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执行听证通知书(2016)浙0281执异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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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余 姚 市 人 民 法 院 参加执行听证通知书
(2016)浙0281执异9号 毛娟珍、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谷妙珍: 本院在执行(2015)甬余执民字第4439号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被执行人谷妙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毛娟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定于2016年4月28日9点40分在本院14号审判庭进行听证。本次听证由审判长周溶溶、审判员卢斌、代理审判员尚洁主持,代书记员蔡商记录,希准时到庭。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注意事项: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必须准时到达应到处所,并携带有效证件(自然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证明等),及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据原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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