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法委鉴字第99号

发布日期:2015-07-29 字号:[ ]


宁波三益司法鉴定所

司法鉴定意见书

                                                                                              甬益司鉴[2015]临鉴字1137号

一、   基本情况:

委 托 人:余姚市人民法院

委托鉴定事项:对徐××的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鉴定

受理日期:2015年5月28日

鉴定材料:余姚法院提供的民事起诉状一份、鉴定申请书一份、余姚市人民医院急诊抢救室病历记录一份、余姚市人民医院出院记录两份,经法院同意,被鉴定人提供的影像学片:余姚市人民医院X线片2张、CT片1张、X线片1张、X线片1张、X线片1张、X线片1张、X线片2张、宁波市第二医院X线片1张

鉴定日期:2015年5月29日

鉴定地点:本所

在场人员:徐×,系徐××亲属;已告知××保险

被鉴定人:徐××,男

二、检案摘要

据余姚市人民法院送鉴的材料记载:徐××因交通事故致伤,徐××伤后在余姚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目前伤情已基本稳定,但仍在家休养。现法院委托本所,要求本所按我国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对其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并对其休息、护理、营养期限及后续治疗费、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出具相关评估意见。

三、检验过程

(一)、病历摘录:

据徐××的余姚市人民医院急诊抢救室病历记录记载:徐××诉“车祸致左小腿疼痛一小时”就诊。体格检查:左小腿下段肿胀、畸形,各处皮肤多处擦伤。初步诊断:左胫腓骨下段骨折。处理:X线片,石膏托固定等。

据徐××余姚市人民医院出院记录记载:徐××因“外伤致多处疼痛10小时余”入院。查体:神清,精神可,右顶部稍肿胀,压痛明显,胸部挤压痛可疑阳性,骨盆挤压、分离试验阳性。左小腿石膏托固定中,右膝处、双手多处皮肤擦伤。辅助检查:CT示:右侧颞部硬膜外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额叶脑挫裂伤考虑,右侧头皮软组织肿胀。X片示:左胫腓骨下段骨折、左耻骨下支骨折考虑。入院后予卧床休息、改善循环、静脉补液等对症支持治疗。复查头颅CT示右侧颞部硬膜外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两额叶脑挫裂伤,对照前片,蛛血大部分吸收,右侧头皮软组织,右颞顶部骨折可能。CT示右侧颞部硬膜外血肿,两额叶脑挫裂伤,对照前片,右侧颞部硬膜外血肿,两额叶脑挫裂伤有吸收,右侧头皮软组织肿胀,右颞骨骨折?行左胫腓骨切复内固定术,术后手术切口红肿渗液、生长情况不佳,与外科会诊后予以左下肢切口VSD引流术,并行取皮植皮术+VSD覆盖术,术后予抗感染、补液,定期创口消毒换药。出院诊断:颅脑损伤:右侧颞顶部硬膜外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额叶脑挫裂伤考虑,右侧头皮血肿,左胫腓骨下段骨折、左耻骨下支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

据徐××余姚市人民医院出院记录记载:徐××因“左胫腓骨骨折术后1年余,左下肢疼痛、畸形2天”入院。查体:左下肢下端切口疤痕愈合,局部色素沉着,左下肢下端内翻畸形。辅助检查:X片示:左胫腓骨下段骨折内固定术后改变。入院后行左胫腓骨骨折拆内固定术+左侧取髂骨植骨术+胫腓骨骨折内固定术,术后予抗感染、补液等对症支持治疗。出院诊断:左胫腓骨下段骨折内固定术后,骨不连,内固定断裂,左下肢皮肤坏死。

据徐××宁波市第二医院X诊断报告记载:左胫腓骨中下段骨折内固定术后,金属内固定在位,断端位置尚好,骨折线尚可见,部分骨痂形成,左踝关节在位,关节间隙略狭窄。

(二)、检验情况:

1、检验方法: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有关操作要求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检验所见:被鉴定人一般情况可,查体合作,步行入室。自诉:左踝关节活动受限。双侧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射可。颈软无抵抗。双侧胸廓对称未见畸形,呼吸平稳。腹平软,无压痛。左小腿下段可见375px、300px疤痕两处,胫前局部有大面积的皮肤呈黑色。左足轻度内翻畸形,左踝关节功能部分受限,背伸-10度(对侧30度),跖屈30度(对侧60度),左足第1、2趾屈曲畸形,活动功能丧失,余三趾活动功能可。

3、阅片所见:余姚市人民医院的X线片2张示:左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断端错位;左耻骨下支局部骨皮质不连续,位置可。CT片1张示:右侧颞部硬膜外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头皮软组织肿胀。X线片1张示:左胫腓骨下段骨折钢板螺钉内固定在位,骨折线仍可见,骨痂不明显。未能提供此后摄片。X线片1张示:左胫腓骨骨折钢板螺钉固定在位,胫骨处钢板于原骨折处断裂,骨折端可见模糊骨折线及生长的骨痂,断端成角。X线片1张示:左胫腓骨下段骨折髓内钉等内固定在位,断端可见骨折线及骨质部分缺损,位置好。X线片1张示:左胫腓骨下段骨折内固定在位,较前片,断端未见明显骨痂生长。X线片2张示:左胫腓骨骨折内固定在位,断端仍可见骨折线及骨质缺损,骨折未愈合,左足第1、2趾畸形,部分骨质重叠)。宁波市第二医院X线片1张示:左胫腓骨下段骨折内固定在位,较4月25日X线片,有骨痂形成,骨折线较前模糊,但仍可见(骨折尚未愈合)。

四、分析说明

根据徐××的病史资料、影像学片及活体检查结果,现就鉴定要求综合分析说明如下:

被鉴定人徐××因交通事故致伤,伤后即在余姚市人民医院就诊,当时查体有“右顶部肿胀,压痛明显,胸部挤压痛可疑阳性,骨盆挤压、分离试验阳性,左小腿下段肿胀、畸形,右膝处、双手多处皮肤擦伤”的临床症状和体征,辅助检查所摄影像学片亦提示其“右侧颞部硬膜外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额叶脑挫裂伤考虑,右侧头皮软组织肿胀,左胫腓骨下段骨折、左耻骨下支骨折考虑”。入院后多次复查头颅CT明确头部损伤,并相继行“左胫腓骨切复内固定术,左下肢切口VSD引流术,行取皮植皮术+VSD覆盖术”等治疗。根据复读徐××伤后所摄CT片所见,结合本次活体检查情况,认为徐××因交通事故致右侧颞顶部硬膜外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头皮血肿、左胫腓骨下段骨折、左耻骨下支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的诊断可予以认定。

徐××因交通事故致左下肢骨折伴手术切口处皮肤感染,经治疗后,目前遗留左下肢皮肤坏死,左踝关节功能部分受限、左足第1、2趾挛缩畸形,功能丧失,系交通事故所致后遗症,已达鉴定时机,且该后遗症并不会因内固定拆除而有所改变。根据本次活体检查结果计算,徐××左踝关节活动功能丧失达77.8%,左足趾功能丧失达55%。综上,依照我国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第4.10.10.e)条之规定,评定徐××因交通事故致左下肢损伤经治疗后,目前遗留左足趾功能丧失达40%以上(未达100%),折合双足十趾丧失功能20%以上(未达50%)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其左踝关节功能丧失及头部外伤未构成伤残。

徐××伤后经内固定术等治疗,但骨折愈合较慢,且伤后1年余骨折断端处再次骨折,钢板断裂,经再次内固定术、植骨术等治疗,目前距离交通事故发生及第一次内固定手术已2年余,复查X线片仍可见断端骨折线,骨折尚未愈合。根据浙江省厅办公室文件【浙司办[2011]6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第三届法医临床鉴定业务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规定,胫腓骨骨折,经治疗2年以上,不愈合的,伤者放弃治疗,视为医疗终结的,应当按照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附则5.1规定,比照“一肢体功能丧失10%以上”确定伤残等级。但徐××目前复查的X线片可见骨折处有骨痂生长,骨折正在愈合中,待日后,骨折有可能愈合。故对徐××该损伤情况不予评定伤残等级。

五、鉴定意见

徐××因交通事故致左下肢损伤经治疗后,目前遗留左足趾功能丧失达40%以上(未达100%),折合双足十趾丧失功能20%以上(未达50%)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

 

授权签字人:                          鉴定人:贺元祥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330206023001

 

鉴定人:黄国良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330206023005

 

二○一五年六月一日

 

 

附:检验照片

  对徐××休息、护理、营养期限、后续治疗费、劳动能力程度、的评估意见

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伤,伤后在余姚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现余姚市人民法院要求本所按照有关规定对徐××的休息、护理、营养期限、后续治疗费、劳动能力程度出具相关评估意见。

结合徐××的外伤史、病史资料记载及本次检查所见,认为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右侧颞顶部硬膜外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头皮血肿、左胫腓骨下段骨折、左耻骨下支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多处软组织挫伤的诊断明确。

徐××伤后经内固定术治疗,根据我国GB/T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规定,徐××为九级致残,故根据《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之规定,徐××既不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也不属于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程度。

徐××伤后治疗及康复休养期间不能参加工作,个人日常生活能力受限,需有人护理。且伤后体内营养消耗增加,应适当补充营养以利机体损伤恢复。徐××伤后4月至伤后1年余期间未能提供摄片,但再发骨折时所摄X线片可见其骨折断端边缘毛糙,有骨痂生长,提示其骨折尚未愈合,其后再行内固定术及植骨术治疗,至今复查X线片可见其骨折处骨折线仍存,骨折尚未愈合。如徐××继续治疗的,参照有关规定及其损伤实际情况,建议其休息期限至本次鉴定之后180日止,护理期限累计为150日,营养期限累计为150日(包括前期两次住院期间及后期拆除内固定期间)。

徐××伤后经内固定等治疗,目前胫腓骨处内固定尚未拆除,骨痂生长,骨折正在愈合中,待日后可拆除内固定,费用约需捌仟元人民币。

评估意见:

徐××目前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既不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也不属于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程度。

如徐××继续治疗的,建议其休息期限至本次鉴定之后180日止,护理期限累计为150日,营养期限累计为150日(包括前期两次住院期间及后期拆除内固定期间)。

如徐××继续治疗,其后续治疗费(拆内固定费用)约需捌仟元人民币。

 

 

 

鉴定人:贺元祥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330206023001

 

鉴定人:黄国良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330206023005

 

二○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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