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法委鉴字第45号

发布日期:2015-05-26 字号:[ ]


宁波三益司法鉴定所

司法鉴定意见书

                                                                                              甬益司鉴[2015]临鉴字第716号

一、   基本情况:

委托单位:余姚市人民法院

委托鉴定事项:伤残等级重新鉴定

受理日期:2015年3月30日

鉴定材料:余姚市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委托书及鉴定申请书各一份、郭××的身份证一份、余姚市中医医院出院记录(住院号20131335、20145504)二份、宁波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上述鉴定材料由法院提供);

余姚市第四人民医院的X线片(片号DX-24007)一张、余姚市中医院的X线片(片号X221213)一张、X线片(片号X290118)一张(上述鉴定材料由被鉴定人本人提供)。

鉴定日期:2015年4月9日

鉴定地点:本所

在场人员:被鉴定人女儿(已通知保险公司代表,表示不到场)

被鉴定人:郭××,男

二、  检案摘要

据余姚市人民法院提供的鉴定材料记载:郭××因交通事故致伤,伤后在余姚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胫腓骨骨折等。郭××(系被鉴定人本人)委托宁波某司法鉴定所对其进行伤残等级等方面的鉴定。郭××在余姚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予以左胫腓骨骨折术后拆内固定术等对症治疗。本案进入诉讼程序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对郭××的伤残等级提出异议。现委托单位委托本所要求本所按我国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对郭××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

三、  检验过程

(一)、病历摘录:

据郭××的余姚市中医医院出院记录(住院号20131335)记载:患者因“摔伤致左小腿疼痛,活动受限3小时”入院。查体:左小腿肿胀,局部压痛,可及骨擦音,左小腿活动受限,左小腿石膏固定在位。X线片检查提示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断端移位。入院后行“左胫腓骨骨折切复钢板内固定术”,术后预防感染止血退肿补液对症治疗。出院诊断:左胫腓骨骨折。

郭××在余姚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号20145504)。该院出院记录记载:入院后在腰麻下行“左胫腓骨骨折术后拆内固定术”,术后予防感染、活血化瘀及对症支持治疗。

(二)、检验情况:

1、检验方法: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有关操作要求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检验所见:被鉴定人郭××步行入室,行走略跛行,神清,精神可,查体合作。头颅无畸形,双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射灵敏。自诉:伤后感觉左下肢无力,左踝活动受限,上下楼梯困难。胸腹部无殊。左小腿前侧下段见纵形疤痕400px,左踝部外侧见212.5px疤痕,左小腿及左踝部轻度肿胀,左踝关节活动度:背伸0°(对侧20°),跖屈45°(对侧60°),左足趾血运、感觉及活动可。四肢肌力Ⅴ级,肌张力正常。

3、阅片所见:余姚市第四人民医院的X线片(片号DX-24007)示:左胫腓骨中下段骨折,断端错位明显。余姚市中医院的X线片(片号X221213)示:左胫腓骨中下段骨折内固定术后,内固定在位,位线可,可见骨痂生长。X线片(片号X290118)示:左胫腓骨中下段骨折内固定拆除术后。

(三)、委托单位提供的鉴定材料及被鉴定人提供的影像学片等外部信息,经核查后,可以采信,作为本鉴定文书的鉴定依据。

四、  分析说明

根据余姚市人民法院提供的郭××病史资料及影像学片,结合本所检查所见,分析如下:

郭××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左下肢受伤,伤后检查见:左小腿肿胀,局部压痛,可及骨擦音,左小腿活动受限,左小腿石膏固定在位。X线片检查提示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断端移位。入院后行“左胫腓骨骨折切复钢板内固定术”。2014年11月20日行“左胫腓骨骨折术后拆内固定术”。结合本次检查所见,认为郭××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左胫腓骨中下段骨折的诊断明确。经手术及对症治疗后,目前左踝关节活动功能丧失43.8%。依照我国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附录C.8.2条肢体丧失功能计算之规定,经计算其左下肢活动功能丧失5.3%(未达10%)。依据上述标准有关之规定,郭××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左胫腓骨中下段骨折经手术治疗后,致左下肢活动功能丧失5.3%(未达10%)不构成伤残等级。

五、  鉴定意见

郭××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左胫腓骨中下段骨折经手术治疗后,致左下肢活动功能丧失5.3%(未达10%)不构成伤残等级(道标)。

授权签字人:                          鉴定人:黄国良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330206023005

 

鉴定人:夏祖谧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330206023003

 

二○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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