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法委鉴字第122号

发布日期:2015-07-29 字号:[ ]


宁波三益司法鉴定所

司法鉴定意见书

                                                                                              甬益司鉴[2015]临鉴字1369号

一、   基本情况:

委 托 人:余姚市人民法院

委托鉴定事项:对赵××的护理等级,后续相关费用(特指在家休养时的费用,包括营养剂和卫生用品)和气垫床的费用鉴定

受理日期:2015年6月29日

鉴定材料:余姚市人民法院提供的司法鉴定委托书一份、鉴定申请书一份、民事起诉状一份、宁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宁波市通用门诊病历复印件1份,经法院同意,由赵××家属高××提供的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份【(2010)甬余民初字第721号】、余姚市人民医院的CT片1张

鉴定日期:2015年7月6日

鉴定地点:本  所(活体检查在余姚西站国贸大厦东面墨坟头村赵××家中)

在场人员:高××,系赵××的丈夫;已通知余姚市××运输有限公司和××保险公司,均未到场

被鉴定人:赵××,女

二、检案摘要

据余姚市人民法院的送检材料及余姚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甬余民初字第×××号】记载:赵××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而受伤。赵××伤后被送至余姚市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后经宁波××司法鉴定所鉴定,赵××为一级伤残,24小时完全护理依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续相关费用为400~500元/月,气垫床的一次性费用1800元。经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定余姚市××运输有限公司赔偿赵××5年护理费及后续相关费用,气垫床一次性费用。现时隔五年,余姚市××运输有限公司对赵××的身体状况提出异议,故法院委托我所对赵××的护理等级等上述事项进行鉴定。

三、检验过程

(一)、鉴定材料摘录:

据宁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记载:赵××因交通事故致颅脑外伤,伤后被送至余姚市人民医院住院,当时查体见:神志不清,双侧瞳孔约6.25px,对光反射迟钝,右侧面部肿胀明显,上门牙两颗断裂,右外耳道伤口已缝合,呼吸急促,外阴部伤口已缝合,四肢有不自主活动,右踝关节石膏托固定,左侧大腿伤口已缝合,左侧巴氏征(+),四肢肌张力偏高。入院后予呼吸机辅助呼吸,气管切开,抗感染、护脑、降颅压治疗。脱机开始予高压氧治疗。出院诊断:重度颅脑损伤,弥漫性轴索损伤,外伤性蛛血、左颞骨骨折、右颧弓骨折、面部、唇部、耳廓、会阴部、左大腿撕裂伤,右踝关节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低蛋白血症,肺部感染,右眼眶骨折,左侧额骨骨折,右肩胛骨骨折,两侧胸腔积液,双侧肋骨骨折,门牙断裂。至鉴定时仍神志不清,呼之无反应,四肢肌张力偏高,双下肢无自主活动,双上肢存在不自主活动,刺痛无反应,大小便无知觉,右侧腱反射亢进,左侧腱反射未引出,巴氏征(+)。评定赵××因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外伤,目前呈植物生存状态,意识丧失,四肢活动障碍,大小便无知觉,评定其伤残等级为一级伤残;护理等级为完全护理依赖(长期护理,24小时护理);后续日常治疗(包括适当的营养剂)及卫生用品的费用每月约需400~500元左右,气垫床的一次性费用为1800元等。

据余姚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甬余民初字第×××号】记载:对宁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拟证明原告的伤残等级、完全护理依赖、丧失劳动能力、每月需要相关费用400-500元、气垫床1800元。予以采信。

据赵××的宁波市通用门诊病历记载:查体见神志清,言语表达不清,流涎,神情呆滞,右上肢肌力Ⅴ级,肌张力正常,左上肢肌力Ⅲ+,双下肢肌力Ⅴ-,不能站立、行走。处理:继续定期复查。诊断:重型颅脑损伤后,脑积水。

(二)、检验情况:

1、检验方法: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有关操作要求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检验所见:被鉴定人平躺在床,呼之能应,说话含糊不清,检查配合。双侧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射可,直径4mm。右上肢肌力Ⅴ-级,左上肢肌力Ⅲ级,双手指活动不灵活,不能拿碗或筷子等日常用品。双下肢肌力Ⅳ级,不能下地行走。据高××介绍:大小便时身体会扭动,不能自己大小便,完全需人帮助。躯体伤残日常生活活动能力项目评定分值0分。

3、阅片所见:余姚市人民医院的CT片1张(1167290)示:两侧侧脑室、三脑室增宽(提示梗阻性脑积水可能)。

四、分析说明

根据赵××的外伤史,病史资料、影像学片及活体检查结果,现就鉴定要求综合分析说明如下:

赵××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至鉴定为植物状态,一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完全护理依赖等。至本次鉴定时,赵××已伤后5年余,活体检查时发现其日常生活活动能力仍完全需他人帮助才能完成,根据我国GB/T 31147-2014《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标准第4.1条之规定,其躯体伤残日常生活活动能力项目评定分值0分,故根据该标准第4.2.2.3条之规定,赵××目前仍为完全护理依赖。

赵××目前呼之能应,但讲话含糊不清,四肢肌力下降,不能下地行走,大小便不能自解,需他人帮助,为防止或减轻褥疮的发生,可以配备专用的气垫床;为预防感染,加强身体机能,可以适当使用营养剂;为大小便不能自理,可以使用卫生用品。但根据《浙江省第二届法医临床鉴定业务研讨会会议纪要》的有关规定,该费用的具体数额的确定,不属于法医临床鉴定范围,故无法给出具体数额的评估意见。

五、鉴定意见

赵××目前仍为完全护理依赖。

赵××后续可以使用营养剂和卫生用品、气垫床,但具体数额不属于法医临床鉴定范围。

 

                                     

 

 

 

鉴定人:贺元祥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330206023001

 

鉴定人:任  斌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330206023008

 

二○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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