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法委鉴字第9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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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三益司法鉴定所 司法鉴定意见书 甬益司鉴[2015]临鉴字第1044号 一、 基本情况: 委托单位:余姚市人民法院 委托鉴定事项:伤残等级重新鉴定 受理日期:2015年5月7日 鉴定材料:余姚市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委托书、民事起诉状及重新鉴定申请书各一份、余姚市人民医院的出院记录一份、宁波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上述鉴定材料由法院提供); 楼××的身份证一份、余姚市人民医院的X线片二张、X线片一张(上述鉴定材料由被鉴定人本人提供)。 鉴定日期:2015年5月18日 鉴定地点:本所 在场人员:楼×A(系被鉴定人儿子,已通知保险公司,未到场) 被鉴定人:楼××,男 二、 检案摘要 据余姚市人民法院提供的鉴定材料记载:楼××因交通事故致伤,伤后在余姚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肱骨头骨折、左侧第8、9肋骨骨折等。楼××(系被鉴定人本人)委托宁波某司法鉴定所对其进行伤残等级等方面的鉴定。本案进入诉讼程序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对楼××的伤残等级提出异议。现委托单位委托本所要求本所按我国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对楼××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 三、 检验过程 (一)、病历摘录: 据楼××的余姚市人民医院的出院记录(住院号53171)记载:患者因“外伤致左肩部肿痛、活动受限3小时”入院。查体:左肩部肿胀、压痛明显,肩关节活动受限。左侧胸部压痛明显。拍片示左肱骨头骨折,左侧第8、9肋骨折。入院后对症支持治疗,在麻醉下行“左肱骨头骨折切复内固定术”,术后予以预防感染及消肿支持等治疗。出院诊断:左肱骨头骨折,左侧第8、9肋骨骨折。 (二)、检验情况: 1、检验方法: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有关操作要求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检验所见:被鉴定人楼××由家属陪着步行入室,一般情况可。自诉:左肩部疼痛。颜面部无殊。颈软,活动可。胸腹部无殊。左腋部可见一425px疤痕,左肩胛部肌肉萎缩,左肩部压痛。左肩关节活动度:前屈上举90°(对侧170°),后伸30°(对侧55°),外展上举90°(对侧170°),内收20°(对侧35°),贴臂位内旋55°(对侧60°),贴臂位外旋25°(对侧65°)。余肢肌力、肌张力正常。 3、阅片所见:余姚市人民医院的X线片(片号820663)示:左肱骨头粉碎性骨折,断端错位、分离,左第8、9肋骨折,位线尚可。X线片(片号871696)示:左肱骨头骨折钢板内固定术后,内固定在位,位线尚可。 (三)、委托单位提供的鉴定材料及被鉴定人提供的影像学片等外部信息,经核查后,可以采信,作为本鉴定文书的鉴定依据。 四、 分析说明 根据余姚市人民法院提供的楼××病史资料及楼××被人提供的影像学片,结合本所检查所见,分析如下: 楼××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左肩部及左胸部受伤,伤后检查见:左肩部肿胀、压痛明显,肩关节活动受限。左侧胸部压痛明显。X线片示:左肱骨头骨折,左侧第8、9肋骨骨折。入院后予行“左肱骨头骨折切复内固定术”等对症治疗。结合本次检查所见,认为楼××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左肱骨头粉碎性骨折、左第8、9肋骨骨折的损伤存在。目前左肩关节活动功能丧失42.1%。据此,依照我国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附录C.8.2条肢体丧失功能计算之规定,经计算其左上肢活动功能丧失25%以上(未达50%)。又依上述标准第4.9.9.i)条之规定,评定楼××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左肱骨头粉碎性骨折经手术治疗后,目前遗留左上肢活动功能丧失25%以上(未达50%)的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 五、 鉴定意见 楼××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左肱骨头粉碎性骨折经手术治疗后,目前遗留左上肢活动功能丧失25%以上(未达50%)的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道标)。 授权签字人: 鉴定人:陆海东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330206023007
鉴定人:夏祖谧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330206023003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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