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限制出境登记台帐 |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限制出境法律事由 | 备注 |
1 | 陈利青 | 330222196208241130 |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2015)甬余低商初字第31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 护照号码:G31377254 港澳通行证:W27103308、W81435285 台湾通行证:T00265607予以作废。 |
2 | 施小央 | 330222196207031123 |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2015)甬余低商初字第31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 护照号码:E37255585 港澳通行证:C02999823予以作废。 |
3 | 龚孟学 | P951308(A) |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2015)甬余商初字第50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 港澳通行证:H0363017501 予以作废。 |
4 | 石旦居 | 330219196503080028 |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2015)甬余商初字第12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 护照G24569929、港澳通行证W41164027、W16719687予以作废 |
5 | 邬庆穗 | H0753379201 |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2015)甬余民初字第39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 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H310224(8)予以作废 |
6 | 龚文君 | 33021919680307464X |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2014)甬余陆商初字第004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 护照号码:G47921267予以作废。 护照号码:G15629280予以作废. 台湾通行证:T09700318予以作废 港澳通行证:W43865461 予以作废 |
7 | 胡建峰 | 330219196812280031 |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2015)甬余商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 护照G23972312、台湾通行证T18146982、港澳通行证W54167969号码予以作废 |
8 | 魏调珍 | 330219196407186025 |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2015)甬余马商初字第38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 护照G38942299号码予以作废 |
9 | 沈东平 | 330282196511170714 | 因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拒不履行(2014)甬慈观商初字第6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 护照号码:E57593577;港澳C28305608;予以作废。 |
10 | 范建明 | 330282196511170714 | 因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拒不履行(2014)甬慈观商初字第6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 护照号码:G24285355,予以作废。 |
11 | 王专 | 330222198004274992 | 因慈溪市睿创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专)拒不履行(2016)浙0281民初89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883182.40元的义务 | 护照号码:E76114124,予以作废。 |
12 | 胡建民 | 330219196502150231 |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2014)甬余商初字第10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 护照号码:G27144970;港澳通行证:W49116799,予以作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