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心理测评在未成年刑事审判中之运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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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心理测评在未成年刑事审判中之运用 王艺陶 内容摘要: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心理测评、心理辅导及矫治,对非羁押措施进行评估,有助于涉罪未成年人的心理和行为发生积极变化,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而新修订《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法解释》对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中的心理测评及心理疏导机制仅作了原则性规定。本文旨在对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实践中有关心理测评的启动程序、适用对象、心理咨询师的选用和身份的定位、心理评估报告的性质和定位等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下一步开展未成年被告人心理测评工作提供借鉴意义。 关键词:心理测评心理咨询师 心理评估报告
传统司法实务认为,对罪犯的心理矫治属于精神医学或医学心理学的范畴,与司法审判实务关系不大。但未成年罪犯是一个特殊群体,减少和杜绝未成年犯的二次犯罪是审判机关未成年审判庭的重要工作。从“犯因性”的角度可以看出,在这些未成年人重犯身上,尚有许多与犯罪有关的思维方式、行为模式以及价值观念等没有得到有效矫正;许多导致其产生犯罪欲念、提供犯罪条件、“绘制”犯罪情境的客观环境并未消除。因此,在审判阶段,对未成年犯实施心理测评及心理矫治,通过及时有效地矫正其不良思维方式、树立其回归社会的信心,以达到矫治其不良行为模式,促使其更早、更快地融入社会。 一、未成年犯心理测评 (一)未成年犯心理测评之背景 对罪犯的心理问题进行矫治,最早起源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美国开始雇佣心理学家帮助监狱和其他矫正机构解决罪犯的心理问题。在1946年,英国监狱改革中专门设置了矫治心理学家。当时的心理矫治并没有区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①]在我国,涉罪未成年人心理尚未得到应有的重视,相关的心理辅导与矫治工作也较为滞后。 (二)未成年犯心理测评机制之意义 1.有利于深层次挖掘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 犯罪心里学家一直将14周岁至18周岁称做“危险年龄”段。处于此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由于认知能力相对较差,人格相对不健全等主观因素与社会不良环境的客观因素的综合作用,易滋生犯罪现象。心理测评是在专业心理咨询人员指导下,让测试对象填写专业的心理测量表,由测量表得出测量结果,其结果可真实地反应出测试对象存在的心理问题。通过对未成年犯深层次的心理测评,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对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促进未成年人心理的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有利于客观地评价未成年犯的犯罪危险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反复性”、“残暴性”、“团伙性”等特点,不少涉罪未成年人具有严重的心理问题和反社会人格。一些心理相对健康的未成年人,一旦涉入刑事诉讼,由于面临高压、紧张、强制的刑事司法活动,往往会出现恐慌、抑郁、狂躁等心理问题。由于缺乏量化的、规范的测试工具和评估方法,许多司法实务部门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尤其是适用非监禁刑时,往往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心理状况不甚了解,有时甚至是凭“感觉”猜度其身心特征。因此,通过心理测评技术,测评未成年犯的心理状况,评估其重新犯罪等风险,进而为审判机关的量刑提供参考依据。 3.有利于未成人犯罪的预防 在未成年人的审判中,心理咨询师对未成年人进行专业的心理测评以及进行有针对的心理干预和辅导,这种积极、主动的心理干预和辅导有利于消除未成年犯的犯罪心理、抵触心理,有利于防止未成年犯二次犯罪,体现了对未成年犯的尊重和关怀,彰显了“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 二、心理测评运用之现状 (一)运用程序不清 目前,对未成年犯适用心理测评尚没有统一程序。一是对启动心理测评程序的主体尚无明确规定。启动未成年犯心理测评程序的主体具体有哪些,启动心理测评的程序具体如何,目前尚无明确规定。如果由司法机关提起,是否需要经过未成年犯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同时,对未成年犯进行心理测评,是需要未成年犯同意或者是经过未成年犯的法定代理人同意才能进行。如果未成犯不愿意进行心理测评,那我们是否有权对其进行强制性的心理测评等等,这一系列问题都需要我们制定出详细的运用规则。 (二)适用对象无界 心理测评对象的选定,主要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我们应对哪些未成年犯运用心理测评尚无明确规定。目前,在审判实务中,对未成年犯进行心理测评还处于初始阶段,各方面的条件不太完善,不加区别地对所有的未成年人都适用心理测评的现实条件还不太成熟。因此对所有未成年犯进行心理测评,也不利于对未成年犯心理问题的诊断。二是对未成年被害人是否需要进行心理测评。如果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心理测评,应对哪些未成年被害人需要进行心理测评,是否需要对他(她)们进行心理矫治,现尚未形成一致规定。三是对未成年犯实施心理测评的种类。对未成年犯进行心理测评应是有针对性的,对不同案件的未成年犯所给出的心理诊断报告也应是有具体的、有针对性的。如果对每一个未成年犯都适用同一种类的心理测评,将会使心理测评流于形式,并没有实际地去探查未成年犯的心理问题,对症下药地去矫治未成年犯的心理问题。因此,在对未成年犯进行心理测评之前,我们应先界定对哪些未成年犯进行心理测评及应运用哪一类心理测评等问题进行进一步明确。 (三)心理测评主体不清且专业人员缺乏 对未成年犯实施心理测评的主体需进一步明确。在司法实务中,普遍存在着两种作法:一是聘请获得心理咨询资质的人进行心理辅导与矫治;如心理咨询师及取得心理咨询师资格的爱心人士。二是由办案人员或是未成年人观护团的人员兼任。心理咨询师还是一个新兴行业,目前从来的人员还较少。而在实际的操作过程当中,个别地区较难聘请到专业的心理咨询师,而办案人员一时也难以获得心理咨询资格,同时由于没有经过专业系统的培训,及临床实践的经验,也很难在短时间内完成未成年犯心理矫治的任务。因此,在对未成年犯实施心理测评之前,应首先将这一问题解决好。 三、心理测评运用之解 (一)设立启动程序 笔者认为,对未成年犯启动心理测评程序的主体可以分为两大 类:一是未成年犯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法院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向未成年被告人发放刑事案件权利告知书,书面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心理测评,法院将依其申请启动心理测评程序,聘请有心理咨询资质的人员对其进行心理测评及心理辅导。鉴于部分未成年被告人是外地籍,父母又远在偏远地区的,申请的方式也可以通过口头申请,法院记录在案。在是否实施心理测评的问题上,未成年被告人与其法定代理人意见相左时,以其法定代理人意见为准,不得强迫未成年被告人接受心理测评,进行心理矫治,但特殊情况除外。二是法院依职权提起。法院依职权提起心理测评的情形,就是上文所提到的例外情况。如审判人员在庭前准备程序中发现未成年被告人存在紧张焦虑、交流困难、灰心倦怠或其羁押期间表现较差有暴力倾向等情形出现时,就可以依职权启动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测评程序。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测评与心理矫治,在根本上是为挽救、保护未成年人,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尊重其人格尊严,保护其名誉与隐私。 (二)选定受测对象 在审判工作中,被未成年人实施心理测评,进行心理矫治的对象应包括哪些?他们仅仅是案件中的未成年被告人吗?我认为,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将以下几类对象纳入到心理测评及心理矫治的范围当中: 一是未成年被告人。毫无疑问心理测评及心理矫治的对象应包括未成年被告人。现阶段,我们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测评及心理矫治还处于摸索、试点阶段,这项技术尚未成熟到全面铺开,因此我们必需有选择地将部分犯罪中的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测评及心理矫治,待各方面条件逐步完善后,再全面铺开。首先我们应将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犯罪中的未成年被告人纳入到心理测评及心理矫治的范围中来,如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抢劫、强奸(包括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以谈恋爱为名发生性关系的案件)、持械聚众斗殴、放火、爆炸、投毒等犯罪。其次对重复犯罪的未成年被告人也应纳入到心理测评及心理矫治的范围。英国心理学家艾伯特·班杜拉认为,人的行为可以通过强化来培养,也可以通过观察学习而获得,并能按照榜样行为方式来组织自己的行为反应从而实现榜样行为在某种程度上的再现。[②]重复犯罪的未成年被告人的行为及其认知已出现偏差,对这一部分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测评及心理矫治显得尤为重要。 二是未成年被害人。在审判实务中,有个别案件的犯罪对象是未成年人,如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寻衅滋事罪、拐骗儿童罪、虐待罪、遗弃罪、组织儿童乞讨罪、组织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敲诈勒索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等等一些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犯罪,就对这一类未成年被害人实施心理测评及心理辅导,以消除或减轻因这类犯罪对未成年人被害人身心造成的不良影响。一方面,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心理测评及心理辅导可以预防这一部份未成年人因身心受伤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另一方面,也体现出我们未成年人工作“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及“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方针,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心性关怀。 三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未成年人之所以会走上犯罪道路,与其家庭环境、父母的教育方式及父母本身的心理问题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在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测评及心理矫治的同时,如果能与其父母同时接受心理辅导,更有利于未成年被告人回归社会,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在,尤其对于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被告人尤为重要。 四是在校大学生。尽管在校大学生已满十八周岁,但在校大学生由于面对就业、再升学的压力或家庭环境的影响,且在校大学生已掌握了一定的知识,他们的犯罪往往比未成年人危害性更大。最近,媒体报道的校园惨案,也证实我们的大学生们的心理健康问题并不乐观。因此,对这一部分被告人进行心理测评及心理矫正的意义也更大。大学生往往掌握了一定的知识技能,其认识水平也相对较高,对其进行心理辅导与矫治的效果也更好,同时也有利于其回归社会,防止其再犯罪。 (三)选定心理测评与矫治主体 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测评及心理矫治,应当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心理辅导与矫治人员不仅要有健康的人格素质,还要熟悉医学、心理学、精神病学、社会心理学等相关学科知识。心理测评与矫治一般应有具有心理咨询资格的人员进行。一是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心理咨询师。专业的心理咨询师能准确把握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特点,对未成年被告人心理问题的矫治具有积极作用。二是可聘请具有心理咨询资质的社工。在缺乏心理咨询师的地区,政府可发展专职社工队伍,由其负责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测评及矫治工作。三是由具有心理咨询资质的法官担任。法官做为案件的承办人,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案情、作案手段及前科材料有较准确的把握,有利于对未成年被告人心理问题的把握,对预防未成年被告人重复犯罪具有积极作用。同时,在未成年被告人心理测评与矫治中,办案人员应进一步加强对心理学知识的学习,提升自身的实践操作技能。 (四)实施心理测评的具体步骤 实施心理测评的具体步骤:(1)审判人员向特定的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告知其可按照自身意愿选择是否进行心理测评,并为愿意进行心理测评及心理矫治的未成年被告人选定心理咨询师。(2)审判人员与看守所协调,心理咨询师由审判人员陪同进入看守所,由心理咨询师与未成年被告人进行面对面的单独交流。交流尽量安排在没有隔离栏杆的讯问室,以免不适当地拉开交流双方之间的心理距离,尽量打消未成年被告人的对立情绪和思想顾虑。对于未被羁押未成年被告人则由法院负责联系确定其与心理咨询师的会面事宜。(3)心理咨询师根据阅卷和会见情况对被告人进行心理评估,有效缓解被告人开庭审理前的紧张疑惧心理,消除沟通交流障碍,帮助其正确认识刑事审判活动。(4)心理咨询师结合会见情况,全面掌握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文化程度、工作学习表现及犯罪前后表现及犯罪心理等情况,同时考虑到未成年被告人与成年人心理上的差别,运用专门的心理测试量表,开展心理测评并制作心理评估报告,确立专门的心理辅导与矫治方案。心理咨询师应在开庭审理前将心理评估报告提交未成年庭,并协助未成年庭为庭审中可能出现的危机进行干预、转介、中止等事宜做好应急预案。心理评估报告仅仅是法官审理未成年案件的参考资料,并不能做为直接证据使用。但是心理测评报告中显示其具有暴力倾向等不适宜判处非监禁刑的情形出现时,可以作为判处未成年被告人非监禁刑的参考依据。 (五)逐步完善配套设施建设 由于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测评及心理矫治尚未在法律层面得到规范,受经济条件和探索试点启动时间先后等因素影响,各地法院的实践运作和硬件建设水平也参差不齐。比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庭已配备了经过精心设计布置、别具一格和颇具人性化的心理咨询室、测评室和疏导放松室,并配备了相应的设备和软件。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设立了名为“秋日私语”的心理咨询室,并配备国内先进的测评系统及相应的软硬件设施。在新刑诉法中已对心理测评及心理辅导机制进行了原则性规定的大背景下,法院系统对落实心理测评及心理矫治的相关硬件配套设施必能得到进一步的加强。 [①] Blackburn,Ronald.The Psychology of Criminal Conduct:Theory ,Rearch and Practice.John Wiley & Sons Ltd,1993,P.26。 [②] 李晓文、蒋奕雯、马川:《人格心理学》,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4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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