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法委鉴字第12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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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诚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甬诚司鉴 [2015]临鉴字第1270号 一、基本情况 委 托 方:余姚市人民法院 委托鉴定事项:伤残等级 受理日期:2015年6月25日 鉴定材料:简易程序事故认定书复印件1份、宁波市通用门诊病历复印件1份、慈溪市第三人民医院出院记录复印件1份、宁波崇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复印件1份、宁波市第二医院诊断报告单1份、身份证1张、X片3张、CT片1张等 鉴定日期:2015年6月25日 鉴定地点:宁波诚和司法鉴定所 在场人员:陈权(保险公司代表) 被鉴定人:杨××,女 二、检案摘要 1、案情介绍:杨××因交通事故致左足部受伤,左足第1~3跖骨骨折伴脱位,经慈溪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目前伤情基本稳定,遗留左侧足弓结构部分破坏。被鉴定人曾在宁波某鉴定机构进行过伤残等级等的鉴定,本案被告方对该意见存在异议,要求重新鉴定,现由余姚市人民法院委托本所,要求本所依照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对被鉴定人进行伤残等级重新鉴定。 2、病史摘要:据杨××宁波市通用门诊病历记录:外伤后左足肿痛、活动受限1小时。体格检查:左足背肿胀明显,压痛,左踝部肿胀,压痛,左足挤压痛。X线示:左足第1跖骨骨折。诊断:左足第1跖骨骨折。 杨××因“外伤致左足肿痛4.5小时”入住慈溪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号:14061285),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择期行“左1、2、3跖骨骨折伴脱位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对症治疗,出院诊断:“左1、2、3跖骨骨折伴脱位”。 杨××宁波市第二医院诊断报告单记载:右足内弓约127°,外弓约142°,左足内弓约112°,外弓约138°。 三、检验过程 1、检验方法:依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检验所见:被鉴定人神志清,一般情况可,步行入本所,对答切题,查体合作。头面部及胸腹部未见明显异常;左足背见长225px的手术疤痕,左踝轻度内翻畸形,左侧足弓较健侧变浅,左侧足弓结构部分破坏(内侧足弓及外侧足弓均受累,足弓破坏1/3以上),左足第1~3趾活动部分障碍;余无殊。 3、阅片所见: (1)、余姚市第三人民医院X片1张示:左足第1~3跖骨基底部骨折,跖跗关节脱位。 (2)、余姚市第三人民医院CT片1张示:左足第1~3跖骨基底部骨折,跖跗关节脱位。 (3)、余姚市第三人民医院X片1张示:左足多发跖骨骨折伴跖跗关节脱位内固定术后。 (4)、宁波市第二医院X片1张示:左足多发跖骨骨折伴跖跗关节脱位内固定术后,左侧足弓较右侧足弓变平。 四、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病史资料、影像资料及检查所见,分析如下: 杨××因交通事故致左足部受伤,伤后查体见左足背肿胀明显,压痛,左踝部肿胀,压痛,左足挤压痛,摄片提示:左足第1~3跖骨基底部骨折,跖跗关节脱位。结合外伤史、影像片及检查所见,确认其“左1、2、3跖骨骨折伴脱位”的诊断成立,系本次外伤所致。 上述损伤,经医院行“左1、2、3跖骨骨折伴脱位切开复位内固定术”等治疗,目前伤情基本稳定,由于杨××左足多发跖骨骨折,且伴跖跗关节脱位,虽经积极手术治疗,但恢复欠佳,近期拍片提示左足多发跖骨骨折伴跖跗关节脱位内固定术后,左侧足弓较右侧足弓变平(内侧足弓及外侧足弓均受累,足弓结构破坏达1/3以上),左足第1~3趾活动部分障碍,左踝轻度内翻畸形,影响其长距离行走及跳跃功能。 据此,依照我国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第4.10.10.d条之规定,杨××因交通事故致左足第1~3跖骨骨折,跖跗关节脱位,经手术治疗,目前左侧足弓结构部分破坏(足弓结构破坏达1/3以上),伴左足第1-3趾活动部分受限,左踝轻度内翻畸形,评定其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 五、鉴定意见 杨××因交通事故致左足第1~3跖骨骨折,跖跗关节脱位,经手术治疗,目前左侧足弓结构部分破坏(足弓结构破坏达1/3以上),评定其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 相关照片见附件。 六、落款 CMA授权签字人: 司法鉴定人: 沈武坤 陈君芳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330205006010 司法鉴定人: 柴以辉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330205006009
二O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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