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甬余法委鉴字第188号

发布日期:2016-10-13 信息来源:市法院字号:[ ]


 

台州阳光司法鉴定所

台州阳光司鉴所〔2016〕临鉴字第0987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人:余姚市人民法院

委托鉴定事项: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重新鉴定

受理日期:2016年8月16日

鉴定材料:

1.司法鉴定委托书1份;

2.浙江省余姚市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1份;

 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医院出院记录复印件1份;

 4.浙江绿城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复印件1份;

 5.民事起诉状复印件1份;

 6.余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1份;

 7.齐**及李**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8.CT片3张

鉴定日期:2016年9月2日

鉴定地点:余姚市人民医院住院部8楼。

在场人员:**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妻子李**。

    被鉴定人:齐**,男,1972年11月,住址:安徽省利辛县

二、检案摘要

1.案情摘要:

据余姚市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委托书记载:我院办理原告齐**诉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公司、洪**、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应当事人申请(或根据办案需要)决定予以司法鉴定。经人民法院选定委托贵机构对原告(齐**)伤残等级及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重新鉴定。

2.病历摘要:

①据浙江省余姚市人民医院住院病历记载:2015年11月7日,齐**因“外伤后神志不清伴口鼻腔流血3小时”入院。专科情况:T37℃(x),P129次/分,BP180/99mmHg,R12次/分,左枕部有一10cm创口,有出血,深昏迷,GCS4分(E1V1M2),左侧瞳孔直径0.5cm,右侧瞳孔直径0.25cm,光反射均消失,口鼻腔有流血,左眼熊猫眼征,颈软,经口气管插管,机械通气,双肺呼吸音粗,可闻及湿罗音,心律齐,未闻及明显病理性杂音,腹软,肝脾肋下未及,压痛、反跳痛不合作,移动性浊音阴性,肌力检查不合作,四肢肌张力不高,双侧巴氏征阳性。当日头颅CT平扫示:左额骨骨折(累及左侧额窦、上颌窦,延伸至颅底),伴左侧硬膜下血肿,气颅,蛛血,左额颞枕叶脑挫裂伤,脑肿胀,脑疝形成,建议及时复查。副鼻窦积液/积血。胸部CT平扫示:两肺斑片影,肺挫伤?请结合临床,建议复查。2015年11月8日在全麻下行“左侧硬膜下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术”,术中见:额骨粉碎性骨折,额窦破损,脑膜呈蓝紫色,脑搏动消失。术后予重症监护,气管切开,呼吸机辅助呼吸,治疗上予输血、脱水降颅压、止血、祛痰、强化胰岛素治疗及营养支持治疗,抗生素抗感染治疗。现患者深昏迷,气管切开,体温持续偏高,考虑病情较重,需继续住院治疗,考虑患者住院时间长,予办理出入院。2016年2月15日出院(住院99天),出院诊断:重型颅脑损伤,左额颞枕叶脑挫裂伤,左侧硬膜下血肿,左额骨骨折,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脑疝,吸入性肺炎,低蛋白血症。

②据浙江省余姚市人民医院出院记录记载:2016年2月15日,齐**因“颅脑外伤术后3月余”入院。入院情况:患者神志昏迷,GCS4分(E2V1M1),双侧瞳孔等大等圆,直径2.5mm,光反射灵敏,耳道、鼻腔未见流血、流液,颈软,胸部未见畸形,心脏听诊未及明显杂音,律齐,气管切开,双肺呼吸音粗,双侧肺底可闻及罗音,腹部平软,无肌卫,无肠型及蠕动波,脊柱骨盆无畸形,四肢肌力0级,肌张力无亢减。住院后给予补液、对症、护脑等对症治疗,由于肺部感染加重,呼吸困难,于2016年3月2日转入重症医学科病区,入科后重症监护、特级护理、告病重,监测血气指标及生命体征,予以呼吸机辅助通气,保持气道通畅,加强气道管理,维持氧合,予抗感染治疗,患者病情稳定脱离呼吸机后于2016年3月8日转入神经外科病区,继续对症补液治疗。2016年3月10日出院(住院24天),出院诊断:肺部感染,颅脑损伤术后。出院情况:患者神志不清,GCS7分(E3V1M3),双侧瞳孔等大等圆,直径2.5mm,光反射存在,颈软,胸部未见畸形,心脏听诊未及明显杂音,律齐,气管切开,面罩吸氧,双肺呼吸音粗,双侧肺底可闻及罗音,腹部平软,无肌卫,无肠型及蠕动波,脊柱骨盆无畸形,四肢肌力检查不合作,肌张力无亢减。

3.鉴定摘要:

①据浙江绿城医院司法鉴定所2016年5月27日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浙绿医司[2016]临鉴字第912号”鉴定意见:被鉴定人齐**,2015年11月7日因车祸致颅脑重度多发损伤(经开颅手术等治疗)。目前遗留植物生存状态,颅骨缺损达6.0cm2以上;其损害分别鉴定为道路交通事故I(壹)级、X(拾)级伤残。

②据浙江绿城医院司法鉴定所2016年5月27日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浙绿医司[2016]临鉴字第912-1号”鉴定意见:综上,被鉴定人齐**,2015年11月7日因车祸致伤:1.建议评定伤后误工、护理及营养期自受伤日起(2015年11月7日)至定残前一日止(2016年5月26日)。2.建议评定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依赖时间为长期)。

三、检验过程

1.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检验所见:

    2016年9月2日进行检查:平卧在床,无意识睁眼,呼之无反应,GCS评分5分。左额颞顶部头皮可见20.0cm长弧形手术切口愈合疤痕,左侧可及11.0cm×9.0cm颅骨缺损区,鼻饲管留置,气管切开,呼吸机辅助通气,导尿管、导尿袋在位,四肢肌肉萎缩,无自主活动,四肢肌张力无亢减。

3.阅片所见:

①阅提供的余姚市人民医院2015年11月7日头颅CT片1张见:左额骨骨折(累及左侧额窦、上颌窦,延伸至颅底),伴左侧硬膜下血肿,气颅,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额颞枕叶脑挫裂伤,脑肿胀,脑疝形成。

②阅提供的余姚市人民医院2015年12月8日头颅CT片1张见:颅脑术后,左侧部分颅骨缺如,脑组织略膨出,左侧额窦、筛窦、蝶骨骨折。

③阅提供的余姚市人民医院2016年6月8日头颅CT片1张见:颅脑术后,左侧部分颅骨缺如,脑组织略膨出,左侧额窦、筛窦、蝶骨骨折,左额颞枕叶、脑干、左侧基底节及丘脑软化灶。

四、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病历资料及影像学资料,结合临床法医学检查,综合分析认为:

被鉴定人齐**于2015年11月7日因交通事故受伤,伤后因神志不清伴口鼻腔流血入院治疗。医院临床检查及摄片示:重型颅脑损伤,左额颞枕叶脑挫裂伤,左侧硬膜下血肿,左额骨骨折,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脑疝,吸入性肺炎,低蛋白血症等。住院经“左侧硬膜下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术”,气管切开,呼吸机辅助呼吸及输血、脱水降颅压、止血、祛痰,抗感染等治疗。法医临床检查阅相关材料证实被鉴定人齐**上述损伤确切,予以认定,综合分析认为上述损伤与本次交通事故相关。被鉴定人齐**目前临床体征平稳,伤残评定时机适宜。本所法医阅片见左额骨骨折(累及左侧额窦、上颌窦,延伸至颅底),伴左侧硬膜下血肿,气颅,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额颞枕叶脑挫裂伤,脑肿胀,脑疝形成;颅脑术后,左侧部分颅骨缺如,脑组织略膨出,左侧额窦、筛窦、蝶骨骨折,左额颞枕叶、脑干、左侧基底节及丘脑软化灶。法医临床检查见其平卧在床,无意识睁眼,呼之无反应,GCS评分5分。左额颞顶部头皮可见20.0cm长弧形手术切口愈合疤痕,左侧可及11.0cm×9.0cm颅骨缺损区,鼻饲管留置,气管切开,呼吸机辅助通气,导尿管、导尿袋在位,四肢肌肉萎缩,无自主活动,四肢肌张力无亢减。

1.依照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第4.1.1.a)条、第4.10.2.r)条之规定,其颅脑损伤致植物状态构成交通事故一级伤残,颅骨缺损4平方厘米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构成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2.被鉴定人齐**目前植物状态,根据GB/T31147-2014《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第4.2.2.3)条之规定,经计算,其躯体伤残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分分值为0分,总分值在20分以下,构成完全护理依赖。

五、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齐**于2015年11月7日因交通事故受伤致重型颅脑损伤,左额颞枕叶脑挫裂伤,左侧硬膜下血肿,左额骨骨折,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脑疝,吸入性肺炎,低蛋白血症等;其颅脑损伤致植物状态构成交通事故一级伤残;颅骨缺损4平方厘米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构成交通事故十级伤残;构成完全护理依赖。

齐**相关照片见附件。

司法鉴定人: 郑欢辉

执业证号:330906019022

谢岩平

执业证号:330906019001

王增明

执业证号:330906019028

 

                                台州阳光司法鉴定所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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