伤经治疗后,目前遗留右上肢活动功能丧失10%以上(未达25%)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道标)。

授权签字人:                          鉴定人:任  斌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330206023008

 

鉴定人:周志官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330206023004

 

二○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附:检验照片

附件一

对王××有关休息、护理期限的评估意见

王××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伤后在余姚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现委托单位委托本所要求对被鉴定人王××休息、护理期限出具评估意见。

根据王××的外伤史、病史资料记载、影像学片所示及本次检查所见,认为王××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右肩袖损伤、右侧第4-6肋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等事实存在。王××伤后住院期间及出院后康复休养期间不能参加工作,需休息一段时间,个人日常生活能力受限,需有人护理。参照有关规定及损伤实际情况,建议其休息期限为150日,护理期限为60日。(以上二项均包括住院期间)

评估意见:

建议王××的休息期限为150日,护理期限为60日。(以上二项均包括住院期间)

                     鉴定人:任  斌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330206023008

 

鉴定人:周志官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330206023004

 

二○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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