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法委评127号 存放于余姚市马渚镇大施巷村工业厂房内的机器设备一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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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需要 资产评估报告书
公评报字[2015]第1025号 宁波公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一、 我们在执行本资产评估业务中,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恪守了独立、客观和公正原则,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是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二、 我们已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进行现场勘查。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并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必要查验,但我们无法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真实性做任何形式的保证。我们已提请企业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评估报告的要求,并对发现问题进行了披露。 三、 参加本次评估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无利益关系,同时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无利益关系,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见。 四、 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中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的假设和限定条件的限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充分关注评估报告中载明的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值的保证。 五、 我们对评估对象的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的专业意见,是经济行为实现的参考依据。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仅限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送交相关主管机关审查使用,除依据法律须公开的情形外,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媒体上,也不得使用于本评估报告所述评估目的之外的其他目的,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 本评估报告书含有若干附件,所有附件均为本评估报告书的正式组成部分,与正文一并使用时有效。
评估报告日:2015年5月18日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需要 资产评估报告书
公评报字[2015]第1025号
宁波公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接受余姚市人民法院的委托,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余姚市人民法院办理申请执行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与被执行人宁波××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而涉及的机器设备在评估基准日(2015年4月29日)的价值进行评估。本公司评估人员在履行了必要评估程序后,结合本次评估目的形成了评估结论。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 余姚市人民法院 (二)被评估单位 被评估单位(被执行人):宁波××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次评估目的是为余姚市人民法院办理申请执行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与被执行人宁波××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甬余法委评127号】的执行需要提供参考作价依据。 本次评估的评估对象及范围为余姚市人民法院“(2015)甬余法委评127号”司法评估委托书中列示的由余姚市人民法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宁波××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抵押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存放于余姚市马渚镇大施巷村工业厂房内的机器设备一批(详见清单)。 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机器设备共31台/套/个,其中抵押内机器设备27台/套/个,分别为: 太阳能电池清洗机1套,型号为SC200D,设备外体标识(SC-200C全自动扩散前单晶/多晶酸洗综合处理设备);美国(BTU)进口的干燥烧结一体炉1套,型号为RTC PVD-609;日本(NPC)进口的全自动太阳能电池片测试仪1套,型号为NCT-180AA-T-14;制酸绒设备1台,型号为SC200D;去PSG设备1台,型号为SC200D,设备外体标识(SC-200C全自动扩散后硅片清洗机);石英管清洗设备1台,型号为SC-1020,设备外体标识(SC-B石英管清洗机);烘干工艺配套SC-200硅片装载花篮共18个;德国(Roth&RauAG)进口的太阳能电池等离子增强化学气相沉积设备及附件1套,型号为SINAL;日本(DEK)进口的太阳能电池水银印刷机及配件1套,型号为DEK-J1762CL;废水处理设备1套,非标。抵押外机器设备4套/台/个,分别为:美国(BTU)进口的型号为RTC PVD-609干燥烧结一体炉1套、日本(DEK)进口的型号为DEK-J1762CL太阳能电池水银印刷机及配件1套,型号为M5111-4WL/UM三管高温扩散/氧化系统2套。 本次评估现场勘查时,被评估设备均存放于余姚市马渚镇大施巷村工业厂房内,使用环境良好,除废水处理设备为2010年购置外,其余设备均为2007年购置,购置年限较长,部分设备表面发黄,设备整体状况良好。 评估范围由委托方确定。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本次评估采用清算价值作为选定的价值类型,具体定义如下: 清算价值,即指资产在强制清算或强制变卖前提下,变卖资产所能合理获得的价值数额。 本项目评估基准日为2015年4月29日。一切计价标准均为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所有资产均为基准日实际存在的资产。 该评估基准日主要是根据委托方实现经济行为的需要而确定的。 (一)行为依据 1. 余姚市人民法院司法评估委托书【(2015)甬余法委评127号】。 (二)准则及法律依据 1. 财政部财企[2004]20号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的通知 ; 2.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03年发布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 3. 中评协[2007]189号《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等7项资产评估准则的通知》; 4.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通知文件等。 (三)取价依据 1.2015机电产品报价手册; 2.经销商、生产厂家、使用单位的咨询; 3.阿里巴巴网、马可波罗网等网上采价; 4.有关设备市场调查询价; 5.其它有关询价资料、二手交易资料; 6.委托方提供的部分设备购置发票或进口报关等; 7.现场勘察、核实、情况记录等相关资料。 (一)评估方法的选择过程和依据 依据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清算价值评估可以采用市场法、成本法二种方法。市场法是以现实市场上的参照物来评价估值对象的现行公平市场价值,它具有估值数据直接取材于市场,估值结果说服力强的特点。 因机电产品交易市场交易信息的获取途径有限,且同类产品交易量小,选取同类型市场参照物的有一定的难度,故本次评估未采用市场法。 综合上述原因及结合本次评估对象、价值类型和评估师所收集的资料,确定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二)成本法 重置成本法,指的是在一定条件下,被评估的资产,在全新状态下的重置成本,减去该项资产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来估算资产价值的方法。 1.设备重置全价的确定 机器设备重置全价通常由设备购置费、设备运杂费、设备安装调试费组成。 1.1 设备购置费 设备购置费是指在评估基准日购置与评估设备具有相同型号、规格、相同生产厂家生产的全新设备市场成交最低价。 本次评估按实际市场成交价确定评估设备购置费。 1.2 设备运杂费 设备运杂费主要根据评估设备的重量、体积、运输距离等因素而确定。 本次评估设备由销售公司或生产厂家负责送货,故不计运杂费。 1.3 设备安装调试费 设备安装调试费主要根据评估设备安装调试的难易程度和所需附配件情况而确定。 本次评估设备安装调试费已包含在设备售价中,故不计设备安装调试费。 2. 设备综合成新率的确定 在设备现场勘查的基础上,结合下述因素确定评估设备综合成新率: 2.1 设备己使用年限 2.2 设备完好情况,是否存在缺陷及其缺陷的严重程度 3.设备评估值的确定 设备评估值=设备重置全价×设备综合成新率 本次评估程序主要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评估准备阶段 与委托方洽谈,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对自身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接受委托,签订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确定项目负责人,组成评估项目组,编制评估计划;准备评估所需资料。 (二)现场调查及收集评估资料阶段 根据此次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按照评估程序准则的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评估人员通过询问、函证、核对、监盘、勘查、检查、抽查等方式进行实地调查,从各种可能的途径获取评估资料,核实评估范围,了解评估对象现状,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 (三)评定估算阶段 对收集的评估资料进行必要分析、归纳和整理,形成评定估算的依据;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评估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选择适用的评估方法,选取相应的公式和参数进行分析、计算和判断,形成初步评估结果。 (四)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阶段 根据对各类资产的初步评估结果,编制相关评估说明,在核实确认相关评估说明具体资产项目评估结果准确无误,评估工作没有发生重复和遗漏情况的基础上,依据各资产评估说明进行资产评估汇总分析,确定最终评估结论,撰写资产评估报告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准则和评估机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对评估报告及评估程序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内部审核;与委托方或者委托方许可的相关当事方就评估报告有关内容进行必要沟通;按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向委托方提交正式资产评估报告书。 (一)本次评估以本资产评估报告所列明的特定评估目的为基本假设前提; (二)本次评估的各项资产均以评估基准日的实际存量为前提,有关资产的现行市价以评估基准日的国内有效价格为依据; (三)本次评估假设评估基准日后外部经济环境不会发生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及遇有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 (四)本次评估假设委托方提供的相关基础资料和真实、准确、完整; 当出现与前述假设条件不一致的事项发生时,本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 被评估单位(被执行人):宁波××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评估总值:(人民币大写)市场价值为壹仟肆佰捌拾柒万伍仟陆佰元整。 评估结论详细情况见评估明细表。 本评估报告存在如下特别事项,提请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 1. 本次评估现场勘查时,按委托方要求,对以下4套未抵押设备单独进行评估:具体设备分别为美国(BTU)进口的型号为RTC PVD-609干燥烧结一体炉1套、日本(DEK)进口的型号为DEK-J1762CL太阳能电池水银印刷机及配件1套,型号为M5111-4WL/UM三管高温扩散/氧化系统2套。 以上4套设备未在宁波××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抵押于××银行余姚分行设备清单之内,具体评估值及变现值详见《机器设备清查评估明细表(抵押外)》。 2.本次评估按既定的评估目的提供给委托方使用,即为余姚市人民法院执行(拍卖)需要提供价值参考。 3.我们已对估价对象进行了实地查勘,并对查勘的客观性、真实性、公正性承担责任,但我们对估价对象现场查勘仅限于其外观和使用状态,对遮盖、未暴露及难以接触到的部分依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估。除非另有协议,我们评估不承担对估价对象的质量进行测试和检验的责任。 4.本次评估对被评估单位可能存在的其他影响评估结果的特别事项,在委托方提供有关资料时未作特别说明而评估师根据其执业经验一般不能获悉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报告使用人应关注本报告中披露的有关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一) 本评估报告只能由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且只能用于本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评估报告使用者应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的要求正确、恰当地使用本评估报告,任何不正确或不恰当地使用报告所造成的不便或损失,将由报告使用者自行承担责任。 (二) 未征得本公司书面同意,本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 (三)本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壹年,即:2015年4月29日至2016年4月28日。如果资产状况、市场状况与评估基准日相关状况相比发生重大变化,委托方应当委托评估机构执行评估更新业务或重新评估。 本评估报告正式提出日期为2015年5月18日。
宁波公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产评估师: 注册资产评估师:
报告日期:2015年5月1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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