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甬余法委鉴字第152号

发布日期:2016-08-12 信息来源:市法院字号:[ ]


宁波三益司法鉴定所

司法鉴定意见书

                                                                                             甬益司鉴[2016]临鉴字第1559号

一、   基本情况:

委 托 人:余姚市人民法院

委托鉴定事项:残疾等级鉴定,休息、护理、营养期限评估

受理日期:2016年8月2日

鉴定材料:余姚市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委托书、民事起诉状及鉴定申请书各一份、余姚市人民医院住院病历二份、2015年4月21日余姚市人民医院的X线片一张、2015年12月13日的X线片一张、2016年1月25日的X线片一张、宁波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上述鉴定材料均由法院提供)。

鉴定日期:2016年8月3日

鉴定地点:本 所

在场人员:被鉴定人家属及对方当事人代表在场

被鉴定人:朱**,男,1965年7月出生,家住安徽省濉溪县

二、  检案摘要

据余姚市人民法院提供的鉴定材料记载:2015年4月21日,朱**因故致伤,伤后在余姚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足碾压伤、左足背皮肤软组织撕脱伤伴缺损、左足第1-5趾伸肌腱撕裂伴缺损、左足第3跖骨骨折伴缺损等。2016年2月19日朱**委托宁波某司法鉴定所对其的残疾等级等项目进行鉴定。本案进入诉讼程序后,对方当事人对朱**的残疾等级等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现委托单位委托本所要求本所按浙高法[2004]264号“关于执行《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下称《人标》)通知”的有关规定对被鉴定人残疾等级进行重新鉴定,并按照相关规定对其的休息、护理及营养期限重新出具评估意见。

三、  检验过程

(一)、病历摘录:

据朱**的余姚市人民医院住院病历(住院号85942)记载:2015年4月21日,患者因“外伤致左足疼痛流血2小时”入院。查体:左足自踝前至跖趾关节处足背皮肤逆行撕脱,撕脱皮肤挫伤严重并缺损,第2-4趾趾长、短伸肌腱及第1、5趾短伸肌腱均撕脱断裂,断裂段抽脱呈马尾状,足内肌肉挫灭,第3跖骨近端骨折外露,基底骨质缺损,小腿远端外侧多处挫裂伤,各伤口活动出血,创面内可见大量泥沙,污渍,踝及足趾活动不能。2015年4月21日X线片检查提示左足第3跖骨骨折。入院后急诊行“左足清创,撕脱皮肤修复术,VSD负压封闭术”,术中见:左足自踝前至跖趾关节处足背皮肤逆行撕脱,撕脱皮肤挫伤严重并缺损,第2-4趾趾长、短伸肌腱及第1、5趾短伸肌腱均撕脱断裂,断裂段抽脱呈马尾状,足内肌肉挫灭,第3跖骨近端骨折外露,基底骨质缺损,小腿远端外侧多处挫裂伤。修剪创缘,清除坏死撕脱皮肤及撕脱坏死肌腱,见足背动脉自伸肌支持带以远处缺损,腓深神经连续性尚存在,但挫伤严重,外膜挫灭。2015年4月29日在硬膜外麻醉下行“左足扩创,腓动脉穿支皮瓣修复,取皮植皮术,肌腱移植修复术,VSD负压封闭术,血管吻合术,石膏固定术后”。2015年5月2日在硬膜外麻醉下行“血管危象探查,腓肠神经营养皮瓣修复术,植皮术”。术后予以抗炎以及支持对症治疗。2015年5月22日出院诊断:左足碾压伤,左足背皮肤软组织撕脱伤并缺损,左足1-5趾伸肌腱撕裂伴缺损,左足第3跖骨骨折伴缺损。

2015年12月15日至2015年12月23日朱**因“左足内固定及皮瓣术后7月要求取内固定及整形”在余姚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该院住院病历记载:入院后于2015年12月16日在腰麻下行“左足内固定取出术,皮瓣修整术”,术后对症治疗。

据朱**的2016年1月28日宁波市第六医院肌电图报告单记载:左踝腓深神经胫神经轻伤,腓浅神经腓肠神经SNAP未引出。

(二)、检验情况:

1、检验方法: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有关操作要求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检验所见:被鉴定人朱**一般情况可,步行入室,跛行。头颅无殊。胸腹部无殊。右大腿前侧见28.0cm×16.0cm取皮后疤痕,局部瘢痕高出皮肤,左小腿后侧见19.0cm×14.0cm取皮后瘢痕,局部皮肤凹陷,左小腿下段外侧至左足背可见一22.0cm×8.0cm植皮区,皮瓣臃肿,左足第4、5趾间见纵形疤痕4.0cm,左踝部肿胀、压痛,左踝关节活动度:背伸0°(对侧20°),跖屈40°(对侧45°),左足拇趾活动部分受限,左足2-5趾活动功能大部分受限。余肢肌力、肌张力及活动可。

3、阅片所见:2015年4月21日余姚市人民医院的X线片示:左足第3跖骨基底部骨折,断端错位。2015年12月13日的X线片示:左足第3跖骨基底部骨折克氏针内固定术后,内固定在位,位线尚可。2016年1月25日的X线片示:左足第3跖骨基底部骨折内固定拆除术后改变。

(三)、委托人提供的余姚市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影像学片等外部信息,经核查后,可以采信,作为本鉴定文书的鉴定依据。

四、  分析说明

根据朱**的外伤史、病史资料记载,2015年4月21日朱**因故致伤,伤后检查可见“左足自踝前至跖趾关节处足背皮肤逆行撕脱,撕脱皮肤挫伤严重并缺损,第2-4趾趾长、短伸肌腱及第1、5趾短伸肌腱均撕脱断裂,断裂段抽脱呈马尾状,足内肌肉挫灭,第3跖骨近端骨折外露,基底骨质缺损,小腿远端外侧多处挫裂伤,踝及足趾活动不能”等左足及左踝部外伤后的临床症状和体征。伤后当天的X线片可见左足第3跖骨骨折。入院后行“左足清创,撕脱皮肤修复术,VSD负压封闭术”、“左足扩创,腓动脉穿支皮瓣修复,取皮植皮术,肌腱移植修复术,VSD负压封闭术,血管吻合术,石膏固定术后”、“血管危象探查,腓肠神经营养皮瓣修复术,植皮术”、“左足内固定取出术,皮瓣修整术”等对症治疗。2016年1月28日肌电图提示左踝腓深神经胫神经轻伤,腓浅神经腓肠神经SNAP未引出。根据术中所见,进一步印证了朱**的左足背皮肤软组织撕脱伤并缺损、左足1-5趾伸肌腱撕裂伴缺损及左足第3跖骨骨折的事实存在。结合本次检查、复阅影像学片检查所见,认为朱**因外伤致左足背皮肤软组织撕脱伤并缺损、左足1-5趾伸肌腱撕裂伴缺损及左足第3跖骨骨折伴左踝腓深神经胫神经、腓浅神经腓肠神经损伤的事实存在。朱**至本所检查时,其左小腿、左踝及左足背可见大面积植皮区,皮瓣臃肿,且伴有左踝关节及左足趾活动功能受限,经计算,目前右大腿、左小腿遗留瘢痕达体表面积的5%以上(未达20%)、左踝关节活动功能丧失38.5%、左足趾活动功能丧失50%以上(未达100%),折合双足十趾活动功能丧失25%以上(未达50%)。据此,依照《人标》标准第2.10.60条之规定,评定朱**因外伤致左足背皮肤软组织撕脱伤并缺损经植皮术治疗后,目前遗留左踝关节活动功能丧失25%以上(未达50%)的残疾等级为十级残疾。根据上述标准第2.10.61条之规定,评定朱**因外伤致左足1-5趾伸肌腱撕裂伴缺损及左足第3跖骨骨折经对症治疗后,目前遗留左足趾活动功能丧失50%以上(未达100%),折合双足十趾活动功能丧失25%以上(未达50%)的残疾等级为十级残疾。根据上述标准第2.10.63条之规定,评定朱**因外伤致左足多发伤经植皮术治疗后,目前遗留瘢痕达体表面积的5%以上(未达20%)的残疾等级为十级残疾。根据上述标准总则1.3.4条之规定,评定朱**因外伤致伤后,目前遗留的后遗症的残疾等级为九级残疾。

五、  鉴定意见

朱**因外伤致伤后,目前遗留左足趾活动功能障碍、皮肤瘢痕等的后遗症的残疾等级为九级残疾(人标)。

授权签字人:                        鉴定人:任  斌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330206023008

 

                     鉴定人:周志官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330206023004

 

二○一六年八月九日

 

附:检验照片

对朱**有关休息、护理及营养期限的评估意见

2015年4月21日朱**因故致左足多发伤,伤后在余姚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现委托单位委托本所要求对被鉴定人的休息、护理及营养期限重新出具评估意见。

根据朱**的外伤史、病史资料、复阅影像学片及结合本次检验所见,认为朱**因外伤致左足背皮肤软组织撕脱伤并缺损、左足1-5趾伸肌腱撕裂伴缺损及左足第3跖骨骨折伴左踝腓深神经胫神经、腓浅神经腓肠神经损伤的事实存在。

根据我国GA/T 1193-2014《人体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标准附录A.2条之规定及朱**损伤的实际情况,建议朱**的休息期限为300天,护理期限为150天,营养期限为120天(上述三期均包括二次住院期间及出院后相应期限)。

评估意见:

建议朱**的休息期限为300天,护理期限为150天,营养期限为120天(上述三期均包括二次住院期间及出院后相应期限)。

                    鉴定人:任  斌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330206023008

 

鉴定人:周志官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330206023004

 

二○一六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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