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甬余法委鉴字第25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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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三益司法鉴定所 司法鉴定意见书 甬益司鉴[2016]临鉴字第2284号 一、 基本情况: 委托单位:余姚市人民法院 委托鉴定事项: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 受理日期:2016年10月24日 鉴定材料:余姚市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委托书、民事起诉状及鉴定申请书各一份、余姚市人民医院出院记录一张、宁波天童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上述鉴定材料由法院提供); 2016年2月18日余姚市人民医院的X线片一张、2016年2月19日的CT片二张、2016年2月27日的X线片一张(上述鉴定材料经法院同意后由被鉴定人母**提供)。 鉴定日期:2016年10月25日 鉴定地点:本所 在场人员:已通知中国人保公司,鉴定时未到场 被鉴定人:母**,男,1989年9月出生,家住河南省宁陵县 二、 检案摘要 据余姚市人民法院提供的鉴定材料记载:2016年2月18日,母**因交通事故致伤,伤后在余姚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股骨上段粉碎性骨折。2016年6月23日母**委托宁波某司法鉴定所对其的伤残等级等项目进行鉴定。本案进入诉讼程序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对母**的伤残等级等结果提出异议,现委托单位委托本所要求本所按我国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标准对被鉴定人母**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 三、 检验过程 (一)、病历摘录: 据母**的余姚市人民医院出院记录记载:2016年2月18日,患者因“外伤致右髋部肿痛活动障碍2小时余”入院。查体:右髋部右大腿上段肿胀,皮下见瘀斑,右髋局部压痛,关节活动障碍,右下肢外旋、内收、短缩畸形。入院后予患肢右胫骨结节牵引制动,消肿止痛对症治疗。于2016年2月25日在全麻下行“右股骨上段粉碎性骨折切复内固定术植骨术”,术后抗炎消肿等综合对症治疗。2016年3月10日出院诊断:右股骨上段粉碎性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头皮挫伤,左面颊挫伤。 (二)、检验情况: 1、检验方法: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有关操作要求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检验所见:被鉴定人母**一般情况可,步行入室,跛行。头颅及颜面部无殊。颈软,活动可。胸腹部无殊。右大腿外侧可见纵行疤痕26.0cm,右髋部压痛,右髋关节活动度:后伸10°(对侧15°),屈曲95°(对侧135°),外旋25°(对侧30°),内旋30°(对侧40°),内收25°(对侧30°),外展35°(对侧45°)。余肢无殊。 3、阅片所见:2016年2月18日余姚市人民医院的X线片示:右股骨粗隆粉碎性骨折,断端错位、嵌顿,可见碎骨片分离。2016年2月19日的CT片示:右股骨粗隆粉碎性骨折,断端错位畸形、嵌顿,可见碎骨片分离。2016年2月27日的X线片示:右股骨粗隆粉碎性骨折内固定术后,内固定未累及关节面,位线尚可。 (三)、委托单位提供的鉴定材料及被鉴定人母**提供的影像学片等外部信息,经核查后,可以采信,作为本鉴定文书的鉴定依据。 四、 分析说明 根据余姚市人民法院提供的母**病史资料及被鉴定人母**提供的影像学片,结合本所检查所见,分析如下: 2016年2月18日母**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右大腿受伤,在余姚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伤后检查可见右髋部右大腿上段肿胀,右髋局部压痛,关节活动障碍,右下肢外旋、内收、短缩畸形。伤后的X线片及CT片均提示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断端错位明显。根据现有鉴定材料及复阅母**伤后的影像学片,认为母**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的损伤存在,系交通事故所致。 母**伤后经对症治疗后,至今已8月余,目前检查时仍遗留右髋关节活动功能丧失23.9%(内固定物未累及关节面)。据上,依据我国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附录C.8.2条肢体丧失功能计算之规定,经计算其右下肢活动功能丧失达10%以上(未达25%)。又依据上述标准第4.10.10.i)条之规定,评定母**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经治疗后,目前遗留右下肢活动功能丧失达10%以上(未达25%)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 五、 鉴定意见 母**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经治疗后,目前遗留右下肢活动功能丧失达10%以上(未达25%)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道标)。 授权签字人: 鉴定人:任 斌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330206023008
鉴定人:周志官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330206023004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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