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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法院廉政回访办法

发布日期:2016-07-28 字号:[ ]


 

余姚市人民法院廉政回访办法

 

为规范对办结案件开展的廉政回访工作,进一步强化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的意识,提高干警执行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活动中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的若干规定》和浙江省高院《关于在审判执行活动中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的实施细则》,结合本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廉政回访的内容:对本院审理的案件、提供的司法服务通过廉政回访主动听取案件当事人对办案人员、工作人员执行廉政纪律、审判纪律、工作作风等情况的意见建议。

二、廉政回访的对象:案件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对法院工作有反映的单位或个人。

案件当事人包括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民事、行政案件中的原告、被告及第三人;执行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案外人。

三、廉政回访的主体:

监察室除对案件当事人等直接向其投诉举报反映存在违反廉政等问题的案件进行回访外,随机抽取本院当年度已审结或执毕的案件进行回访,每季度回访案件不少于15件次。

案件承办部门和审判管理部门除对案件当事人等直接向其投诉举报的案件进行回访外,随机抽取本部门已审结或执毕的案件进行回访,每季度回访案件不少于5件次。

办公室、司法行政科、政治处、法警大队等综合行政部门在有投诉反映的情况下也应进行廉政回访。

四、除随机抽取已结案件进行廉政回访外,还应当对当年审结或者执结的下列案件进行廉政回访:

1.当事人反映强烈或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

2.举报、投诉信访反映存在违反廉政规定及审判作风等问题的案件;

3.其他有必要进行回访的案件。

五、廉政回访的方式:一般采取约谈回访、电话回访、上门回访、信函回访等方式进行,也可采取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六、廉政回访的程序:

廉政回访工作由监察室负责牵头,确定廉政回访实施方案。对案件当事人反映的意见应予以记录,并建立台帐。回访结束后,由各部门实施的回访,应将廉政回访登记表及时交监察室汇总。

七、廉政回访的处理:

对案件当事人在廉政回访中提出的批评意见,回访部门查明属实的,酌情对被监督人批评教育,督促整改。

批评教育次数较多、问题较严重的,应对照本院制定的规章制度、目标管理考核规定等作出相应处理。

回访部门在廉政回访中发现的违反审判纪律、作风规定等问题的,应限期完成核查工作,并写出处理意见报告。对涉嫌违纪违法的线索,由监察部门查处。经核查失实的,回访部门或监察部门向被反映人或其所在单位说明,澄清事实。

对廉政回访中提出批评意见或提供问题线索的,应适时反馈处理结果。

监察室应定期对廉政回访中提出的意见进行梳理分析,分析研判廉政态势,落实廉政风险防控,必要时向院党组进行报告。

八、廉政回访工作由监察室组织实施,各部门予以协助配合,各部门的回访工作在监察室指导下进行,一般由廉政监察员组织回访,必要时也可以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组织回访。

九、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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