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法委鉴字第7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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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三益司法鉴定所 司法鉴定意见书 甬益司鉴[2015]临鉴字第874号 一、 基本情况: 委 托 单 位:余姚市人民法院 委托鉴定事项:对施××的镶牙费用、伤残等级、护理时间、误工时间进行鉴定 受理日期:2015年4月14日 鉴定材料:余姚市人民法院提供的司法鉴定委托书一份、民事诉状一份、鉴定申请书一份、宁波市通用门诊病历一份、余姚市人民医院医疗证明书一份、余姚市兰江街道卫生院病假证明15张;被鉴定人施××提供的余姚市人民医院的X线片(片号:20140605092618590)一张、余姚市兰江街道卫生院的X线片(片号:YY390931)一张、X线片(片号:YY409798)一张 鉴定日期:2015年4月24日 鉴定地点:本所 在场人员:无;已通知对方当事人,但未到场 被鉴定人:施××,男 二、检案摘要 据余姚市人民法院送鉴的材料记载:施××因故被他人打伤,伤后在余姚市人民医院、余姚市兰江街道卫生院门诊治疗,目前伤情稳定。现因处理需要,委托单位委托本所要求本所按浙高法[2004]264号“关于执行《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有关规定对被鉴定人施××进行残疾等级鉴定,并对其休息、护理及后续治疗费(镶牙费用)出具相关评估意见。本所接案时,已履行相关告知义务,同意接受上述委托鉴定事项。 三、检验过程 (一)、病历摘录: 据施××的宁波市通用门诊病历记载:患者因“外伤致多处疼痛1小时余”,查体:头前额见75px长创口,后枕部见血肿,胸部压痛,右手无名指见肿胀。门诊予摄片及对症处理。初步诊断:多处伤。 门诊病历记载:病史同前,PE:右中环指末节稍肿胀,末节压痛(+)。X线示:右环指末节骨折。门诊予右环指石膏托固定等对症处理。初步诊断:多发伤、右环指末节骨折。口腔科会诊记载:PE: 门诊病历记载:PE:患指仍肿胀,夹板固定。 兰江街道卫生院门诊病历记载:PE:右环指甲下瘀血肿胀。 兰江街道卫生院门诊病历记载:PE:右环指远端稍有肿胀、压痛。 门诊病历记载:补充证明外伤。证明患者根据X线片专科检查,本身患有牙周病,外伤导致 门诊病历记载:PE: 余姚市人民医院医疗证明书建议休息1周。余姚市兰江街道卫生院病假证明15张,共计建议休息15周。 (三)、委托人提供的宁波市通用门诊病历记载、影像学片等外部信息,经核查后,可以采信,作为本鉴定文书的鉴定依据。 (二)、检验情况: 1、检验方法: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有关操作要求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检验所见:被鉴定人一般情况可,步行入室。神清语利,对答切题,检查合作。右眉弓外1/3处隐约可见斜形不规则皮色疤痕长50px。 3、阅片所见:余姚市人民医院X线片(片号:20140605092618590)示: 四、分析说明 根据余姚市人民法院提供的病史资料及被鉴定人施××提供影像学片,并对施××作了活体检查后对其残疾等级评定作如下分析: 施××因故致伤,伤后在余姚市人民医院、余姚市兰江街道卫生院门诊治疗。当日门诊检查有“头前额见75px长创口,后枕部见血肿,胸部压痛,右中环指末节稍肿胀,末节压痛”。次日门诊X线摄片提示右环指末节骨折,口腔科检查有 被鉴定人施××外伤后虽有 五、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施××多处外伤后尚不构成《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规定的残疾等级。 授权签字人: 鉴定人:夏祖谧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330206023003
鉴定人:贺元祥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330206023001
二○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对施××的休息、护理期限及后续治疗费(镶牙费用)事项的评估意见 委托人另行委托本所要求对其休息、护理期限及后续治疗费(镶牙费用)出具相关评估意见。根据施××的外伤史、提供的病历资料和活体检验所见,认为施××因故致右前额软组织裂伤、右环指末节骨折、 施××伤后致右环指末节骨折,作了右环指石膏托固定,不能作体力劳动,需要休息一段时间。个人日常生活不能完全自理,需有人护理。参照有关“三期”评定规范资料及损伤实际情况,建议施××的休息期限累计为70日,护理期限为30日。 施××目前仍有 评估意见: 建议施××的休息期限累计为70日,护理期限累计为30日。 施××以后如需镶牙的费用按正常无牙周病者镶牙费用计约需捌仟元人民币(供参考)。 鉴定人:夏祖谧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330206023003
鉴定人:贺元祥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330206023001 二○一五年五十一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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