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法委评141号 对原告名下的速腾轿车(浙B××××)车辆变速箱是否已经完全无法修复,更换配件项目的价格及维修工时费用

发布日期:2015-09-16 字号:[ ]



         

 

 

人:余姚市人民法院                                                                                               

    告:吴××

    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

诉讼财产:速腾轿车

鉴定时间:2015624

鉴定地点:宁波市余姚市宇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鉴定方法:依据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及照片;

根据当前宁波市场机动车辆配件价格;

CCIC-WI-025-03-2013《企业财产保险公估工作规范》等

鉴定人员:周叶林、刘晓丰

案件背景:

       经查阅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获悉,20141210日,原告(吴××)丈夫卢××驾驶着登记在原告名下的速腾轿车(浙B××××)行驶在余姚市南滨江路平安银行处时,与路边的消防栓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车辆不同程度损毁。原告立即报交警后将损毁的车辆装运至余姚市宇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并通知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对车辆进行定损赔付。后因双方对车辆的损失金额有异议。鉴于此,原告单方面委托第三方评估公司(××××保险公司有限公司)进行损失鉴定,被告对评估结果提出诸多疑问。最终双方诉诸于法律,委托人于2015525日委托我司对该涉损的速腾轿车进行损失鉴定。

根据余姚市人民法院司法评估委托书(即2015甬余法委评141号文件)要求,具体鉴定要求说明如下:

对原告名下的速腾轿车(浙B××××)车辆变速箱是否已经完全无法修复,更换配件项目的价格及维修工时费用。

鉴定结果:

基于上述司法鉴定要求,我司鉴定人员于2015624日前往宁波市余姚市宇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就上述涉损的速腾轿车进行现场勘查及相关调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车辆的相关情况:

经查阅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后,得知车辆的具体信息如下:

车主姓名:吴××;

牌照号:浙B××××;

厂牌型号:速腾××××;

车架号:××××

发动机号:J××××

 

二、现场勘查情况:

2015624日,我司鉴定人员到达宁波市余姚市宇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该公司理赔服务人员(章经理)进行接洽,据章经理声称:因事发至今已有半年之久,当时更换下来的前保,护板及发动机支架已被清理掉,现场仅有更换下来的受损变速箱,后对该更换下来的变速箱进行现场查勘后发现:

现场的受损变速箱放置于宇顺公司的车间角落,外面由纸箱包装,经检查后发现该变速箱的产地为德国,销售公司为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吉林长春),其零件号为0AM30005100C,名称为7档自动变速器。变速箱的缸体底部有个约5平方厘米的破口,缸体的多处有刮檫痕迹,变速箱支架有变形及破裂情况;因放置时间较长,其变速箱内部的齿轮组锈蚀严重。

经查阅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及照片发现该车辆的受损件有前保、前保下拖、发动机下护板、变速箱支架。  

 

三、鉴定意见:

根据上述现场实际勘查情况及咨询相关专家,并根据当时宁波车辆配件市场调查,针对司法鉴定要求,我司认为上述受损的变速箱可作修复处理,其外壳和齿轮组可作更换;另滑阀箱及双离合器等未见受损情况;前保、前保下拖、发动机下护板、变速箱支架等均须作更换处理;具体的损失金额如下:

1、所须更换的材料费:

序号

配件名称

数量

单价(元)

金额(元)

1

变速箱壳体

1

14000

14000

2

变速箱齿轮组

1

7600

7600

3

前保

1

843

843

4

前保下拖

1

709

709

5

发动机下护板

1

109

109

6

变速箱后支架

1

751

751

7

变速箱后支架

1

205

205

8

变速箱油

2

200

400

9

合计



24617

10

材料管理费(10%



2461

11

总计



27078

2、发动机、变速箱吊装及变速箱的拆装费:1900元;

3、前保拆装及其他附件拆装费:200元;

4、前保油漆费:400元;

5、更换后变速箱壳体和齿轮组的残值为:50元。

综上所述,上述的速腾车辆因碰撞所造成车辆的损失金额为29528元(贰万玖仟伍佰贰拾捌元整)。

*          *          结束          *         *

 

 

附件:

相关照片6

 

 

注:

1、本项鉴定结果仅供委托方参考,报告原件有效,复印件无效。本报告正本和附件均为报告不可分割之部分。责任人单独抽出某些页导致误解或用于其它目的而造成的不良后果由其本人承担,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2、本报告(包括附件),除委托方和有关方外,未经本公司同意,不得向其它任何单位及个人提供,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见诸于任何公开媒体。

3、本报告的鉴定意见是经过我司充分分析、论证及调查得出。我们与本报告中的诉讼财产在现在及未来均无利益牵涉,与上述原被告双方均无个人利益及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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