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上互联网公开范围及查询方法

发布日期:2015-05-21 字号:[ ]


    我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余姚法院网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社会公众可进行检索、查询。我院还将通过微信、微博等形式,发布社会关注度高、具有法制教育、示范和指导意义的案件的裁判文书。

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本院裁判文书,均应上网。

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实施细则》第三条  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主要包括反映诉讼案件实体审理结果的判决书、发回重新审理的裁定书、维持或者核准原审判决的刑事裁定书、国家赔偿决定书等。

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案件的减刑、假释裁定书以及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驳回执行申请、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以及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裁定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实施细则》第四条  裁判文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四)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

(五)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删除相关信息后,裁判文书已失去公开意义的;

(六)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实施细则》第七条 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出生年月日、性别、民族、家庭住址、工作单位、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

(二)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

(三)商业秘密;

(四)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保留律师事务所名称;委托代理人是公民的,按照前款第(一)项要求处理,但保留其与当事人的关系部分。

银行账号、邮箱,用“××……”作部分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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