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法委鉴字第33号

发布日期:2015-05-28 字号:[ ]


宁波三益司法鉴定所

司法鉴定意见书

                                                                                              甬益司鉴[2015]临鉴字第568号

一、   基本情况:

委托单位:余姚市人民法院

委托鉴定事项:伤残等级重新鉴定,休息、护理、营养期限及后续治疗费评估

受理日期:2015年3月19日

鉴定材料:余姚市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委托书及鉴定申请书各一份、郑××的身份证一份、宁波市通用门诊病历一份、余姚市人民医院的手术记录及出院记录(住院号81161354)一份、宁波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上述鉴定材料由法院提供);

余姚市人民医院的X线片(片号DX-327888)二张、CT片(片号CT-460053)一张、X线片(片号DX-327888)二张(上述鉴定材料由被鉴定人本人提供)。

鉴定日期:2015年3月24日

鉴定地点:本所

在场人员:无(已通知保险公司,未到场)

被鉴定人:郑××,男

二、  检案摘要

据余姚市人民法院提供的鉴定材料记载:郑××因交通事故致伤,伤后在余姚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右锁骨骨折、右髌骨撕脱性骨折、左侧桡骨远端骨折伴尺骨茎突骨折等。郑××(系被鉴定人本人)委托宁波某司法鉴定所对其进行伤残等级等方面的鉴定。本案进入诉讼程序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对郑××的伤残等级等项目提出异议。现委托单位委托本所要求本所按我国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对郑××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并对其休息、护理、营养期限及后续治疗费进行重新评估。

三、  检验过程

(一)、病历摘录:

据郑××的余姚市人民医院的手术记录及出院记录(住院号81161354)记载:患者因“外伤致头部、右肩、右膝、左腕肿痛9小时”入院。查体:头面部皮肤软组织擦伤,右肩部皮肤完整,局部压痛,可及骨折断端,右肩上举受限,右下肢石膏托固定中,右膝部肿胀,局部压痛,左前臂石膏托固定中,左腕部肿胀,局部压痛,左拇趾肿胀,局部压痛。X线片检查提示右锁骨中段骨折,右髌骨撕脱性骨折。入院后予以消肿、止痛、补液等对症治疗。在全身麻醉下行“右锁骨骨折+右髌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予以消肿、止痛、补液预防感染等对症治疗。出院诊断:右锁骨中段骨折,右髌骨撕脱性骨折,左侧桡骨远端骨折伴尺骨茎突骨折。

此后,郑××因右锁骨骨折术后,右膝关节活动功能受限多次在门诊就诊。

(二)、检验情况:

1、检验方法: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有关操作要求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检验所见:被鉴定人郑××步行入室,神清,精神软,查体合作。头颅无畸形,双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射灵敏。胸腹部无殊。右锁骨中段至肩峰端见325px横行疤痕,右肩部无肿胀,压痛(+),右肩关节活动度:前屈上举130°(对侧180°),后伸40°(对侧50°),外展上举130°(对侧170°),内收30°(对侧50°),水平位内旋70°(对侧80°),水平位外旋80°(对侧80°)。右膝部见纵形疤痕237.5px,右膝关节活动功能尚可。左腕关节活动功能尚可。四肢肌力Ⅴ级,肌张力正常。

3、阅片所见:余姚市人民医院的X线片(片号DX-327888)示:右锁骨中外段骨折,断端错位明显,右髌骨骨折,断端分离。CT片(片号CT-460053)示:左桡骨远端骨折伴尺骨茎突骨折,位线尚可。X线片(片号DX-327888)示:右锁骨中外段、右髌骨骨折内固定术后(内固定未累及关节面),内固定在位,骨折线消失。

(三)、委托单位提供的鉴定材料及被鉴定人提供的影像学片等外部信息,经核查后,可以采信,作为本鉴定文书的鉴定依据。

四、  分析说明

根据余姚市人民法院提供的郑××病史资料及影像学片,结合本所检查所见,分析如下:

郑××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右肩部、右膝部及左腕部受伤,伤后检查见:右肩部局部压痛,可及骨折断端,右肩上举受限,右膝部肿胀,局部压痛,左腕部肿胀,局部压痛,左拇趾肿胀,局部压痛。X线片检查提示右锁骨中段骨折,右髌骨撕脱性骨折。入院后在全身麻醉下行“右锁骨骨折+右髌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结合本次检查所见,认为郑××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右锁骨中外段骨折、右髌骨骨折、左桡骨远端骨折伴尺骨茎突骨折的诊断明确。经手术及对症治疗后,遗留右肩关节活动功能部分受限,功能丧失20.6%,对其今后日常生活及工作造成一定程度影响。虽然锁骨中外段骨折内固定尚未拆除,但内固定钢板未累及关节面,不影响左肩关节的活动功能。据此,依照我国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附录C.8.2条肢体丧失功能计算之规定,经计算其右上肢活动功能丧失10%以上(未达25%)。又依上述标准第4.10.10.i)条之规定,评定郑××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右锁骨中外段骨折经手术治疗后,目前遗留右上肢活动功能丧失10%以上(未达25%)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

五、  鉴定意见

郑××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右锁骨中外段骨折经手术治疗后,目前遗留右上肢活动功能丧失10%以上(未达25%)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道标)。

授权签字人:                          鉴定人:黄国良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330206023005

 

鉴定人:周志官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330206023004

 

 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附:检验照片

对郑××有关休息、护理、营养期限及后续治疗费的评估意见

郑××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伤后在余姚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现委托单位要求本所对被鉴定人的休息、护理、营养期限及后续治疗费出具相关评估意见。

结合郑××的外伤史、病史资料记载、影像学片所示及本次检查所见,认为郑××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右锁骨中外段骨折、右髌骨骨折、左桡骨远端骨折伴尺骨茎突骨折的诊断明确。郑××伤后住院期间及出院后康复休养期间不能参加工作,需要休息,个人日常生活能力受限,需有人护理。且伤后体内营养消耗增加,应适当补充营养以利机体损伤恢复。参照有关意见及损伤实际情况,建议其休息期限为180天,护理期限为60天,营养期限60天(上述三期均包括住院期间及拆内固定期间)。

郑××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右锁骨、右髌骨骨折经内固定术治疗后,目前内固定尚未拆除,待骨折愈合后,需拆除上述内固定,住院期间一般需住院费、医药费、手术费、麻醉费等费用累计约需壹万贰仟元人民币。

评估意见:

建议郑××的休息期限为180天,护理期限为60天,营养期限60天(上述三期均包括住院期间及拆内固定期间)。

郑××的后续治疗费(修补颅骨费用)约需壹万贰仟元人民币。

                          鉴定人:黄国良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330206023005

 

                         鉴定人:周志官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330206023004

 

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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