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甬余法委鉴字第24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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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三益司法鉴定所 司法鉴定意见书 甬益司鉴[2016]临鉴字2282号 一、 基本情况: 委托单位:余姚市人民法院 委托鉴定事项:伤残等级鉴定,休息、护理、营养期限及后续治疗费评估 受理日期:2016年10月24日 鉴定材料:司法鉴定委托书一份、鉴定申请书一份、民事起诉状一份、余姚市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及出院记录一份(以上材料由法院提供); 2015年12月29日余姚市人民医院的X线片一张、2015年12月31日的X线片三张、2016年1月10日的X线片两张、2016年4月14日余姚市第二人民医院的X线片一张(经法院同意,以上材料由被鉴定人张**提供) 2016年10月26日宁波市第二医院的X线片三张(本所要求张**复查所摄) 鉴定日期:2016年10月26日 鉴定地点:本 所 在场人员:太平洋保险公司代表在场 被鉴定人:张**,女,1996年1月出生,家住安徽省寿县 二、检案摘要 据法院送鉴的资料记载:2015年12月29日,张**因交通事故致伤,伤后在余姚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目前伤情稳定。现委托单位委托本所要求本所按我国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对被鉴定人张**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并对其休息、护理、营养期限及后续治疗费出具评估意见。 三、检验过程 (一)、病历摘录: 2015年12月29日至2016年1月18日张**在余姚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据该院住院病历及出院记录记载:患者因“外伤后左髋部、右下肢多处疼痛3小时”入院。查体:双鼻孔陈旧血迹,鼻部压痛,左前臂近腕关节处肿胀,旋转活动稍受限,骨盆挤压分离试验阳性,左髋部叩痛,右下肢大腿及小腿处淤血肿胀,可触及骨擦感,短缩畸形,右大腿及右足跟处各见约1cm创口,少许渗血。辅助检查:2015年12月29日X线片提示:左侧髋臼骨折,右股骨中段骨折,右胫腓骨骨折。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予以骨骼牵引,于2016年1月7日在全身麻醉下行右股骨开放性骨折切复内固定术+右胫腓骨骨折切复内固定+植骨术,术后予补液、功能锻炼等对症治疗。出院诊断:颅面损伤、鼻部外伤、左髋臼骨折、右股骨开放性骨折、右胫腓骨骨折、右足跟皮肤裂伤、左前臂挫伤。 (二)、检验情况: 1、检验方法: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有关操作要求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检验所见:被鉴定人一般情况可,步行入室。头面部无殊。颈软,活动可。胸腹部无殊。右臀部见7.5cm疤痕,骨盆挤压试验(-),右大腿上段外侧见3.5cm,中下段外侧见15.5cm疤痕,右膝前见4.0cm疤痕,右小腿下段前侧见10.0cm疤痕,下段外侧见15.0cm。左腕、左髋、右髋、右膝关节活动尚可,双下肢基本等长。余无殊。 3、阅片所见:2015年12月29日余姚市人民医院的X线片示:右胫腓骨中下段骨折,断端稍错位,可见骨片游离。2015年12月31日的X线片示:右股骨中段骨折,断端稍错位;左髋臼骨折;右胫腓骨骨折牵引术后。2016年1月10日的X线片示:右胫腓骨及右股骨中段骨折内固定术后,骨折线清晰可见。2016年4月14日余姚市第二人民医院的X线片示:右股骨中段骨折内固定术后,局部骨痂形成,骨折线可见。2016年10月26日宁波市第二医院的X线片示:右胫腓骨中下段骨折内固定术后,骨折线仍可见;右股骨中段骨折内固定术后,断端膨隆,骨折线仍隐约可见;左髋臼骨折后改变,双侧闭孔基本对称。 四、分析说明 根据法院送鉴的病历资料、被鉴定人提供的影像学片及本所要求被鉴定人复查所摄影像学片记载,结合本次活体检验后分析说明如下: 2015年12月29日被鉴定人张**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伤,伤后在余姚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院查及其双鼻孔陈旧血迹,鼻部压痛,左前臂近腕关节处肿胀,旋转活动稍受限,骨盆挤压分离试验阳性,左髋部叩痛,右下肢大腿及小腿处淤血肿胀,可触及骨擦感,短缩畸形,右大腿及右足跟处各见约1cm创口,少许渗血。影像学片提示左侧髋臼骨折,右股骨中段骨折,右胫腓骨骨折。入院后行“右股骨开放性骨折切复内固定术+右胫腓骨骨折切复内固定+植骨术”及对症治疗。结合病史记载、复阅影像学片及本次活体检验所见,认为张**的颅面损伤、鼻部外伤、左髋臼骨折、右股骨开放性骨折、右胫腓骨骨折、右足跟皮肤裂伤、左前臂挫伤的损伤存在,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根据活体检验所见,张**目前恢复尚可。据此,依照我国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之规定,认为张**因交通事故致右鼻部外伤、左髋臼骨折、右股骨开放性骨折、右胫腓骨骨折、右足跟皮肤裂伤、左前臂挫伤经治疗后的损伤后果尚不构成伤残等级。 五、鉴定意见 张**因交通事故致右鼻部外伤、左髋臼骨折、右股骨开放性骨折、右胫腓骨骨折、右足跟皮肤裂伤、左前臂挫伤经治疗后的损伤后果尚不构成伤残等级(道标)。
授权签字人: 鉴定人:陆海东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330206023007
鉴定人:周志官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330206023004
二○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附:检验照片 对张**的休息、护理、营养期限及后续治疗费的评估意见 2015年12月29日张**因交通事故致伤,伤后在余姚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现委托单位要求本所按照有关规定对张**的的休息、护理、营养期限及后续治疗费出具评估意见。结合张**的外伤史、提供的病历资料和活体检验所见,认为张**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颅面损伤、鼻部外伤、左髋臼骨折、右股骨开放性骨折、右胫腓骨骨折、右足跟皮肤裂伤、左前臂挫伤的损伤存在。 根据我国GA/T 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附录A.2条之规定并结合其损伤实际情况,复阅2016年10月26日的X线片,可见右胫腓骨、右股骨骨折线仍可见,提示骨折未完全愈合,应适当延长相关期限。建议张**的休息期限为360日,护理期限为120日,营养期限为120日(上述三项均包括住院、出院后及拆内固定的相应期间)。 张**待右股骨及右胫腓骨骨折愈合后需拆除内固定,拆除内固定时需住院费、医药费、手术费、麻醉费等费用累计约需壹万柒仟元人民币。 评估意见: 建议张**的休息期限为360日,护理期限为120日,营养期限为120日(上述三项均包括住院、出院后及拆内固定的相应期间)。 张**的后续治疗费(拆内固定费用)约需壹万柒仟元人民币。 鉴定人:陆海东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330206023007 鉴定人:周志官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330206023004 二○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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