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甬余法委鉴字第191号

发布日期:2016-10-20 信息来源:市法院字号:[ ]


宁波三益司法鉴定所

司法鉴定意见书

                                                                                             甬益司鉴[2016]临鉴字1761号

一、   基本情况:

委 托 人:余姚市人民法院

委托鉴定事项:原告的伤残等级重新鉴定

受理日期:2016年8月23日

鉴定材料:余姚市人民法院提供的重新鉴定申请书1份、民事起诉状1份、宁波市通用门诊病历1份、余姚市人民医院住院病历1份、原鉴定意见书1份;经法院同意,由被鉴定人提供的2015年8月24日的X线片1张)、CT片2张、2015年8月25日的MRI片1张、2015年11月12日的MRI片1张、2016年3月21日的X线片1张、余姚市牟山镇卫生院2016年6月27日的X线片1张

鉴定日期:2016年8月25日(8月31日补齐材料)

鉴定地点:本  所

在场人员:太平保险公司代表在场

被鉴定人:贾**,女,1955年8月出生,家住浙江省余姚市

二、检案摘要

据余姚市人民法院的送鉴材料记载:2015年8月24日,贾**因交通事故致腰部受伤。贾**伤后在余姚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L1椎体骨折,L4椎体滑移”等。贾**伤后曾行伤残等级鉴定,现委托单位委托本所要求本所按我国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对贾**的伤残等级重新鉴定。

三、检验过程

(一)、病历摘录:

据贾**的余姚市人民医院住院病历(住院号101240)记载:2015年8月24日,贾**因“外伤后腰背部疼痛6小时余”入院。现病史:6小时前被车撞倒,致腰背部疼痛,为持续性钝痛,较剧,能忍,未向其他部位放射痛,伴活动受限,有头晕无头痛,无四肢乏力麻木等不适。至本院急诊拍片, X线片示“L4椎体向前滑移,L1椎体骨折可疑”;CT示“L1椎体骨折,L4椎体向前滑移”。急诊予对症支持治疗,收住入院。查体:腰1处压痛,腰背部活动受限,双下肢肌力V级,肌张力正常,活动可,感觉可。入院后予卧床休息、对症支持治疗。2015年9月4日出院诊断:L1椎体骨折,L4椎体滑移。

(二)、检验情况:

1、检验方法: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有关操作要求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检验所见:被鉴定人步行入室,一般情况可,检查合作。自诉:腰部疼痛,弯腰困难,后伸困难,晚上睡觉时伤处容易发胀,早晨起床时腰部活动困难,爬不起来,重的东西不能提,大小便正常。颜面部无殊,颈软,活动可,胸腹部无殊。腰背部局部压痛(+),腰部活动部分受限,前屈70度(参考值90度),后伸15度(参考值30度),左侧屈25度(参考值25度),右侧屈25度(参考值25度),左侧转30度(参考值30度),右侧转25度(参考值30度)。双下肢基本等长。余无殊。

3、阅片所见:2015年8月24日的X线片1张示:L1椎体前缘骨皮质欠连续,椎体稍呈楔形变,L4椎体向前滑移。CT片2张示:L1椎体前缘局部骨皮质不连续,可见透亮线影,未累及椎管,前缘有小骨片稍分离,提示骨折,椎管未见明显狭窄,L4椎体未见明显清晰透亮骨折线影。2015年8月25日的MRI片1张示:L1椎体轻度楔形变,椎体内可见大片状异常信号,提示新鲜损伤,L4椎体内未见明显长T1长T2信号,相应平面椎管未见明显狭窄。2015年11月12日的MRI片1张示:L1椎体压缩性骨折后改变,水肿信号较前有所吸收。2016年3月21日的X线片1张示:L1椎体压缩性骨折改变,椎体压缩最低点达椎体后缘1/3以上;L4椎体向前滑移。余姚市牟山镇卫生院2016年6月27日的X线片1张示:L1椎体压缩性骨折后改变,椎体仍呈楔形变。

四、分析说明

根据贾**的病史资料、影像学片及活体检查结果,现就鉴定要求综合分析说明如下:

2015年8月24日,被鉴定人贾**因交通事故受伤的外伤史明确,伤后即被送至余姚市人民医院,入院查体见“腰1处压痛,腰背部活动受限,双下肢肌力V级,肌张力正常,活动可,感觉可”,进一步证实其腰背部外伤的事实,复读其伤后所摄影像学片可见其L1椎体新鲜压缩性骨折,局部压缩达1/3以上。综上,认为贾**外伤后L1椎体骨折(压缩达1/3以上)的事实存在,且与交通事故直接相关。

贾**伤后经对症治疗,复读其伤后10月复查X线片所示L1椎体仍可见楔形变,目前已1年余,伤情稳定,活体检查仍可见腰部活动功能障碍。根据本次活体检查所见,经计算其腰部活动功能丧失达14.8%。故根据我国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附则5.1条之规定,依照该标准第4.10.3.a)条及第4.10.3.c)条之规定,评定贾**因交通事故致L1椎体骨折(压缩达1/3以上)经治疗后,遗留腰部活动功能丧失达10%以上(未达25%)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

五、鉴定意见

贾**因交通事故致L1椎体骨折(压缩达1/3以上)经治疗后,遗留腰部活动功能丧失达10%以上(未达25%)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道标)。

 

授权签字人:                          鉴定人:任  斌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330206023008

 

鉴定人:俞珊珊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330206023009

 

二○一六年九月六日

 

附:检验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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