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法委鉴字第124号

发布日期:2015-07-29 字号:[ ]


        温州天正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

温天司鉴所[2015]临鉴字第776号

一、   基本情况

余姚市人民法院[(2015)甬余法委鉴124号]

委托鉴定事项:劳动能力丧失程度

受理日期:2015年6月11日                         

鉴定材料(外部信息采集)

1.余姚市人民医院住院病历(NO:29928)1份;

2.宁波市医疗中心李惠利医院住院病历(NO:201415359)1份;

3.余姚市人民医院出院记录(NO:74687)1份;

4.宁波市通用门诊病历1份;

5.宁波××司法鉴定所鉴定书1份;

6.××司法鉴定所精神病鉴定意见书1份;

7.起诉书1份;

8.余姚市人民医院CT(NO:507544)3张、宁波市医疗中心李惠利医院CT(NO:365152)1张。

鉴定日期:2015年6月11日

鉴定地点本所鉴定室

在场人员:无(文证审核)

被鉴定人赵××,男

二、检案摘要

   1.案情摘要:

据委托人提供的起诉书示:被鉴定人赵××在余姚市第三人民医院大门北面安装铝塑板时从高处坠落致伤。曾在相关鉴定所伤残等级分别鉴定为七级、九级。现要求对上述委托事项进行评定。

2.病历摘要:

余姚市人民医院住院病历记录:高处坠落后神志不清伴左耳道流血8小时。体检:神志不清,GCS 11分,左侧外耳道见明显流血,未见反常呼吸,肢体偶见不自主活动。初步诊断:左颞顶骨折骨折,两侧颞叶脑挫伤伴硬膜下血肿,蛛血,颅底骨折,左侧肩胛骨骨折。CT示:左侧颞、顶骨骨折,相应颅板下见条带状密度增高影,右颞部颅板下见条片状密度增高影,边界不清,部分脑沟、池内见条状密度增高影。CT示:左侧颞、顶骨骨皮质不连续,相应颅板相爱见条带状密度增高影,右颞部颅板下见条片状密度增高影,边界不清,两侧脑沟变浅,脑回肿胀,部分脑沟、池内见条状密度增高影,两侧颞叶见斑片状、团状高密度影,周围见低密度水肿影,中线结构居中。行“开颅血肿清除+双侧去骨瓣减压术”,术中见:脑压极高,右颞部脑挫伤,左侧多处不规则骨折线,颞部硬膜广泛撕裂,脑挫伤伴凝血块外溢,脑压偏高。CT示:双侧部分颅板缺失,相应颅板下见条状高低密度影,伴气体影,两侧颞叶、右侧额叶见斑点状、片状高密度影,周围伴低密度影,邻近脑实质受压,侧脑室变窄,两侧脑沟变浅,脑回肿胀,左侧颞骨见透亮线影。CT示:左侧肩胛骨骨皮质不连续。CT示:左侧肩胛骨骨皮质不连续,左侧肩锁关节脱位,锁骨远段见斑片状高密度影。出院,出院诊断:两侧脑挫伤伴硬膜下血肿,左颞顶骨骨折,蛛血,左肩胛骨骨折,脑疝。出院情况:神志清,可言语,双侧瞳孔圆,双侧颅骨缺损,组织稍塌陷,口角无歪斜。

宁波市医疗中心李惠利医院住院病历记录:开颅术后4月余,要求颅骨修补。体检:神志清,言语清除,双颞侧各可及一6×200px颅骨缺损,双侧瞳孔等大等圆,四肢肌力正常。初步诊断:双颞颅骨缺损,肩胛骨骨折。行“双侧颅骨修补术”。出院诊断:双颞颅骨缺损,肩胛骨骨折。

余姚市人民医院出院记录(NO:74687)记录:突发四肢抽搐10小时。体检:神志清,精神一般,腹部平软,无压痛。入院诊断:继发性癫痫,颅脑术后。入院后予以抗癫痫药物治疗。出院诊断:继发性癫痫,颅脑术后。

宁波市通用门诊病历记录:近期来肢体抽搐,无呕吐。诊断:颅脑术后,癫痫。记录:近日来肢体抽搐,无不适。诊断:颅脑术后,癫痫。记录:近日来无肢体抽搐,无头痛,头晕。体检:神志清,语利,四肢活动可。诊断:颅脑术后,癫痫。记录:近半年未见肢体抽搐,口渴已缓解。诊断:颅脑术后,癫痫。

3.相关资料:

宁波××司法鉴定所-鉴[2014]临鉴字第1149号日鉴定意见示:1.双侧颅骨缺损625px2以上的残疾等级为九级残疾。2.休息期限为240日,护理期限为90日,营养期限为90日。

××司法鉴定所精神病鉴定意见书-××司鉴所[2014]精鉴字第419号鉴定意见示:1.脑挫裂伤所致智能损害(轻度);2.法律关系评定:目前存在的智能损害与本次外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3.七级残疾。

三、检验过程

1.对上述委托材料进行文证审核。

2.阅片所见:

余姚市人民医院见:左肩胛骨骨折。CT见:左侧颞、顶骨骨皮质不连续,相应颅板下见条带状密度增高影,右侧颞部颅板下见条片状高密度影,两侧脑沟变浅,部分脑沟见条状密度增高影,两侧颞叶、右额叶见斑片状、团状高密度影。CT见:双侧颞部颅骨缺损术后,中线结构居中,两侧颞叶、右侧额叶见斑点状、片状高密度影,周围伴低密度影,邻近脑实质受压,侧脑室变窄。

宁波市医疗中心李惠利医院CT见:双侧颅骨修补术后。

四、分析说明

据送检材料(外部信息,经核查予以采用)所见,被鉴定人赵××系工作时高处坠落致伤,造成两侧脑挫伤伴硬膜下血肿,左颞顶骨骨折,蛛血,左肩胛骨骨折,脑疝。经行“开颅血肿清除+双侧去骨瓣减压术”、“颅骨修补术”等治疗后临床效果稳定。目前遗有轻度智力缺损;颅脑修补术后。

参照(GB/T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及《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1至4级和5至6级伤残程度分别列为本标准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范围”有关规定,比照(GB/T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5.6.2.2)“轻度智能损伤”、5.9.2.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5.10.2.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其相当于工伤六级、九级、十级,故其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评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五、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赵××高处坠落致两侧脑挫伤伴硬膜下血肿,左颞顶骨骨折,蛛血,左肩胛骨骨折,脑疝。目前遗有轻度智力缺损;颅脑修补术后。

其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评定为大部分劳动能力丧失。

六、落款

司法鉴定人:姚武生      主检法医师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330307037005

司法鉴定人:吕含琴     法医师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330307037007

复  核  人:季敬庭     主检法医师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330307037001

 

 

 

二0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