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甬余法委鉴字第158号 | ||||
| ||||
宁波三益司法鉴定所 司法鉴定意见书 甬益司鉴[2016]临鉴字2029号 一、 基本情况: 委托单位:余姚市人民法院 委托鉴定事项:伤残等级重新鉴定,休息、护理及营养期限评估 受理日期:2016年9月22日(期间补充材料) 鉴定材料:司法鉴定委托书一份、重新鉴定申请书一份、民事诉状一份、余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余(公)交肇字2015第[3302192015D01057]号】一份、余姚市人民医院出院记录两份(以上材料由法院提供); 余姚市中医院2015年1月18日的CT片两张、2016年3月25日的X线片一张、宁波市李惠利医院2016年4月11日的MRI片三张(经法院同意,以上材料由被鉴定人梁**提供) 鉴定日期:2016年9月28日 鉴定地点:本 所 在场人员:平安保险公司代表在场 被鉴定人:梁**,男,1963年2月出生,家住四川省威远县 二、检案摘要 据法院送鉴的资料记载:2015年1月18日,梁**因交通事故致伤,伤后在余姚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目前伤情稳定。被鉴定人梁**曾在某鉴定所作了伤残等级等方面鉴定,因被告对原鉴定结论有异议,现委托单位委托本所要求本所按我国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对被鉴定人梁**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并对其休息、护理及营养期限出具评估意见。 三、检验过程 (一)、病历摘录: 据梁**于2015年1月18日至2015年1月28日在余姚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住院病历及出院记录记载:患者因“外伤致左肩肿痛、活动受限5小时”入院,查体:左肩关节略肿,压痛,肩关节屈伸旋转等活动明显受限,被动活动疼痛明显,左上肢悬吊固定,左手掌多处擦伤,压痛存在,双下肢多处皮肤擦。2015年1月18日本院DR示:左肱骨外科颈骨折考虑,左手食指远节指骨骨折考虑。2015年1月18日本院CT示:左肱骨外科颈骨折,左肺气肿伴肺大泡。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继续左肩固定制动,给予消肿、活血及支持对症治疗,于2015年1月21日全麻下行ORIF+植骨术,术中见肱骨颈骨折,断端分离,移位,骨折端略有缺损。术后予预防感染,并予止痛,促骨愈合、活血及支持对症等治疗。出院诊断:左肱骨外科颈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 据梁**于2016年3月30日至2016年4月6日在余姚市人民医院住院的出院记录记载:入院后于2016年3月31日全麻下行左肱骨外科颈骨折内固定拆除术,术后予以消肿化痰对症治疗。 (二)、检验情况: 1、检验方法: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有关操作要求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检验所见:被鉴定人一般情况可,步行入室。头面部无殊,颈软,活动可,胸腹部无殊。左肩部内侧可见12.0cm疤痕,左肩部轻压痛,左肩关节活动度:前屈上举105°(对侧170°),外展上举95°(对侧170°),内收25°(对侧30°),后伸35°(对侧50°),水平位内旋60°(对侧90°),水平位外旋70°(对侧90°)。四肢肌力、肌张力正常。余无殊。 3、阅片所见:余姚市中医院2015年1月18日的CT片示:左肱骨外科颈骨折,断端嵌顿,骨片游离。2016年3月25日的X线片示:左肱骨外科颈骨折钢板内固定术后,骨折线内固定在位,骨折线不可见。宁波市李惠利医院2016年4月11日的MRI片示:左肱骨外科颈骨折内固定拆除术后,左肩袖损伤。 四、分析说明 根据法院送鉴的病历资料及被鉴定人提供的影像学片记载,结合本次活体检验后分析说明如下: 2015年1月18日被鉴定人梁**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左肩部受伤,伤后在余姚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当日医院查及有“左肩关节略肿,压痛,肩关节屈伸旋转等活动明显受限,被动活动疼痛明显,左上肢悬吊固定,左手掌多处擦伤,压痛存在,双下肢多处皮肤擦伤”的症状和体征。又有“左肱骨外科颈骨折”的影像学显示。入院后行“ORIF+植骨术”及对症治疗。结合病史记载、复阅影像学片及本次活体检验所见,认为梁**道路交通事故致左肱骨外科颈骨折伴肩袖损伤、多处软组织挫伤的损伤存在。目前梁**内固定拆后已半年余,左肩关节活动有所改善,根据目前活体检验,遗留左肩关节活动功能丧失30.8%。据此,依照我国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附录C.8.2条之规定,经计算,左上肢活动功能丧失10%以上(未达25%)。又根据上述标准第4.10.10.i)条之规定,评定梁**因交通事故致左肱骨外科颈骨折伴肩袖损伤经手术治疗后,目前遗留左上肢活动功能丧失10%以上(未达25%)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 五、鉴定意见 梁**因交通事故致左肱骨外科颈骨折经手术治疗后,目前遗留左上肢活动功能丧失10%以上(未达25%)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道标)。
授权签字人: 鉴定人:夏祖谧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330206023003
鉴定人:周志官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330206023004
二○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附:检验照片 对梁**的休息、护理、营养期限的评估意见 2015年1月18日梁**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伤后在余姚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现委托单位要求本所按照有关规定对梁**的休息、护理及营养期限出具评估意见。 根据我国GA/T 1193-2014《人体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之规定并结合其损伤实际情况,建议梁**的休息期限为270日,护理期限为120日,营养期限为120日(上述三项均包括住院期间、出院后的相应期限)。 评估意见: 建议梁**的休息期限为270日,护理期限为120日,营养期限为120日(上述三项均包括住院期间、出院后的相应期限)。
鉴定人:夏祖谧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330206023003
鉴定人:周志官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330206023004
二○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