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法委鉴字第120号

发布日期:2015-07-29 字号:[ ]


宁波诚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甬诚司鉴 [2015]临鉴字第1182

一、基本情况

委托单位:余姚市人民法院

委托鉴定事项:伤残等级

受理日期:2015616

鉴定材料:司法鉴定委托书1份、简易程序事故认定书1份、余姚市第四人民医院出院记录1份、宁波市通用门诊病历1份、原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身份证1张、X线片2张等

鉴定日期:20156月16日

鉴定地点:宁波诚和司法鉴定所

在场人员:本所已履行《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规则》规定的告知义务,本所鉴定人员已通知保险公司,对方未到场

被鉴定人:戚××,男

 二、检案摘要

1、案情介绍:戚××因交通事故致右拇指末节基底部骨折伴脱位,伤后经余姚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手术治疗,目前伤情基本稳定,遗留右拇指指间关节活动功能受限。被鉴定人曾在宁波某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了伤残等级的鉴定,现被告方对鉴定意见存在异议,故委托单位特委托本所,要求本所依照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对被鉴定人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

2、病史摘要:据戚××的余姚市第四人民医院出院记录记载:患者因“撞伤致右拇指肿痛、畸形、活动受限1小时”入院。查体:右拇指肿胀明显,可及骨擦感,屈伸活动稍受限。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行“右拇指末节骨折复位内固定术+掌板修复术”,术后对症治疗。出院诊断:“右拇指末节基底部骨折伴脱位”。

三、检验过程

1、检验方法: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检验所见:

自诉:右拇指末节常感疼痛不适,活动不利。

被鉴定人神志清,步行入室,一般情况可,检查合作;右拇指末节可见不规则疤痕,指间关节活动部分受限,活动度0~20度(左侧活动度0~80度),掌指关节活动尚可,右手功能丧失13.5%;余无殊。

3、阅片所见:

(1)、余姚市第四人民医院X线片1张示:右拇指末节指骨基底部骨折伴脱位,骨质撕脱。

(2)、余姚市第四人民医院X线片1张示:右拇指末节指骨骨折,铆钉内固定术后,骨折愈合可。

四、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的病史资料、影像资料及检查所见分析如下:

戚××因交通事故致右拇指损伤,入院查体表现为右拇指肿胀明显,可及骨擦感,屈伸活动稍受限。影像片示:右拇指末节指骨基底部骨折伴脱位,骨质撕脱。结合外伤史、影像资料及检查所见,确认其“右拇指末节基底部骨折伴脱位”的诊断成立,系本次外伤所致。

上述损伤,经医院行“右拇指末节骨折复位内固定+掌板修复术”等治疗,目前伤情基本稳定。由于其右拇指末节基底部骨折伴脱位较严重,骨折累及指间关节,指间关节脱位明显,因此对其右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产生影响,虽然经手术治疗,但伤情恢复较差,目前遗留右拇指指间关节活动受限,右手功能丧失13.5%(由于右拇指末节铆钉不影响指间关节活动,因此可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对其日常生活及工作产生一定的影响。

据此,依照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第4.10.10.a条之规定,戚××因交通事故致右拇指末节骨折伴脱位,经手术治疗,目前遗留右拇指指间关节功能受限,右手功能丧失13.5%(致其双手功能丧失5%以上,未及10%)评定其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

五、鉴定意见

1、戚××因交通事故致右拇指末节骨折伴脱位,经手术治疗,目前遗留右拇指指间关节功能受限评定其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

2、相关照片见附件。

六、落款

CMA授权签字人:                 司法鉴定人:   罗立裕

君芳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330205006012

司法鉴定人:    沈武坤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330205006010

 

二O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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