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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执 行 书 申请人:张某某,男,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在余姚市某某公司工作,住余姚市兰江街道舜水路1号。联系方式:13000000000 被申请人:李某某,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在余姚市某某公司工作,住余姚市梨洲街道谭家岭路1号。联系方式:13000000000 请求事项: 1、 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疗费、交通费等合计20000元,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 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支付案件受理费200元。 事实与理由: 贵院作出的(2012)甬余民初字第1号案件已于2012年12月1日生效,但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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