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法委鉴字第77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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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诚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甬诚司鉴 [2015]临鉴字第810号 一、基本情况 委 托 方:余姚市人民法院 委托鉴定事项:伤残等级及后续治疗费 受理日期:2015年4月28日 鉴定材料:司法鉴定委托书1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解放军第一一三医院出院小结1份、原司法鉴定意见书2份、宁波市通用门诊病历1份、身份证1张、X片2张、CT片1张等 鉴定日期:2015年4月28日 鉴定地点:宁波诚和司法鉴定所 在场人员:本所已履行《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规则》规定的告知义务,本所鉴定人员已通知保险公司,对方表示不过来 被鉴定人:周 ×,男 二、检案摘要 1、案情介绍:周×因交通事故致颌面部毁损伤等,伤后在解放军第一一三医院住院治疗,目前面部片状瘢痕残留。周×曾在衢州某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了伤残等级等的鉴定,但本案被告对鉴定意见存在异议,故委托单位委托本所,要求本所依照我国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对被鉴定人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并要求按照相关规定,对其伤后的后续治疗费进行重新评估,并出具相应意见。 2、病史摘要: 据周×的解放军第一一三医院出院小结(住院号:235237)记载:因“车祸致颌面部破损出血疼痛3小时”入院。入院查体:头面部双侧前额、眶上区、鼻翼、上下唇、右颊部均可见大片挫裂伤,伤口深达骨面,上颌窦前壁、右侧下颌骨颊侧骨板外露,大片皮肤及软组织缺损,左侧颏下至下颌角处一斜形创口,创缘不齐,渗血不止,面神经下颌缘枝行经处软组织裂开至骨面,与口内粘膜形成贯通,咬合关系欠佳,张口度可。拍片示:上颌窦前外侧壁骨折、鼻骨骨折,右肩胛骨骨折。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急诊行“头面部毁损伤清创缝合术”,术后予抗感染及对症治疗,创面恢复情况尚好,后行“右肩肩锁关节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予预防感染,对症及支持治疗。出院诊断:“颌面部毁损伤,上颌窦骨折,右肩胛骨骨折,右肩锁关节脱位。” 三、检验过程 1、检验方法:依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检验所见: 自述:时常鼻塞,天气热时呼气稍不利,分泌物增多。 被鉴定人神志清,步行入室,检查合作,一般情况可;右额部至鼻根部及右上睑可见范围175px×50px不规则瘢痕及色素改变,右面部至右鼻颊可见范围75px×60px瘢痕及色素改变,左鼻颊可见范围62.5px×20px瘢痕及色素改变,左鼻颊可见25px×12.5px瘢痕及色素改变,左上唇左侧可见范围25px×12.5px瘢痕及色素改变,左口角下可见范围62.5px×12.5px瘢痕及色素改变,右颧弓、右下睑、右上唇、右下唇可见散在的条状瘢痕及色素改变,累计总长度212.5px,左外眦部下可见62.5px瘢痕,以上瘢痕色深,增生明显;以上瘢痕及色素部位,存在沥青等异物,对其容貌造成较大的影响。 右肩部可见范围150px×50px瘢痕,右肩锁骨上段可见75px×25px手术瘢痕,右肩锁骨下段可见100px×12.5px手术瘢痕,右肩及右上臂上段可见数条散在瘢痕,分别为75px、125px、175px、112.5px瘢痕,右肩关节活动尚可; 3、阅片所见: (1)、解放军第一一三医院X片1张(时间不详、片号不详)示:右肩锁关节脱位,右肩胛骨骨折,可见透亮骨折线。 (2)、解放军第一一三医院CT片1张(号4364)示:右上颌窦骨折,可见骨质塌陷。 (3)、解放军第一一三医院X片1张(号30682)示:右肩锁关节内固定术后,关节固位,右肩胛骨愈合可。 四、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病史资料、影像资料及检查所见,分析如下: 周×因交通事故致颌面部毁损伤,入院查体见头面部双侧前额、眶上区、鼻翼、上下唇、右颊部均可见大片挫裂伤,伤口深达骨面,上颌窦前壁、右侧下颌骨颊侧骨板外露,大片皮肤及软组织缺损,左侧颏下至下颌角处一斜形创口,创缘不齐,渗血不止,面神经下颌缘枝行经处软组织裂开至骨面,与口内粘膜形成贯通,咬合关系欠佳,张口度可。拍片示:上颌窦前外侧壁骨折,右肩胛骨骨折,右肩锁关节脱位。结合外伤史、影像资料及检查所见,确定其“颌面部毁损伤,上颌窦骨折,右肩胛骨骨折,右肩锁关节脱位”的诊断成立,系本次外伤所致。 上述损伤,经医院性“头面部毁损伤 清创缝合术”等治疗,目前病情基本稳定;由于周×颌面部毁损伤严重,大片皮肤及软组织剥脱缺损,并伴有异物(沥青),目前面部遗留累计25.45平方厘米瘢痕及色素改变,色深,增生明显,对其容貌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据此,依照我国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第4.7.2.h条之规定,周×因交通事故致颌面部毁损伤,经手术治疗,目前面部遗留范围为25.45平方厘米瘢痕及色素改变(超过24平方厘米,未达面部面积20%),对其容貌造成较大的影响,评定其伤残等级为七级伤残。 五、鉴定意见 1、周×因交通事故致颌面部毁损伤,经手术治疗,目前面部遗留瘢痕及色素改变,范围为25.45平方厘米,对其容貌造成较大的影响,评定其伤残等级为七级伤残。 六、落款 CMA授权签字人: 司法鉴定人: 罗立裕 陈君芳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330205006012 司法鉴定人: 沈武坤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330205006010
二O一五年五月六日 注:周×伤后的后续治疗费见附件1。
附件1: 关于周×面部后续治疗费的意见 周×因故致颌面部毁损伤,经手术治疗,目前面部遗留瘢痕及色素改变,范围为25.45平方厘米,对其容貌造成了较大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对其面部瘢痕进行治疗,才能达到减淡瘢痕的功能,由于其瘢痕增生明显,颜色较深,并且由于存在沥青异物(类似于纹身术后),手术很复杂,效果差,故无法确定后续费用,建议具体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
司法鉴定人: 罗立裕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330205006012 司法鉴定人: 沈武坤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330205006010
二O一五年五月六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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