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法委评412号 宁波××立体车库有限公司机器设备

发布日期:2016-06-08 字号:[ ]






余姚市人民法院司法评估项目

宁波××立体车库有限公司机器设备

资产评估报告书

海博评报字[2015]1-052号











慈溪海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第一部分《资产评估报告书》


1、评估报告声明-----------------------------------------------2

2、《<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3

3、《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4-8


第二部分 附件


1、资产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承诺函--------------------------

2、慈溪海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慈溪海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复印件----------

4、参加本评估项目的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5、《资产清查评估明细表》--------------------------------------

6、余姚市人民法院司法评估委托书--------------------------------

7、现场查勘照片资料--------------------------------------------


评估报告声明


我们郑重声明:

1、我们在执行本资产评估业务时,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是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2、就注册资产评估师所知,评估报告中陈述的事项是客观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对象中没有现存的或预期的利益,同时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没有个人利益关系,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见。

3、我们已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我们已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但不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做任何形式的保证,对其法律权属的确认或发表意见不在我们的执业范围之内。

4、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定条件的限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及其所披露的评估结论仅限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仅对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仅在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限内使用,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我们无关。

5、本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为本报告所列明的评估目的和送交相关主管机关审查使用,除依据法律须公开的情形外,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媒体上,也不得用于本评估报告所述评估目的之外的其他目的。

6、对委托方和产权持有者存在的可能影响评估结论的其他瑕疵事项,在委托方和产权持有者未作特别说明,而评估人员已履行评估程序后仍无法获知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7、本评估报告书含有若干附件,所有附件均为本评估报告书的正式组成部分,与正文一并使用时有效。



余姚市人民法院司法评估项目

宁波××立体车库有限公司机器设备

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

海博评报字[2015]1-052号


慈溪海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余姚市人民法院委托,对因司法评估所涉及的宁波××立体车库有限公司所持的机器设备,在评估基准日2015年12月4日的市场价值和清算变现价值进行了评估。在评估过程中,我们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采用成本法的评估方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估资产的市场价值和清算变现价值作出了评估,并发表专业意见。现将评估结论列表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市场价值类型下的评估值

机器设备 96,975.00 

合计 96,975.00 

评估结论的有效期为一年,即:2015年12月4日至2016年12月3日。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书,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书》全文,并请特别关注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余姚市人民法院司法评估项目

宁波××立体车库有限公司机器设备

资产评估报告书

海博评报字[2015]1-052号


余姚市人民法院:

慈溪海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余姚市人民法院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对因司法评估而涉及宁波××立体车库有限公司所持的机器设备进行了评估工作。本公司评估人员采用成本法的评估方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实施了实地查看、市场调查与询证,对其在2015年12月4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和清算变现价值予以了评估。现将有关评估情况及评估结论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和产权持有者、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一)委托方和产权持有者

本次资产评估的委托方为余姚市人民法院。

本次资产评估的产权持有者为宁波××立体车库有限公司。

 (二) 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我们依据本次评估为司法评估的经济行为性质,我们就本次评估报告使用者问题与委托方进行了沟通、了解并确认,本评估报告的其他使用者包括其他涉案当事人、产权交易机构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二、评估目的

本次评估目的是为余姚市人民法院司法评估资产拍卖底价提供价值参考意见。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本次资产评估对象为单项资产;评估范围为宁波××立体车库有限公司所持位于宁波××立体车库有限公司厂区内的机器设备,包括空压机、除尘器和喷漆设备。

本次评估的具体范围和对象以评估人员和案件原告代理人现场勘查盘点结果为依据。原司法鉴定委托书所列钢构一套在评估勘查日已全部拆除,故本次评估未纳入范围。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本次评估采用市场价值,在此基础上考虑变现系数,得到清算变现价值。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与自愿卖方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的市场营销之后所达成的公平交易中,某项资产应当进行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当事人双方应各自精明、谨慎行事,不受任何强制压制。

五、评估基准日

本次资产评估基准日为2015年12月4日,资产评估中的一切取价标准均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

根据委托方司法评估的需要,并使得评估基准日与拟进行的经济行为实现日相接近,委托方确定2015年12月4日为评估基准日。

六、评估依据

(一)行为依据

1、余姚市人民法院(2015)甬余法委评412号司法评估委托书。

(二)主要法律、准则依据

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91]91号令);

2、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国资办发(1992)36号);

3、宁波国资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国资发[2009]32号);

4、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宁波市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评价体系》的通知(甬财政统[2003]374号);

5、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的通知(财企[2004]20号);

6、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03年发布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

7、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印发的资产评估准则、指南及其他指导意见等;

8、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评估管理规定》(法释[2002])8号;

9、浙江省人民法院2004年6月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法院实施〈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评估管理规定〉细则(试行)》的通知;

10、宁波市人民法院2007年6月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评估工作的暂行规定》;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分布发的其它有关资产评估的文件、规定。

(二)取价标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产评估司编制的《全国资产评估参数资料选编》;

2、《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第二版);

3、《全国资产评估价格信息》等价格资料;

4、评估人员市场调查询价,向有关厂家、部门、市场咨询价格资料;

5、其他。

七、评估方法

根据本次评估特定目的,结合被评估资产的实际状况以及评估数据的可搜集性,依据本次评估特定目的,评估对象资产特征,以及委估资产的价值类型,我们主要采用成本法对委估资产进行评估。重置成本主要以现行市场购置价为准;经实地勘察、分析各类设备使用状况及使用频率,确定其成新率。根据评估目的,机器设备按移地使用进行评估,在评估时扣除移位费、运杂费、安装调试费等费用最终确定设备价值。

市场价值类型下的评估值=重置价值×成新率 – 移位费等费用

清算变现价值=市场价值类型下的评估值×快速变现系数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按照委托方的要求,我公司评估人员在委托方有关人员配合下,进行了资产评估工作。评估时间为2015年12月4日至2015年12月8日,评估过程简述如下: 

听取委托方介绍情况,同时商定评估基准日为2015年12月4日,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范围,接受委托。评估人员前往现场进行资产清点和勘察,初步了解被评资产实际情况,以现场盘点资产为评估范围。结合市场交易信息,确定被评资产的评估价值。对评估结果进行整体分析,撰写评估报告,审核工作底稿,并对评估报告进行三级复核,形成并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书。

九、评估假设

1、交易假设。交易假设是假定所有待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的过程中,评估师根据待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交易假设是资产评估得以进行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假设。

2、资产清算假设。本次评估的资产以评估基准日的实物存量为前提,资产处于被迫出售或快速变更情况中。

3、根据本次评估目的,被评设备预期用途为变现后移地使用,评估范围不包括设备的安装、基础附属设施等。

4、本次评估假定评估基准日特定外部经济环境不变。根据公开、公平的市场原则确定的,未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其评估价值的影响,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对资产价值的影响。

5、本次评估假定委托方提供的基础资料真实、可靠。产有持有者对被评估的拥有充分产权,拥有完整的所有权、管理权、处置权、收益权,不存在任何产权纠纷。

6、本次评估范围以评估人员会同委托方现场盘点的清单为准。

7、本报告不考虑评估范围以外的法律问题,也不考虑评估基准日后的资产市场变化情况。

8、本次评估以本《资产评估报告书》所列明的特定评估目的为前提。

十、评估结论

慈溪海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余姚市人民法院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对宁波××立体车库有限公司所持的机器设备进行了评估工作。本公司评估人员采用成本法的评估方法,实施了我们认为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2015年12月4日的市场价值和清算变现价值作出了评估,并发表专业意见。现将评估结论列表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市场价值类型下的评估值

机器设备 96,975.00 

合计 96,975.00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一) 本评估报告中所称的“评估价值”,是指被评估资产在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内,评估基准日所体现的各项内在状况、外部环境等所有能引起资产价值发生变化的因素都不变的前提下,为本次评估目的而提出的价值参考。

(二)本评估报告中所涉及的与被评估资产有关的产权依据、法律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均由产权持有者提供,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客观性及其准确性等,均由产权持有者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我们接受委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仅对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对其法律权属的确认或发表意见不在我们的执业范围之内。

(四)本次评估时资产数量以评估人员及原告案件代理人现场清点为依据,原司法鉴定委托书所列钢构一套在评估勘查日已全部拆除,故本次评估未纳入范围。评估查勘日至报告出具日资产情况如有变动不在本报告考虑范围内。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1、本资产评估报告书特为本报告确定的评估目的而作,本报告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2、本资产评估报告书仅为委托方在本次特定的评估目的下提供资产价值参考依据,并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评估行业管理机构审查;本报告书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只能经过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核准(备案)之后,由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

3、未征得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同意,本资产评估报告书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根据国家现行规定,本资产评估报告书所列示的评估结论自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即2015年12月4日至2016年12月3日止有效。评估目的在评估基准日后一年内实现时,在排除评估基准日后调整事项的影响后,应以评估结论作为作价依据,超过一年,须重新进行资产评估。

十三、评估报告日

本资产评估报告书报告日期为2015年12月8日。


(此页无正文)





评估机构:慈溪海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复核人:


                                       评估报告日:201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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